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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个人简历下载 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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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营业税
篇一: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营业税

具体流程中: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及告知事项、填表说明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税申请备案表》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税申请备案表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上一免税期减免税批复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3. 业务(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5)《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00]2178号) 减免税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00]2178号)

4. 受理范围:提供营利性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条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免征营业税。

6. 注意事项:

(1) 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

(2) 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所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骑缝章。

7. 办公时间:

“营利性医疗机构” 减免税事项的办公时间是: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8. 办事地点:

“营利性医疗机构” 减免税事项的办公地点是:海淀区地税局各主管税务所。

9. 办结通知形式:

“营利性医疗机构” 减免税事项的办结通知形式如下:电话或Email邮件或当面通知。

10.监督单位:

“营利性医疗机构” 减免税事项的监督单位是

11.电话:

各主管税务所电话

1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特点及市场环境分析
篇二: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特点及市场环境分析

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特点

医疗属于服务行业,医疗服务就是医院以病人和一定社会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医学技术为基本服务手段,向社会提供能满足人们医疗保健需要,为人们带来实际利益的医疗产出和非物质形态的服务。医疗产出主要包括医疗及其质量,它们能满足人们对医疗服务使用价值的需要;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承诺、医院形象、公共声誉等,可以给病人带来附加利益和心理上的满足及信任感,具有象征价值,能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

医疗服务具有所有服务的共性,同时它又有其非常独特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对医疗服务的开展有不利的一面,但是也有有利的一面。扬长避短、发挥医疗服务的这些特点是我们医疗服务品牌营销管理的重要内容。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医疗服务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总结出,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特点有如下几种:

(一)无形性

无形性是医疗服务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人们也以此来界定服务。对医院的有形展示和树立医院的声誉(无形展示)是我们医疗服务品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不可分离性

通常有形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环节:产品被制造出来后,先储存,通过多重转销者分销,随后消费。而服务与之不同,其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

(三)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化,具有高度的可变性,它依赖于谁提供服务以及何时、何地提供服务。服务无法像有形产品那样实现标准化,每次提供的服务带给顾客的效用、顾客感知的服务质量都可能存在差异。

(四)不可存储性

服务是不能存储的。服务的这一特征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服务的生产和分销问题。服务生产必须与消费需求相匹配,需求波动的高峰与低谷需加以调节平衡。

(五)伦理性、公益性

医疗服务具有伦理性和公益性的特点。这是医疗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的一个特点。医疗服务提供者要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医疗事业无私奉献的价值观念、高尚的医德情操。医疗服务要强调社会效益,医院要服务于全社会,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高风险性

医疗服务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疾病种类繁多,病情千变万化,同时任何医疗行为都与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所以医疗活动务必严格规范,严肃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与要求,将随机性与规范性有机统一。

(七)时间性和连续性强

时间就是生命。在诊疗与救治病人过程中要分秒必争。医院必须是24小时服务,同时要以顾客方便就医来安排工作时间。接受病人就诊、病情观察与治疗要求不问断,各种工作安排都适应医疗连续性的要求,例如建立首诊负责制、建立病史档案、定期召开病友会、与病人保持长期联系的制度等。

(八)广泛性

医疗服务面对的服务对象广泛。来自四面八方、各行各业的男女老少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项目,但是对于医疗服务是不得不选择的,除非不生病。这样医院就存在着大量的有潜在需求的顾客。

(九)衡量产出比较困难

对于单个医院服务的测评是相当复杂的,由于医院的公益性,不能使用单一指标(如利润最大化)来评估医院的业绩。理想的医院产出指标是用较少的投入而使人们的健康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十)医患关系的特殊性

其他服务行业的服务人员往往把顾客看作“上帝”,顾客需要什么就可以提供什么,服务人员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医疗服务提供的是技术专家式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与顾客在对疾病的认识程度上是极其不对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占有绝对优势。医生的“儒雅谦和”成为人们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评价标准和期盼,医疗服务提供者极易成为患者的“恩人”而使其终生难忘,患者极易成为终生顾客,这是任何其他行业服务人员所无法达到的。

中国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环境

(一)经济环境

2015年上半年,全球主要国家经济增长分化加剧,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温和复苏,日本停滞不前,而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则面临较为严峻的经济下行压力。这种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复苏步伐不一致的局面加剧了世界经济的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面临更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从经济增速来看,主要表现为两重分化。第一重是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的分化。发达经济体整体稳步增长,新兴经济体则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放缓。第二重是新兴经济体内部的分化。“金砖国家”中印度与中国经济表现较好,巴西与南非或将陷入长期衰退,俄罗斯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增长动力来看,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更依赖投资,而发达经济体则更看重消费,特别是其私人消费对GDP的拉动作用要明显强于新兴经济体。出口方面,制造业发达的国家出口贡献率相对较

高。

从制造业情况来看,截至2015年上半年,发达经济体大多处于扩张区间,尽管扩张速度仍相对较低,而新兴经济体大多处于荣枯线下方,经济动力相对偏弱。

从通胀情况来看,发达经济体的通胀率在2015年上半年出现缓慢上升,但仍低于2%的目标水平,部分国家则仍处于通缩紧缩状态。相反,新兴经济体普遍面临着较高的通胀率。

从金融市场来看,各国经济走势分化导致货币政策分化,这意味着国际资本大幅流动的格局将继续保持,可能导致全球金融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也相应扩大。

