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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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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共受托责任
篇一: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浅议公共受托责任

作者:何瑞雄

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3期

“受托责任”一词是从英文“accountability”一词翻译过来的。受托责任是由委托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的。委托关系可以是由通常的托付行为而建立,可以由聘请而建立,可以由任命而建立,还可以由民主选举而建立。委托关系建立之后,作为受托人要以最大的善意、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思来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任务。这种责任叫受托责任(杨时展,1990)。McKinney和Howard(1998)将受托责任定义为:“实施权力的个人被期望受到,而且事实上确是合理地受到外部方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部标准约束的任何情况”。Sherer和Kent(1983)指出,受托责任不仅仅存在于组织所有者和经管人员之间,也存在于受该组织行为影响的人与经管人员之间。受组织行为影响的人有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和纳税人等。之所以需要受托责任,乃是因为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着分离,也就是股东、纳税人或政府的所有权与管理者的控制权之间的分离(Sherer,Kent,1983)。受托人解除其受托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有关管理财产的财务信息;二是将这些财务信息送去审计(Sherer,Kent,1983)。

一、公共受托责任的含义与内容

在公司中的受托责任我们称为公司受托责任,在公共部门中的受托责任我们称为公共受托责任。Glynn(1985)指出,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就是指那些起草和(或)执行政策的人应该有义务就他们的行为向他们的选民作出解释。选民包括客户、雇员和纳税人。美国审计总署(GAO,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认为:公共受托责任就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机构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报告管理这些资源及其有关的规划、控制、财务的责任(王光远,

1996)。张国生(2004)认为,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依存于三个主要代理关系中。这三个代理关系是:公务员对行政长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和政府对民众的受托责任。Heald(1983)将史密斯(1980)所划分的九类受托责任分别归入到他所划分的三类公共受托责任中,即政治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宪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地方分权方面的受托责任和协同方面的受托责任;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企业方面的受托责任、资源方面的受托责任和职业方面的受托责任;法律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司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准司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和程序方面的受托责任。McKinney和Howard(1998)认为行政人员有以下受托责任:财务受托责任(对公共资金负责);法律受托责任(对守法负责);项目受托责任(对执行项目以得到特定结果负责);过程受托责任(对执行商定的程序负责);结果受托责任(对结果负责);可持续性受托责任(使顾客生活更好,且长期如此)。

按受托责任内容的性质,受托责任又可分为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受托财务责任是指受托人要诚实经营,保护受托资财的安全完整,遵守财经法规,并及时提供按照公认会计

原则或公认政府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是受托人在财务方面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受托管理责任是指受托人在合法经营、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之外,有责任进行有效经营、公平经营,也就是说,受托人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来使用和管理受托财产。

由此可见,公共受托责任又可分为公共部门的受托财务责任和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公共部门的受托财务责任是指公共部门的财政收支要合法,公共部门要按照公认政府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公布。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是指公共部门在使用公共资金时要尽到有效地使用、公平地使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福利的责任。

二、公共受托责任与公司受托责任的不同

王光远教授(1996)对公共受托责任与公司受托责任的不同作了对比。指出,公共受托责任与公司受托责任有以下不同:公共受托责任的评价标准尚未统一;公共部门的各个支出项目排除在直接反映的产出价值概念之外;公共部门的财务报告仅提供产出信息,且其收入或收益并不反映消费者认定的服务价值,只反映一种定价制度或者为提供服务而分配资源的决策,而公司的损益表要反映销售收入,应计费用和损益;公共部门的产出概念难以定义,难以计量;对政治决策者的政治受托责任难以评价。

刘秋明(2006)对公共受托责任与公司受托责任的不同作了对比,认为存在以下不同:公共受托责任的评价面临困难;公共受托责任强调公平性原则;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控制能力不足;受托方更多地受政治、法律和道德约束。

通过观察以上学者对公共受托责任与公司受托责任的对比,笔者认为,公共受托责任与公司受托责任最大的不同不在于受托财务责任上,而在于受托管理责任上。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需要强调公平,而公司的受托管理责任不需要强调公平。AmitaiEtzioni呼吁人们要注意与“受托责任”一词相关的三种流行的含义:对竞选上台的上级负更大责任;对社会群体(通常指少数群体)有更大回应;以及对“价值和更高标准的道德”有更大追求。这里对少数群体有更大回应和对价值和更高标准的道德有更大追求就是对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中的公平责任的描述。公司受托管理责任以效率为中心,将效率放在首位;公共部门也关心效率,但没有把效率放在那么高的位置上。公共部门使用公共资金不经济的、没有效率的,人民有权要求管理者负责任。这种对效率的要求是在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对公共部门提出来的;而对公平的要求是在人们的民主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对公共部门提出来的。可见,公共部门对效率的关注与经济、技术发展有关,公共部门对公平的关注与民主发展有关。经济的发展主要靠私有部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维护经济秩序、引导公平竞争、促进商业交易的作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两项: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二是推进社会公共福利。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政府有五项基本职能:建立法律的基础;维护一个非扭曲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保护弱者;保护环境(Hughes,2003:)。可见,维护正义、维持秩序是政府的两大职责。政府在维护正义、维持秩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连带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委托书授权不
篇二: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连带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委托书授权不
篇三: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浅析公共受托责任与政府财务信息披露
篇四: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浅析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现状与改革方向

