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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自荐信 时间: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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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调查
篇一: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韶 关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调查

——以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为例 学生姓名:郑颖怡

学 号:12107012039

二级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专 业:公共事业管理

班 级:2012级02班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曾宇辉 教授 起止时间:

(教务处制表)

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调查

——以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为例

摘 要: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环境信息公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为了了解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本文以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作为考察对象,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呈现出许多亮点与特色,但同时在公开质量、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一是摈弃“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二是善用“大数据”,提高信息利用率;三是增加科技含量,提升服务质量;四是开辟监测新渠道,强化监督的有效性;五是鼓励公众参与,增强信息公开动力。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生态建设;生态文明

The Survey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haogua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Based on Shaog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Website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every level government’s highly attention,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has a big succes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is not only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but also the foundation. In order to know more abou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haogua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e took shaog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website as an example and also found theirs feature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about the quality of publicity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refore, we propose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1) Abandon the “official standard” mind and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service. 2) Make good use of big data and improve the use ratio of information. 3) Increase technology content and promote service quality.

4) Open up a new supervise way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supervise. 5) Encourag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strengthen the power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目 录

一、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的亮点与特色„„„„„„„„„„„„„„„„ (1)

(一)重视信息导航„„„„„„„„„„„„„„„„„„„„„„„„(1)

(二)提供信息服务„„„„„„„„„„„„„„„„„„„„„„„„(1)

(三)信息设置多样化„„„„„„„„„„„„„„„„„„„„„„„(2)

(四)新平台面向公众需求„„„„„„„„„„„„„„„„„„„„„(2)

二、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3)

(一)信息公开不充分„„„„„„„„„„„„„„„„„„„„„„„(3)

(二)公众参与程度低„„„„„„„„„„„„„„„„„„„„„„„(3)

(三)社会团体力量薄弱„„„„„„„„„„„„„„„„„„„„„„(4)

(四)运行实效不佳„„„„„„„„„„„„„„„„„„„„„„„„(4)

(五)网站部分功能“失职”„„„„„„„„„„„„„„„„„„„„„(5)

三、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与对策„„„„„„„„„„„„„„„„„(5)

(一)摈弃“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5)

(二)善用“大数据”,提高信息利用率„„„„„„„„„„„„„„„„(5)

(三)增加科技含量,提升服务质量„„„„„„„„„„„„„„„„„„(6)

(四)开辟检测新渠道,强化监督的有效性„„„„„„„„„„„„„„„(6)

(五)鼓励公众参与,增强信息公开动力„„„„„„„„„„„„„„„„(7) 参考文献„„„„„„„„„„„„„„„„„„„„„„„„„„„„„(8) 致谢„„„„„„„„„„„„„„„„„„„„„„„„„„„„„„„(9)

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调查

——以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为例

公共事业管理2012级:郑颖怡

指导老师:曾宇辉 教授

自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环境信息是反映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公开质量不容忽视。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落实公众知情权的有效载体之一,而且可以鼓励公众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因此,2007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迈出了第一步,让环境信息在阳光下运行。

一、韶关市环境信息公开的亮点与特色

2005年1月,广东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建立了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

(一)重视信息导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搭建了信息公开专栏,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信息分门别类,让人一目了然,其中包含机构职能、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工作动态、业务工作、统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他人事信息等8个目录,涵盖环保局内领导班子工作调整、年度工作计划、“三公”经费、年度工作报告等共478条信息。开放信息公开意见箱,供公众各抒己见。提供信息公开指南,指引公众走进信息世界,为公众建起有效获取环境信息的“指路牌”。 [1]

(二)提供信息服务

对于环境信息的搜集,韶关市环保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方面,他们汇总由各部门专职人员整理好所需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搜集由电子邮件、网络问政平台等途径的信息公开申请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并通知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好来自公众的申请和意见,当好环境信息公开的第一“把关人”。而直属单位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检测韶关市内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环境要素和25家国控重点源企业的监测结果、质控报告及监督性监测年报。以上数据最终由环境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处理,发布在韶关市环境保护公众网上,为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公众提供全面的环境信息和数据,及时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三)信息设置多样化

一般来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在网站有位置可放;二是信息分类应该有条有理,重点要解决网站栏目的设置

[2]与重要信息的落点。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站由环保机构、政务公开、政策法规、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网上办事、专题专栏7个一级专栏组成。截至2015年12月31日,韶关市环保局在此专栏内共公布1433条信息,包括《办法》内规定的环保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的17类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自行监控公开的信息。其中环保新闻313条,窗口办理业务387条,环评公示393条,环境质量状况188条等。为了突出这些重要的环境信息,网站设置了多个展示窗口,以头条、滚动、自动播放等方式展示,将首要信息放在相对突出的位置发布,而二级专栏内的重要信息,也通过置顶、标题字体加粗等形式吸引用户浏览。

