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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续签

自荐书 时间: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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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篇一:政府采购,续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D)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A、25

B、20

C、10

D、30

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A)日。

A、20

B、15

C、10

D、5

3、下列不属于政府代购信息的是(D)。

A、政府采购的法律

B、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续签。

C、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

D、国务院裁决决定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团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方式是(D)。

A、共同体

B、结合体

C、组合体

D、联合体

5、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A)罚款,并予以通报。

A、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关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说明
篇二:政府采购,续签

关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购买

服务的说明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一、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适用情形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

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2、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

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从而从时效上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已委托过的供应商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招标失败

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

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流程

(一)采购方式申请报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属于第3种情况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续签合同购买。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代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之一。

(三)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人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符合采购人需求且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

(四)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组织签订合同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要求,中心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

(六)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经办人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七)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政府采购,续签。

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中心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做好有关项目验收和跟踪管理工作,赵华.

关于打印纸续约采购的请示-计财部
篇三:政府采购,续签

政府采购,续签。

关于打印纸续约采购的请示

行领导:

根据全行2012年对打印纸需求情况,今年上半年我们按半年耗用量进行了招标采购,并签订了打印纸采购合同(合同号:2012-007-1)。从合同执行情况看,供应商唐山市春利商贸有限公司能够按照合同中关于商品价格、规格、品质、送货期限等规定供货,售后服务及时周到,较好满足了各行对打印纸的需求,保证了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双方合作顺畅。

因我行各项业务发展较快,对打印纸需求量不断增加,综合近日全行上报情况看,各行库存打印纸已所剩无几,如不及时采购,势必给各行、各部门的业务开展带来较大影响。

结合全行实际情况,并与前次招标采购中标供应商唐山市春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尽管目前打印纸价格较上半年有较大幅度提升,该公司仍同意按前次中标价格进行供货。我们拟按不超过前次采购量为限,签订打印纸采购合同。

本次申请与唐山市春利商贸有限公司续约采购合同总金额为426175元,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1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保险文件
篇四:政府采购,续签

政府采购,续签。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保险文件

时间: 2011-07-13 16:50:09 发布:王赛 点击: 376

国机采字 [2011]17号

关于2011-201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续签协议方式确定了2011-201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京内、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京外位于县级及以下地区的基层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需填写非定点投保情况表报采购中心(见附件1),报备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小额采购系统填写电子验收单,审核后打印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二、定点保险公司

本期京内和京外定点保险公司与上年度一致。京内单位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外单位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京内和京外定点保险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附件2)及服务承诺为 1

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11年7月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三、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

京内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的各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执行,即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将视每辆车上一年的理赔次数、理赔金额等情况由保险行业平台统一校验确定。

京外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各定点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险种均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70%。个别地区出台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低于30%的,按地区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执行。

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四、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京内和京外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臵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附件3)后,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各单位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索赔

2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6361、83083549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fangn@zycg.cn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3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gerenjianli/11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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