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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项目
篇一: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增值税免税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5条)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
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
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
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
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
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
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
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
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
增值税减税免税须知
篇二: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税务认定须知
(二楼209室)
一、企业经营军品免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调拨)的军品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指文件中列举的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军品免税的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企业生产经营军品的购销(订货)合同复印件。
4、国防科工委加盖公章的生产合同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经营相关产品为军品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二、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免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免税的书面申请书。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三、福利企业退税认定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与全部或部分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职工就业审定表》复印件。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复印件。
7、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8、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四、企业经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免税、减税、即征即退认定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
(1)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工业企业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开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证明复印件。
4、商业企业提交由供货企业出具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购货合同复印件。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税负超过6%即征即退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
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接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供货方)提出免税书面申请书。
2、购销双方销售合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
3、商务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复文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篇三: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原因:基础产业要扶持)
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速记:农林牧渔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原因:国家政策要支持)
(三)古旧图书(原因:文化遗产要保护)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原因:鼓励自主研发)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原因:别人的钱要好好用)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原因:保护弱势群体)
(七)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原因:价值太小太麻烦)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对其他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免征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
(五)自02年儿童节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信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允许其开具专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一)饲料
1、单一大宗饲料: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菜子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豆粕除外)、鉰用鱼油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
2、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钾肥先征后返、尿素暂免征、磷酸二安免征
3、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5、滴灌带、滴灌管产品
6、硝基复合肥
四、军队军工系统
(一)军队系统
1、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
2、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需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
4、系统内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
(二)军工系统
1、列入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
2、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
3、军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
(三)一般工业企业
1、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在总装企业免征
2、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系统内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
(五)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的,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免征
五、公安司法部门
(一)公安部门
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销售给公安、司法及国安系统使用的免征
(二)司法部门
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安系统使用的免征
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网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1)发退役军用发射药为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先征后退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按10%抵扣的政策
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
(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
1、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100%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50%
(1)以蔗渣为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等稀有贵重金属
(6)以废颜料等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及再生塑料制品等
(7)以废弃天然纤维等生产的纤维纱等及再生聚酯产品等
(8)以废旧石墨为石墨产品等
(四)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医疗卫生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自产自用制剂免征
2、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
3、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站等卫生服务收入免征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八、修理修配
(一)飞机修理
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铁路货车修理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
九、煤层气抽采
先征后退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四大资产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接受的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抵充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十一、软件产品
(一)超过实际税负的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进口软件本地化履行后亦是
(二)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 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亦同上
十二、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
十三、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对符合相应技术要求并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节能服务公司暂免征收 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政策
每人每年可退还的限额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超过3.5万 十五、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征
十六、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