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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自荐书 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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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任免程序步骤
篇一: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等14户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研究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研

究提名,省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

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管管理制度。根据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

权。

4、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建立后,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

免程序如下: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审批。其中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省

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会提出人选,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出人选,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省政府领导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其中,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政府任

免。

--资产经营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并分别征求省纪委、

省总工会意见,省委组织部考察,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按有关规定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公司党委研究,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分管副省长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中,一类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

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备案。

--其它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由企业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司

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任用前,要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资产经营公司所投

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任用前征求资产经

9日,记者获悉,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经省委研究决定,对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等20户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进行调整规范。目前我省国企是多头管理,有省委管的,有省国资委管的,也有省政府相关部门管的,还有的归几个上级主管部门交叉管理。省委出台的新政策,将改变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顺的现状。■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文 党委书记

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

据悉,今后,20户省属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管理。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等14户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研究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研究提名,省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等6户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研究提名,企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

党委副书记

由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

据介绍,这20户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研究任免。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的管理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班子其他成员

由企业监管部门任免

据悉,这20户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企业监管部门党委(党组、部务会)管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委组织部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职数、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和选任过程进行审核。省委组织部审核后,企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免。新组建省属国企领导人的管理将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范围确定。

外聘总经理

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省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拟由市场化选聘的,选聘方案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审后,由企业监管部门会同企业组织实施,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此外,省属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任免。

解读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周福振认为,这次省委决定调整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就是要把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出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调整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也是重点解决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从全省的视野、更广的范围选拔企业领导人员,选优配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

由省委任免党委书记的国企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由省委组织部任免党委书记的国企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党组织设置意见
篇二: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基层党组织设立、调整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和完善公司基层党组织设立、调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原则

1、坚持“三同时”的原则。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设立、改组、改制同步进行。企业成立或实行改组、改制、联合、兼并等改革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企业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包钢所属各单位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坚持在新建经济组织的同时建立健全党组织;在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的同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在配备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2、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成立或改组后,党组织的领

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企业实行兼并,同一地区内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实行跨地区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关系一般保持不变;需要改变领导关系的,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包钢控股单位在包头市以外地区的,党组织由单位所在地党组织领导。

3、坚持控股方管理的原则。公司控股单位负责党组织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单位在组建同时,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向所在地党组织提出成立党组织的申请,经所在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参股单位不负责党组织管理工作。公司党委对控股单位党组织实行宏观管理,公司控股单位党组织要每年定期向公司党委组织部上报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总结

4、基层党组织设置原则。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在7人以下的,一般只设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或行业接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同时,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组团参加会议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宜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二、基层党组织调整、变更

1、部门单位党组织的调整与变更(包括党组织更名、撤销、调整隶属关系、调整建制等),须按一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

2、单位法定名称或注册名称发生变化,但不涉及党组织建制和隶属关系调整的,须相应变更党组织名称。

3、单位依法破产或撤销的,在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相应撤销党的组织。

4、单位党员人数增加或减少后,应根据党组织设置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党组织建制。

5、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可整建制划转党组织关系。

三、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的权限和程序

1、公司党委直属党委(总支)的建立、撤销、更名、调整,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并下发文件。

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2、公司党委直属党委(总支)所属基层党委、总支、支部的建立、撤销、更名、调整,由公司直属党委(总支)讨论决定并下发文件。公司直属党委(总支)每年定期向公司党委组织部上报党组织调整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党组织名单
篇三: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系统党组织名单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2、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3、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5、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6、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7、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8、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9、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0、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1、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直属党委

16、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党委

1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党委

1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3、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直属党委

24、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党委

2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6、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直属党委

2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29、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3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党委

31、东风汽车公司党委

32、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

3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

34、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党委

3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36、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

37、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党委

38、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

39、中国铝业公司直属党委

40、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直属党委

4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直属党委

42、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43、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44、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45、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46、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党委

47、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48、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党委

49、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党委

5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党委

51、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直属党委

52、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党委

53、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党委

54、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直属党委

55、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党委

56、中国包装总公司直属党委

57、中商企业集团公司党委

58、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党委

59、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党委

60、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党委

6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党委

62、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

63、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党委

64、机械科学研究院党委

65、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党委

66、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党委

67、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党委

68、钢铁研究总院党委

69、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党委

70、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党委

7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党委

72、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党委

73、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党委

74、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党委

75、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委

76、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党委

77、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党委

78、中国盐业总公司党委

79、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80、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

81、中国恒天集团公司党委

82、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党委

83、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党委

84、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党委

85、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党委

86、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87、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党委

88、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党委

89、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党委

90、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党委

91、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党委

92、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委

9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党委

94、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党委

9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党委

96、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党委

97、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党委

98、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党委

99、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委

100、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党委

101、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党委 102、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党委

103、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党委

104、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05、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06、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党委

107、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党委

108、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直属党委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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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第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 2 -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构成。

(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中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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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七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为四人至七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五人至八人。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职数为五人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党委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中央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 - 4 -

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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