2015年前三季度,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不及预期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科学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实施有效的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初步核算,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48777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9%。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7.0%,二季度增长7.0%,三季度增长6.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9195亿元,同比增长3.8%;第二产业增加值197799亿元,增长6.0%;第三产业增加值250779亿元,增长8.4%。从环比看,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8%。

(二)政策环境

1、行业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部署推进养老服务等重大工程建设。同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2015年10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就“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的意见。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继新医改以来又一重大举措,尤其是医疗服务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方面提速明显。民营医院有望迈进快速发展期。

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2014年将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4年每个省份都要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由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

201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政策的号角已经吹响,医疗服务业景气将持续提升。

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规划称,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2、部分地区政策

2013年,中山市卫生局公布了《中山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这一方案的要求,全市将通过设立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和提供平价药包,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促进医疗服务模式转变,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此外,民营资本或慈善组织将被引导举办平价医院。

从《遵义市医疗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中了解到,在原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千人口床位数以县为单位达3.7张,以市为单位达4.49张,如含省属医院,全市达4.85张,以期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北京“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已初步拟定新的推广方案,首次提出将引入“分级”理念,即统筹考虑一二三级医院,分级制定不同的价格、报销政策,总体考虑让老百姓在基层看病比大医院更便宜。且所有在京医疗机构都将纳入“医药分开”改革。

2014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该通知已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014年,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鼓励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建立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发展机制。

(三)社会环境

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这一年也是劳动年龄人口进入负增长的历史拐点,并预计203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24%,2050年达到33%。

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2014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2013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

我国已进入到大众消费的新时代,大众需求、平民消费成为这个时代最为突出的特点。与过去消费结构相比,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正在由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消费升级、由物质型消费向服务型消费升级、由传统消费向新型消费升级,并且这一升级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速度越来越快。

我国新阶段消费结构升级的时代特征,既反映了经济增长中的一般规律,更反映了我国自身转型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升级的突出特点。把握消费结构升级的时代特征,成为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基本出发点。

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13.80%,农村居民为6.92%,城市居民高于农村居民。其中,东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12.81%,中部地区为7.10%,西部地区为6.93%,东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

图表 2013年中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的城乡和地区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图表 2013年中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城乡分布及总体水平

数据来源: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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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务部门应该缴纳哪些地方税费
篇三: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当前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组织整理 王剑铭

税收适用区域:全国

费用适用区域:河北省

截止时间:2012.5.31

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是否征税、怎样征税一直存在较大疑义,税政科将有关政策整理后总结如下:

1、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2、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诸如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培训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下同)均应征收营业税。

3、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减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登记满3年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他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所有医疗机构的自用车船依法征收车船税。

6、所有医疗机构受让房地产均应征收契税,转让房地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所有医疗机构凡是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必须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

8、个人投资、个人合伙开办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医疗机构或诊所、或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或诊所的,应依法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或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

9、所有医疗机构发放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支付非本机构专家门诊、会诊、主刀等费用,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0、所有医疗机构的其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收印花税。

1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收入的认定和划分,按照“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主要法规政策依据如下:

1、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必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般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6、财税[2009]61号文,规定财税[2000]42号文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失效。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篇四:营利,医疗,机构,销售

我国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民营医疗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新一轮医改推动和促进下,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在数量上实现了井喷式的发展。特别是2015年4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工作总结和2015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将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列为2015医改七大工作重点之一。民间医疗产业进入了发展快车道。

但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不断凸显。民营医疗产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民众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需求,但民营医疗产业真正要实现欣欣向荣、百花齐放,不仅需要政策支持也需要产业自身发力。

一、引入社会资本助推产业发展

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支持通过股权、项目融资等筹集社会办医资金等五大举措促进社会办医,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相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融资渠道较多,所有权明晰,利益清楚,管理灵活,自主权大,分配制度灵活,这也是民营医疗产业吸引社会资本的魅力所在。

但近年来在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双向转换上的尴尬境地对社会资本的引入产生了一些障碍。在非公医疗机构发展之初,由于非营利性能享受到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非公医疗机构特别是综合性的民营医疗机构更多选择的是非营利性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得到发展,原来的股东们希望能在做好社会公益的同时,对自己的辛勤劳动能得到一定的回报,对于新的投资者也希望有所回报。但目前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股东不能分红,那么就迫切需要将非营利性转变为营利性。同时,一些新成立或已经成立多年但自身经营不佳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希望能够享受到更多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以促进自身发展,需要由营利性转变为非营利性。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民营医疗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应制定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双向转换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便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来进一步做大做强现有的民营医疗产业,助推产业发展。

二、要建立自己的人才梯队

对民营医疗机构来说,生存下来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发展得更好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从2009年新医改到现在,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办医。在这些利好政策的驱动下,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对于消费者来说,民营医疗机构具备较好的服务体系、相对快捷的就医过程以及相对灵活的诊疗收费等优点。但也面临医疗技术、教学科研、医疗人才等软件实力相对不足,缺乏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优秀医疗人才相对困难等问题。

目前最优质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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