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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免税

自荐书 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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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免税合同作业指导书最终完整
篇一:军工产品免税

军品免税合同签约送审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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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目的

为确保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军品免税合同严格按照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制定的装备合同模板(见附件)要求签订,同时对其送审流程进行指导,特制定此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军品免税销售合同。

3. 军品免税合同定义及分类

3.1军品免税合同定义

公司因将自己生产的武器装备直接或间接销售给军方,而与其签订的合同。

3.2军品免税合同的分类

军品免税合同主要分为装备采购合同和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合同模板见附件)。

4军品免税合同(合同模板见附件)内容规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准确填写军品免税销售合同,现将装备采购合同与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的具体内容释疑如下:

4.1装备采购合同(见附件1)

4.1.1许可证编号:为公司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4.1.2合同编号:公司与客户双方约定的合同号;

4.1.3签订地点: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所在地;

4.1.4密级:公司签订合同的密级程度可分为秘密、机密等级;

4.1.5装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公司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4.1.6单价、金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单价、金额;

4.1.7交货进度:公司与客户在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时间;

4.1.8需方信息:包括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1.9需方主管部门鉴证:驻客户军事代表机构的上级部门鉴章;

4.1.10供方信息:包括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1.11供方主管部门鉴证:无需鉴章;

4.1.12约定事项:包括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及检验要求,随机的资料、备件,产品的包装、保管、发运;产品的交付,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的约定,售后服务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变更及解除及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

4.1.13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期限;

4.2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见附件2)

4.2.1合同编号:公司与客户双方约定的合同号;

4.2.2签订地点: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所在地;

4.2.3签订日期: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日期;

4.2.4密级:公司签订合同的密级程度可分为秘密、机密等级;

4.2.5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销货方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4.2.6单价、金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单价、金额;

4.2.7交货进度:公司与客户在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时间;

4.2.8需方信息:包括客户的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等;

4.2.9需方许可证编号:客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4.2.10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客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注册编号;

4.2.11需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的军方最终用户的军事代表机构鉴章(此处军方机构必须鉴章);

4.2.12若客户是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的承制单位则客户承制的军事代表机构必须在合同“需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处鉴章;同时在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处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注册编号;

4.2.13供方信息:包括公司的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等;

4.2.14供方许可证编号:公司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4.2.15约定事项:包括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应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计价方式的约定;交(提)货地点和方式的约定;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约定;产品的包装标准、产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其费用负担的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的约定;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期限的约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的约定;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约定、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

4.2.16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期限;

军工产品免税。

4.2.17备注:合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的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5.军品免税合同送审

5.1公司内部送审

5.1.1责任部门及职责

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签订军品免税合同并将符合规定的军品免税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接收公司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报送的军品免税资料,审核整理后,报送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

5.1.2 内部送审流程及时间要求

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签订军品免税合同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最迟期限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同时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必须是Excel格式)及汇总表的刻录光盘1张报送财务部。

5.2公司外部送审

5.2.1责任单位及职责

财务部:负责军品免税资料向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送审。

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包括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综合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国防科工办)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

5.2.2 外部送审流程

财务部将每季度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报送的军品免税资料经初步审核整理后,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国防科工办初审鉴章,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国防科工办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后,经北京市国防科工办返还公司存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免增值税的规定
篇二:军工产品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

通知

财税字[1994]011号

颁布时间:1994-4-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

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

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

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

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

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航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

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出口不再退税。

二、关于消费税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

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

税。

三、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源税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

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按照财税[2007]17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 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篇三:军工产品免税

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原因:基础产业要扶持)

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速记:农林牧渔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原因:国家政策要支持)

(三)古旧图书(原因:文化遗产要保护)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原因:鼓励自主研发)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原因:别人的钱要好好用)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原因:保护弱势群体)

(七)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原因:价值太小太麻烦)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对其他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免征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

(五)自02年儿童节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信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允许其开具专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一)饲料

1、单一大宗饲料: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菜子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豆粕除外)、鉰用鱼油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

2、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钾肥先征后返、尿素暂免征、磷酸二安免征

3、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5、滴灌带、滴灌管产品

6、硝基复合肥

四、军队军工系统

(一)军队系统

1、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

2、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需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

4、系统内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

(二)军工系统

1、列入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

2、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

3、军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

(三)一般工业企业

1、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在总装企业免征

2、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系统内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

(五)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的,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免征

五、公安司法部门

(一)公安部门

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销售给公安、司法及国安系统使用的免征

(二)司法部门

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安系统使用的免征

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网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1)发退役军用发射药为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先征后退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按10%抵扣的政策

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

(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

1、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100%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50%

(1)以蔗渣为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等稀有贵重金属

(6)以废颜料等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及再生塑料制品等

(7)以废弃天然纤维等生产的纤维纱等及再生聚酯产品等

(8)以废旧石墨为石墨产品等军工产品免税。

(四)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医疗卫生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自产自用制剂免征

2、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军工产品免税。

3、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站等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军工产品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八、修理修配

(一)飞机修理

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铁路货车修理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

九、煤层气抽采

先征后退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四大资产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接受的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抵充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十一、软件产品

(一)超过实际税负的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进口软件本地化履行后亦是

(二)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 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亦同上

十二、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

十三、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对符合相应技术要求并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节能服务公司暂免征收 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政策

每人每年可退还的限额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超过3.5万 十五、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征

十六、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免税项目
篇四:军工产品免税

增值税免税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5条)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

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

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

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

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

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

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

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

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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