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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个人简历制作 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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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式样
篇一: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式样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滇201050700001(02)”中,“滇20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 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2]6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12]6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印发

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师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配发继续教育教材。负责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负责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组织培训。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必修课: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

(一)与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三)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培训机构是具体承担招收学员、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组织考核测试、发放结业证书、管理学员档案、考核授课教师等各项继续教育任务的机构。培训机构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申请单位的教学场所和相关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状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经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老师不少于5人,并建立相关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制作授课课件,进行课程结构设计和进行教学时间安排,负责建立学员报名、考勤登记、学籍档案、成绩测试、教学档案、教师考核、学时记录、证书发放、财务管理、学员投诉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完成规定课时学习并经测试成绩合格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发放统一样式的《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机构印章。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每一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学习或网络教学等方式进行,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材料,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厅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 第十八条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完成规定课时学习并经测试成绩合格的,领取《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其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

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应服从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接受培训测试。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机构质量负监管责任。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四)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五)培训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六)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七)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数据;

(八)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

(九)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2-11-21

关于二级建造师领取证书、印章的通知
篇三: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领取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

通 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2012年第3 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证书及执业印章、二级建造师7月份初始注册的证书及执业印章、延续注册的执业印章、8月份聘用企业变更、聘用企业变更加延续、国家临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加延续、增项注册、增项加延续注册、遗失补办的证书及执业印章、部分纠错的执业印章已由省住建厅发放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现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领取事宜通知如下: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一、请五市三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开发区、城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前领回所属单位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请其他有关单位以集体形式,携带本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及建造师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于2012年10月27日前领回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其中:五市三区、青建集团股份公 - 1 -

司所属单位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取,其他单位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澳门路121号215房间)领取。

三、各有关单位和新注册的建造师要严格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和《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并贯彻落实好签章制度。

附件:1.2012年第3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及印章领取

人员名单

2.2012年7月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及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3.2012年7月份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4.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5.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变更加延续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6.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国家临时变更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7.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8.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加延续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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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10.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增项加延续注册印章领取

人员名单

11.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证书及执业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12.2012年8月份二级建造师部分纠错执业印章领取人员名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0月8日

(联系人: 辛朝 ; 联系电话: 0532-850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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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二建《法规》主要时间要点汇总
篇四:湖北二建17年还需要注册印章吗

2017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汇总订正版(主要时间点)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续展期,延后6个月宽展期。

3、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酚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5、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① 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的;

② 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

③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

故的;

⑤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9、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10、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1、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型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起计算。

8、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和投标有效期一致。

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目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3、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为3个月。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①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型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0、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条时效期限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1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3、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10、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16、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8、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19、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2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

2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2、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2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

24、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每级上报的时间超过2小时。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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