内容提要:现阶段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政府财务信息披露远远没有规范化。本文将从公共受托责任对政府信息披露的要求入手,针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在政府会计信息中存在的信息使用者、信息披露本身及信息监督机制三方面的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定法律法规、建立政府会计体系、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以及加强政府财务信息监督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受托责任 政府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

提高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程度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和参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条件。在亚洲公共支出管理网络2013年全会上,财政部党组成员刘昆表示,在未来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进程中,中国将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这预示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将更进一步,同时也预示着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政府对公共受托责任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依旧过于概括和笼统,缺乏完整性、充分性和相关性。政府财务报告不能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提供更多的政府会计信息,难以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考核和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全面解除财务受托责任。因此,要从公共受托责任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着手,系统分析现行政府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种种局限。根据现有的问题状况,建立健全政府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科学的而不是仅以预算执行与反馈为基础的会计体系,大幅合理的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明确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从而形成一整套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这将大大政府财务披露的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一、公共受托责任的特点与信息披露要求

政府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同时要通过向公众披露政府财务信息来解除他的受托责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受托责任包括三个要素:授权方(具有信息要求权的一方)、被授权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一方)以及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有关授权事项履行情况的信息传递。由于公共受托责任是存在于公共领域特殊形式

的受托责任,它是政府使国民确信其活动与产出符合预定目标与规范的一系列方法、机制与程序的集合。因此,公共受托责任较其他受托责任复杂,其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具有复杂的层级结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它具有以下特点与要求:

1.公共受托责任的被授权方及授权事项的复杂内涵

公共受托责任中的被授权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其一,在整体层次的授权关系中,广义政府接受全体国民授权管理国家,它是公共受托责任中负有披露义务的一方。但广义政府行为的多样化特征导致其授权事项的内涵难以清晰地界定;其二,在具体的授权关系中,广义政府被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政府、政府所属机构或部门等,它们在具体的授权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政府及其官员、下级政府等都有可能成为具体受托责任的被授权方。它们承担着多样化的授权事项, 如管理国家事务或者管理国家的某一行业等。

2.公共受托责任的授权方及多元化的信息需求

公共受托责任授权方的信息需求可归纳为:政府资源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政府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以及政府是否有效且经济地提供公共服务等。但各种具体授权关系中不同类型授权方的信息需求与信息获取能力存在差异:

第一类是政府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主要指普通国民。国民是广义政府的最终授权方,它具有双重的信息需求:一方面,国民与政府间存在着财产托管关系,国民是国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他们关心国家资源的保值与增值情况、政府债务的发生与履行、国家的收入与支出等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会计系统获取;另一方面,国民又是政府产出的最终购买者,他们通过纳税并接受公共产品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供求关系。作为公共产品的购买者,他们的信息获取能力有限,并且信息甄别能力较差,对政府公开信息(如政府财务报告)的依赖程度极高。

第二类是政府的准内部信息使用者,主要指广义政府中的立法机构。立法机构代表国民监督政府,需要了解政府行为的效率与效果以及对法律的符合程度等。由于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政府的宣言、专项报告或委派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等方式了解政府授权事项的完成情况,其信息获取能力强于外部使用者。

第三类是政府的内部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上级政府及本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内部使用者具有最强的信息获取能力,他们能够通过内部报告或直接观测的方式,了解代理机构或雇员授权事项的履行情况,对公开信息的依赖程度较低。

3.公共受托责任中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

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共受托责任可分为了三个层面:(1)资源信托层面,主要披露特定项目或基金的资金实际使用对预算授权的符合情况;(2)效率层面,主要披露项目投入与产出间的比率关系;(3)效果层面,主要披露项目实际结果

