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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自荐信 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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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金杜鹃公务卡章程
篇一: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安徽郎溪农商银行杜鹃公务卡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财政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杜鹃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安徽郎溪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自愿委托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使用的统一杜鹃公务卡品牌。

第三条 公务卡是本行面向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员工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消费、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公务卡为金卡、钻石卡等种类,并使用标准银联组织标识。

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向本行申请并获得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员工。

“申办单位”指与本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本行申请和使用公务卡并承担其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的政府财政预算单位。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并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追索费等,下同)和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和本行规定的持卡

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要求

第七条 申办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本行与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九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按本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与本行签订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合约确立,并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资料的权利,确认遵守公务卡章程和申请合约中的规定,本行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等。未通过

本行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三章 卡片的启用与密码保管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杜鹃公务卡时可选择凭“密码”、“签名”或“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境内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取现、转账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公务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8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

失效而终止。若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若持卡人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应于卡片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持卡人,须清偿公务卡所有欠款,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臵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一经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等相关情况。挂失生效前公务卡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行公务卡业务管理部门给予申请人授信额度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二: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

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

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

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

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

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

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

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篇三: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4〕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1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四: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

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

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

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

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地

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

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省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

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来

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各省直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

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及自带车辆,从严控制。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 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

安徽省直公务卡最高额度。

乘车超

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f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

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 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 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

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内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

点宾馆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套间;副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

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定

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

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50元、

省内30元,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计算,不分途中和住

勤,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

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

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 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

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

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

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

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

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

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

销。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

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

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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