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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自荐信 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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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篇一: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2010-09-21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对口帮扶任务和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粤贫〔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的下列党政机关领导成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县级以上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双到”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

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实行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承担帮扶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制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工作;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积极筹集帮扶资金,并按省制定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组织考评,确保如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二)各帮扶单位要结合被帮扶地和被帮扶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的驻村扶户责任人,并自主克服各种困难,自筹工作经费,按要求完成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三)承担帮扶任务的驻村工作组(队)或扶户干部是帮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到户、到具体项目,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向上级有关

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被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是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制定所有到村到户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并专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

(三)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对缺乏应有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未能配合做好帮扶工作的贫困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予以调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

(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

(三)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

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二)在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对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对帮扶方的有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对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五)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引起群众上访的,对有关县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和帮扶或者被帮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六)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的;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的;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落实但不到位的,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予以处理。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条对扶贫开发工作责任人实行问责,由党委(党组)、政府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及管理权限负责问责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根据党委(党组)、政府的决定草拟《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扶贫开发工作问责的管理权限、问责方式的适用、问责程序及要求,参照粤办发〔2010〕10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精准扶贫乡、村、户软件资料清单
篇二: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精准扶贫乡、村、户软件资料清单

一、乡级

(一)乡镇扶贫工作站牌子更换为“双联扶贫工作站”(有县上下发的设立双联扶贫工作站文件)。

(二)工作站有办公场所,有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脑、档案柜、打印机等),有工作人员监督台。

(三)需上墙图表

1、全县特困片区示意图;

2、全乡贫困村分布图;

3、全乡贫困村脱贫规划图;

4、乡镇扶贫攻坚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

5、双联扶贫工作站职责(见附件);

6、全乡贫困人口分布柱状图。

(四)档案资料

1、2013年度建档立卡相关资料(建档立卡工作流程图、贫

困村申请、乡级公示公告影像资料、贫困村登记表、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帮扶措施、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文件);

2、2014年度建档立卡相关资料(2014年全乡测算的减贫

人口名单、脱贫措施、贫困村及非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

3、2015年全乡计划减贫人口花名册;

4、本乡镇涉及特困片区村数、特困片区人口数、片区贫困

发生率;

5、全乡脱贫规划(包括年度脱贫村、脱贫人口、年末人均

纯收入等)。

以上档案资料归类整理。

(五)需掌握的情况

1、2013年、2014年全乡村数、户数、人数、贫困村数、

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人均纯收入,贫困发生率;

2、2014年度建档立卡工作开展情况;

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3、2015年全乡计划减贫人数及贫困发生率预测数,全乡人

均纯收入预测;

4、精准扶贫有关政策(参考“精准扶贫20问”等相关资

料,见附件)。

二、村级

(一)需上墙图表

1、扶贫工作组织机构图(包括双联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人员、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主要工作任务(见附件);

2、村级精准脱贫规划(2014年至脱贫年度);

3、贫困户精准扶贫一览表(包括家庭构成、贫困成因、帮扶措施、已实施和将要实施的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脱贫时限等);

4、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

1、2013年度建档立卡相关资料(建档立卡流程图、贫困户申请、贫困户登记表、贫困村登记表、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帮扶措施、贫困村结对帮扶名单(注明帮扶措施)、民主评议贫困户会议记录、贫困户初选名单、村级公示影像资料、贫困户确认报告);

2、2014年度建档立卡相关资料(2014年贫困户项目受益花名册、2014年贫困户人口增减表、2014年测算减贫人口花名册);

3、2015年计划减贫人口花名册;

4、村级互助资金管理章程、运行台账;

5、贫困户接受培训情况(劳务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花名册、影像资料);

6、低保户、五保户花名册。

以上档案资料归类整理。

(三)需掌握的情况

1、2013年、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贫困人口数、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流程、人均纯收入,2014年测算减贫人口数、减贫措施;五保户户数、人数,低保户户数、人数,五保、低保标准;

2、2015年预脱贫户数、人数;

3、2014年本村已实施及2015年将要实施的项目情况,全村经济社会变化情况,双联帮扶情况,驻村帮扶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参加“两后生”培训和“一村一名大学生”人员信息,劳务输出情况,种养业发展情况,公共服务保障情况等;

5、精准扶贫有关政策(参考“精准扶贫20问”等相关资料)。

三、户级

(一)需上墙图表

《贫困户登记表》。

(二)精准扶贫相关资料

1、扶贫手册;

2、精准扶贫宣传资料袋(参考康县精准扶贫资料袋和西和县“精准扶贫20问”等资料)。

(三)需掌握的情况

1、人口、劳力、耕地、林地、2014年总收入及构成,惠农资金类别及金额,支出情况,2014年人均纯收入;

2、帮扶干部姓名、帮扶内容及帮扶情况,

3、建档立卡相关程序、参与情况等;

4、享受扶贫项目情况(如村组道路建设、危房改造、安全饮水、产业扶持、培训等)。

附件1:

双联扶贫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乡镇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全面小康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乡镇扶贫开发项目和双联帮扶项目的论证、评估、申报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落实“八个全覆盖”和“五件实事”;

四、负责本乡镇扶贫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承担贫困户建档立卡和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扶贫科技宣传、科技示范推广、培训及扶贫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到户管理工作,指导参与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乡镇移民搬迁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查、上报以及组织实施。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八、负责各级双联单位的衔接和联络工作,协调解决双联单位干部工作开展中的实际困难。

九、负责本乡镇双联行动和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协助做好对各级双联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篇三: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十五、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

