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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自荐书 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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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一】

2017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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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1]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税、降低税率、所得减免、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多种方式。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浮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8号)第二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二)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上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9号)第二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三、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备案程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对设在我省境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应于该目录下发后第一次申报期(月、季)开始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表;4.总机构提供的各分支机构名单(注明其所在的地区);5.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的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五、所得减免

  (一)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六、免税收入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二)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七、减计收入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涉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三)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涉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三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八、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九、加速折旧

  (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加速折旧的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 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二)国家关于加速折旧新政策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 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 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三】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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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5条,略)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5条,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方面条件的企业:(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略)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有以下具体规定:

  1.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略)。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八、税额抵免优惠

  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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