(四)新平台面向公众需求

近年来,空气质量、PM2.5等关键词走入公众视线,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2014年,韶关市区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在环保公众网上线,市民可在该平台上实时查询到韶关市区主要站点的空气质量。同时该系统还提供了对于各项指标数据的详细说明,帮助市民对数据有更清晰、更通俗易懂的理解。2015年,该网再次新增韶关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与传统的监测公报相比,该平台和韶关市环境气象网无缝链接,公布的信息数据更多更详尽,不再局限于一成不变的数据类型,尽可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成为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中环境监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施行以后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具体防治对策和措施。本文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在中国的发展,总结了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责任不明确、环评机构存在质量和管理问题、导则体系不够完善、公众参与问题突出,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导则;公众参与

Abstract:The role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s analysising and evaluating the potential impact on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of the project,and proposing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This article describ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China.It analysised the problem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our country:the responsibili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clear;quality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exists in EIA agencies;guidance system is not complete;the proble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s serious and proposed solutions to address the problem.

Key word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agencies;guidelines;public participation

科技的持续进步以及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社会经济取得巨大的收获,于此同时却也造成了各种环境问题的产生。人们越来越关心怎样才能谋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环境影响评价即EIA[1],指的是对规划及建设项目、国家政策实施之后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制定相关计划和方案来预防或减少产生的有害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引入和实施可以使人们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到对环境破坏的最小化。

1.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研究,但当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局限:只在一些新建大中型项目中进行,只做一种被动的反应性评价,对项目的引起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效应考虑不周。小平同志南巡以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得到了拓宽,大区域的项目与项目之间,产业与产业之间都需要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3 年我国颁布实施环评法,利用法律条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规范,对环境影响评工作的正确开展起到了很大帮助。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制度,环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使得技术人员队伍更加规范化。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和武汉市等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进行规划环评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试点的成功使得更多地区加入进来,规划环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2]。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更加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法律法规责任描述不明确

现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法律责任方面的说明不明确。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二十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该法虽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违反此规定的责任方所应承担的后果。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对违法审批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没有指明具体哪一级部门来执行行政处罚[4]。

2.2环评机构存在质量和管理问题

2010年6月23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2009 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在被抽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四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存在质量或管理问题,在相关技术人员的抽查中有40名因违规受到了点名批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质量较差”的比例达到了17%[5]。大量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6],具体表现为资质管理方面:档案管理中重要文件缺失严重,资质证书、用章使用不规范;人员管理方面:专职人员水平较低,队伍建设不合理;质量控制方面:缺乏总体负责人,相关技术缺乏分享交流。

2.3导则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导则体系较为关注的是个体、短期的影响,对宏观战略政策、施工建设和运营报废以后产生的影响考虑较少,缺乏相关导则。现行导则在内容和形式方面较为单调,没有对执行力度(是指南性还是强制性)进行准确描述。内容上缺少如模型应用指导、软件操作规范、实际应用案例等详细的说明,这使得

用户在理解和使用方面存在障碍[7]。环境要素技术导则还缺少固体废弃物、土壤、振动等方面的导则。

2.4公众参与问题突出

我国公众参与问题主要包括:

(1)公众参与主体范围狭窄。主要表现为: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不具备普遍性,并不是所有的普通民众都能参与进来。建设单位对调查对象可内在操作,调查的往往是一些内定的甚至是建设单位一方的人群,而一些受影响比较大的民众不能得到被调查的机会。

(2)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能主动地将所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并且在公开渠道选择上没有考虑到所在地群众信息接受的局限性,使得公众不能了解到公开的具体信息。

(3)公众参与的渠道较少。主要表现为公众通常只能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被动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问卷调查的题型一成不变,都是些与调查对象无关、不痛不痒的问题,没有根据项目实施后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关联的问题,

(4)对公众意见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对赞成的意见进行了详细描述,对有条件赞成或反对意见简略提及甚至只字不提[8]。没有对公众质疑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对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分析并及时反馈给民众。

3.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对策

3.1明确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部分法律法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做出详细说明和规定,如果环保审批部门违反相关规定为建设单位在指定环评机构,如何违规、具体怎么进行处罚都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9],同时对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3.2加强环评机构管理

收档清单,并按照清单进行归档材料的准备,若发生归档材料缺失现象则需要进行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档案中,否则进行经济处罚;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严格管理资质证书的使用,严厉打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间存在的借证、卖证、转包等行为[10];为专职人员提供学习机会和平台,邀请专家教授传道授

业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配备不同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合理搭配相关人员;由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组建总工办,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总结梳理日常环评文件,尤其是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并在机构内分享交流。

3.3完善导则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现状对战略环评、人体健康、生态风险、累积影响等宏观、持久影响层面进行跟进研究;加强环境导则的研究力度,对导则中的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补充和说明;在现有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环境要素方面的技术导则,如固体废弃物、土壤、振动等,加快全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编制进程。

3.4优化公众参与

(1)拓宽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参与的公众不应该只包括可能受影响的人群,还应该涵盖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群,特别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强烈参与意愿的个人,充分展现出民间环保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载体作用[11],以期达到最优效果。同时为体现公众参与的公平,公正及公开性,公众参与应由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机构承担而不是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2)完善信息公开途径