与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上述三个层次中,除了资源信托层面的公共受托责任能通过会计与预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予以披露外,效率与效果层面的公共受托责任需要借助其他信息系统共同提供数据,如社会经济统计系统对产出的计量、政府专项报告对政府项目效果的说明等。因此, 公共受托责任中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量化报告方式,典型代表是财务报告,主要用于披露能够货币量化的经济信息,如资源控制情况、债务承担情况以及营运成本信息等。量化报告用数据说明事实,受主观因素干扰少,其最大优点是所提供的信息刚性较强。二是解释与阐述方式,解释与阐述意味着文字性的描述,而不仅仅是量化的数据报告,它可以结合量化信息披露上述政府效率与效果方面的情况。公共领域的授权事项性质复杂,通过文字描述能够详尽、全面地说明授权事项的履行情况,但其主要缺陷是,受托责任信息的披露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过去,我国提供政府财务信息的主要政府对外报告是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最近两年,由于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许多地方政府进行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试编。2012年,我国已有23个省份试编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另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也提供政府财务信息。国家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情况等政府财务信息,也以编制预算决算收支表的形式,编制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向社会公布。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依旧体现在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过于概括和笼统,缺乏完整性、充分性和相关性。政府财务报告不能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提供更多的政府会计信息,难以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考核和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全面解除财务受托责任。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一)信息使用者范围狭窄下列关于公共受托责任代理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政府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能忽视的一个群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获知需求,对使用者的正确定位至关重要。

在我国,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群众,人民将自身的权利让渡一部分给政府是为了国家整体秩序的维护和追求美好的生活,因此广大民众必然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是政府的义务和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的基础,每一位普通的公民都应该被纳入政府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但是,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并没有对信息使用者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但从已有的零星规定来看,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1997年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12条规定:“总

预算会计信息,应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财务信息主要供相关国家机关使用,作为国家主人的广大民众并不是信息的首要使用者,在这个信息社会中,广大民众由于被信息边缘化而失去了群众财务监督及作出相应经济决策的依据,民众和国家机关严重信息不对称。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强调收入与支出和现金的收支行为的紧密联系,所有非现金交易不计入收入和支出,许多隐性债务诸如政府为企业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或者政府拖欠的工资等通过收付实现制并不能得到反映,这易产生政府财务信息不完整的恶果。财务信息不完整使政府对于负债缺少危机感,使相关国家机关进行预算管理和民众进行经济决策时易出现失误,对于政府的财务运行状况失去准确的评价依据。

2.我国还没有实行统一规范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主要通过将政府的预决算报告公布的方式,预算报告主要反映政府的预算规划,决算报告反映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且现行预算会计包括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个部分,各个部分采取各自形式的财务报表,三者在报表制定方面没有统一规定。通过预决算报告披露给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只是政府财务预算和决算方面的信息,并不能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全貌,对于收益、负债与净资产等重要信息没有全面的反映,在预算编制粗放时,更无法很好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于相关国家机关来说,由于缺乏政府资产和负债的整体情况,不利于其分析政府的财务绩效,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对于公众和社会团体来说,不利于其利用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和社会监督的执行。

(三)信息监督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督工作日益重要。在我国,政府的预决算报告由审计部门这一国家机关进行审计,缺乏中立审计机构监督,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政府向外公布的预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在美国,不论是联邦还是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都必须经过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才能交给国会,审计机构的中立性是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要保证。

除了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大对政府预决算报告的审查也是重要的监督机制,我国人大的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月,而国外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报告的审查时间普遍长于2个月。在德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时间一般为4个月,美国的国会预算审查可能长达8个月,印度和我国一样是亚洲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同为“金砖四国”的成员,其立法机关对预算的审查时间也有75天左右。人大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对政府预决算报告的审查是加强政府财政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要保障,虽然审查时间的长短不能说明一切,但是其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政府财务信息监督机制的确亟待完善。

三、完善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制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改革的先行者,法律能为改革扫除障碍,以其强制力为制度构建提供帮助。纵观美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法律在其整个过程中的作用难以估量。

为完善我国的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应该首先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入手,由于相关制度还不成熟,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等特点一旦制定修改难度比较大,可以尝试从制定譬如《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开始,明确规定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时限和违法责任,对于信息使用者狭窄的问题,在行政法规中应该明文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具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将信息披露规定为政府的义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使公民的知情权能落到实处。

我国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一定作用,但其对于“国家秘密”没有准确的界定,致使实践中政府在信息公开时常以此理由搪塞。为解决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在《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对何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会计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更好地促进政府财务信息公开。

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尝试制定《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法律位阶使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得到更好保障。

(二)建立政府会计体系

我国现在只有预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政府会计体系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求。

预算会计着重关注的是预算的规划和执行,并不能完整反映政府的整体经济资源状况和实际负债。为了更好地掌握国家的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对资源和负债都了如指掌,需要尝试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将预算会计作为政府会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使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更完整,透明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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