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对各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贵任制。

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委农办(扶贫办)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

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其中:

贫困人口属地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編并指导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贫困人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井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規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桉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贪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属镇村按規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省、市驻县(市、区)、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筹集使用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第九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一)省财政按政策要求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

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到贫困入口所在地级市和财政省直管县。

(二)对口帮扶市应将按规定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每年度3月底前统一拨付到对口帮扶的贫困人口属地市。贫困人口属地市在收到对口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三)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应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资金应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同步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四)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

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

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佥,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贪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广东省扶贫开发监测调查方案
篇四:广东省扶贫管理系统

广东省扶贫开发监测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和监测广东农村扶贫开发状况,满足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及其成效考核评估需要,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提供基础依据,特制定本调查方案。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调查的范围是列入省扶贫开发的行政村委会、居委会(农林场)。

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的调查对象为省核定的3409个贫困村及37.2万户贫困户。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本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贫困村扶贫开发情况,贫困户扶贫开发情况,贫困户收支情况,季度、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和扶贫开发工作民意测评情况。

调查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由调查员查阅帮扶工作记录、村会计统计资料,入户访问调查等方法收集资料,填写调查表。

(一)贫困村扶贫开发情况调查表(简称101表)。该调查表在次年初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3409个贫困村。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村基本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扶贫培训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等五类,共41个指标。

(二)贫困户扶贫开发情况调查表(简称102表)。该调查表在次年初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的所有贫困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产业帮扶情况、帮扶到户资金投入情况和劳动力培训情况等五类,共47个指标。

(三)贫困户收支情况调查表(简称103表)。该调查表在半年和年底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的所有贫困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期末常住人口、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转移收入、财产收入、生产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和自产自用农产品等八类,共28个指标。

(四)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调查表。该调查表采取季度和年度2种报表,调查对象是3409个贫困村。调查内容主要是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等,季度报表(简称104表)共21个指标,年度报表(简称105表)共61个指标。

(五)扶贫开发工作民意测评表(简称106表)。该表在次年初以村为单位组织测评。主要内容包括贫困户增收脱贫成效、贫困村落后面貌改变效果、对村两委干部满意程度、对驻村干部满意程度等四个方面情况。分别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随机抽取10户,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非贫困户各随机抽取5户 (少于规定户数的全面调查)进行测评。 四、调查频率和上报方式

101表和102表按日历年度每年调查一次,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103表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填报。村完成数据填报后,报表由镇级统计机构负责收集并上报县级统计局,县级统计局负责调查表审核并归档管理。 104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报,105表和106表于次年1月底前调查填报,并按照省扶贫信息网要求,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扶贫办。 五、调查的组织与实施

本调查方案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扶贫办和省统计局组织实施。 (一)调查的组织形式。

1.101表、102表和103表的调查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2.104表、105表和106表的调查工作由扶贫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二)调查人员。调查员由驻村干部和本村干部担任,负责调查表的填写上报。调查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调离,应及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选聘和培训,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调查业务培训。调查业务培训实行分级负责,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省负责培训市、县(市、区)业务骨干,县(市、区)负责培训调查员。培训内容包括调查方案、调查方法、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 (四)调查数据信息核查。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扶贫办、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核实工作。如发现在调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考核评估成绩一律定为不合格。

1.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对本调查方案中的101表、102表和103表调查数据信息核查工作。在半年和年末调查结束后,采取随机抽样和重点核实方法,对3%的村和户进行核查。

2.省扶贫办牵头组织对本调查方案中的104表、105表和106表调查数据信息核查工作。在调查完毕后,采取随机抽样和重点核实方法,重点检查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和调查数据信息的质量。 (五)调查数据处理。

1.本调查方案中的101表、102表和103表由驻村干部协同村调查员负责报表的数据填写,并通过网络完成数据录入上报工作。镇级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所辖村调查表上报县(市、区)统计局。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收集调查表,组织对调查数据审核并存档管理。市统计局负责所辖区调查数据的录入与管理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统一的数据处理网络平台和程序,指导各地开展数据处理工作。

2.本调查方案中的104表、105表和106表由帮扶单位驻村干部负责填写,利用省扶贫信息网络实行网上直报。省扶贫办负责提供数据处理网络平台和程序。

3.由省扶贫开发考核评估办公室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依据调查统计数据信息及核实情况,评定考核评估对象成绩。

(六)调查数据的使用。本调查的数据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未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公布使用。

(七)调查经费。调查所需经费(包括调查费用、会议费用、培训费用、数据处理费用、办公费用、旅差费用等)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八)调查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分别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统一保存和管理,并做好建档保存工作。涉及调查的原始资料,未经本单位、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附件:1-3-1.贫困村扶贫开发情况调查表(101表) 1-3-2.贫困户扶贫开发情况调查表(102表) 1-3-3.贫困户收支情况调查表(103表) 1-3-4.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季度调查表(104表) 1-3-5.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年度调查表(105表) 1-3-6.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民意测评表(106表)

附件1-3-1:

贫困村扶贫开发情况调查表

2 0 1 年 表 号: 101

制定机关: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批准机关: 文 号:

有效期至:

被帮扶村名称 村负责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注:1.本表由调查员据情在次年1月填写,驻村干部负责网上录入上报。

附件1-3-2:

贫困户扶贫开发情况调查表

表 号:102

2 0 1 年 制定机关: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批准机关: 文 号:

有效期至: 被帮扶村名称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户签名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gerenjianli/116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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