采用面对面采访的方式对公众进行调查,并进行录像,这样既保证了调查的真实性又可存档作长期保留。 若公众对项目建设的反馈意见较大,企业应当按照公众的要求采取咨询会、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与公众作进一步交流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众与企业、政府等进行真实的有质量的交流[12]。

(3)完善公众参与的形式

补充线性的公众参与形式,提高公众的主动性。不能只是简单的对民众发放调查表或在网上做公示,应该讲项目的详细情况以及实施后所能影响的区域通过公告方式传达出来。问卷的形式应多种多样,问卷设置的问题应具有针对性,并且可以让公众有机会说出自己最关心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13]。可将社区或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常设的环境信息中心,定期向公众发布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信息,并负责组织公众意见的民意调查。

(4)完善公共意见反馈机制

重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反对意见。决策方应及时将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统计并公开,在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并修改环评报告,公众可进行跟踪评价[14]。应对民众提出的反对意见和建议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规范反馈机制,及时公开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处理全程进行监督,禁止相关人员私自截留或更改结果,从而保证环评工作的顺利展开。决策方应当将对反对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信息公开而不是仅仅出具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如不采纳,应详细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进一步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样可以提升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同时改善民众对环评工作的观念。

4.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在不断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环境影响评价也正站在一个崭新的历史起点。同时需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薄弱环节进行完善与加强。应当借鉴别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通过制度、程序、技术不断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远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科技与企业(1):99.

[2] 詹乐音,张敏芝.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及现状[J].价值工程.2013,(25):57-58.

[3] 刘运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及对策研究[D].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

[4] 黄信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4):51.

[5] 张秀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3):15-16.

[6] 侯可斌,杨 芳,李卫波,徐振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的思考与建议[J].环境保护.2013,(22):42-44.

[7] 梁 鹏,戴文楠,杨常青,刘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导则体系初探[J].环境影响评价.2014,(5):10-14.

[8] 刘洪燕,代 巍.提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有效性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6):180-183.

[9] 吴红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

(24):55.

环境信息公开不再可有可无
篇三: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环境信息公开不再可有可无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2015-01-15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答:环境信息公开,从公开的主体来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其制作或获取的环境信息,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其在生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和第三十六条,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部2013年印发的《国家重点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设立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章,以鼓励企业自公开为主,要求强制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非常有限,仅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必须公开其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和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频次、保障措施、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明规定。目前,90%以上的国控企业公布了4项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信息,超过1/3公布了全指标监测数据。

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首先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清生产促进法》仅对“双超”企业强制公开排污信息提出要求,对于其他重点排污单位但不属于“双超”的企业或不如实公开排污息的重点排污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其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刚起步,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开的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对环境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通过专章提出要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其中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境信息相关要求和责任。出台《办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非常有必要。

一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客观要求。

二是保障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实际需要。

三是激励企业自觉改进其环境绩效的有效措施。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答:《办法》中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重点监控企业等概念。

《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办法》的第九条、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自愿性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单位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其环境信息,不做强制性规定。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办法》对如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做出原则性规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明确规定排污量大、关注度高的3种情况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需强制公开环境信,并设置了兜底项,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为: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三)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答:《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具体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另外,《办法》还鼓励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

答: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上,首先应当考虑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即要求点排污单位选取在其门户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公众普及率高、获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开环境信息。

另外,《办法》还建议了其他几种公众认知度和获取信息便捷性相对较高的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其中的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具体为: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答:《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更新时限要求做了强制性规定,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开。另外,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信息,特别是对特殊企业和一些专项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规定,因此,《办法》注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处以罚款。《办法》按照部门规章设置处罚的上限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信息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了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办法》载明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规定”。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如何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答:一是明确职责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和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还规定,各级环部门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备专门的人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二是积极宣传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环保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增强社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能力。要开展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门培训,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如实公开环境息。探索制订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细化相关的调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答:公众广泛参与是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办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参与。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从环境保护与群众切身益关系着手,调动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办法》还明确,环保部门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必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便于公众参与。

第二,确保公众便捷地获取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办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信息,并且强制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开其环境信息。

第三,保障公众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办法》明确,公众可以根据名录向重点排污单位查询相关环境信息,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对举报情况查实的应按《办法》做出处罚,并且可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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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四: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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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田琪雅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05期

摘要:2012年至2013年发生的多起群体性环境事件暴露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诸多缺陷: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范围过窄,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单一、表述笼统、不具体,环境知情权缺乏相应的救济;学界尽管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努力,但忽视了具有直接性和基层性的基层政府,缺少对地方基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样本式实践调查研究。只有结合数据分析,才能从立法、执法和公众参与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环境知情权;基层政府;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03402

1研究背景

2012至2013年,多个环境敏感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2012年7月四川什邡反对钼铜项目,10月江苏启东反对达标水排海工程,10月浙江宁波反对PX项目,2013年4月昆明市民反对PX项目,5月成都市民反对PX项目等等。皆因工程项目制定时未能充分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征求民众意见,直到项目开工,民众以激烈的方式表达其质疑与反对之时,政府才认识到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其滞后反应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还降低了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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