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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自荐信 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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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无效个案分析
篇一: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

赣州林业工程公司诉信丰创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

被告:信丰创丰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

原告诉称:2005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创丰大厦图示土建项目(基础管桩除外),开工时间为2005年3月6日,竣工时间为同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桩基础由被告提供验收资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资金做好施工准备。但被告却迟迟不提供基础管桩验收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履行施工合同。2005年8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通知,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你公司长期以来迟迟未开工,已严重违约,并由你公司承担违约经济损失。”而实际上,原告为施工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被告不按约定提供基础管桩验收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才是不能开工的根本原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8448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2002年,信丰县人民政府决定施行旧城改造,答辩人与县政府签订了改造开发合同。依据该合同规定,答辩人与第三人于2003年2月25日签订《信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议协议约定,由答辩人安置第三人面积3752.31平方米。后经答辩人与第三人协商,答辩人以土地置换方式安置第三人房屋面积后,由第三人补偿答辩人155万元,该宗土地由第三人建设,定名为“创丰大厦”。2.第三人是《创丰大厦》的实际建设单位和发包人。由于第三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宜工程申报,2005年1月26日,答辩人与第三人及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对三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答辩人在该项目中的义务只是负责项目申报、提供施工水电条件,房屋建成后,由第三人补偿答辩人155万元。3.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履行了项目申报手续,对图纸进行了审核,并获得批准。因第三人属行政事业单位,故约定由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4月,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

第47条补充条款规定,第三人为答辩人的履约保证人,后因该条款违反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故建设主管部门未予备案。此后,原告为达到承包该工程的目的,多次要求答辩人修改该担保条款。2005年1月28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答辩人在该施工合同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得到原告上述承诺后,第三人的保证条款被删除。2005年4月30日,答辩人与原告第二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答辩人根据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及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未参与该工程的履约,对履约的情况一概不知。4.原告与第三人

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因规避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工程被责令停工,答辩人没有过错。5.由于“创丰大厦”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是第三人,工程是否招标,答辩人既不知道也未参与,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1.原告与被告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建设单位是第三人,使用的是国有资金。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需进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直接发包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依法解除。2.信丰县纪委、监察局对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已作出处理,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有过错。3.2005年6月第三人已通知原告停止施工,2005年9月7日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提交结算依据办理结算,但原告一直未提交。第三人认为,原告已施工部分应据实结算,实际损失应由原、被告及第三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针对原告的诉请和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造成工程停工后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信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对第三人的房屋拆迁安置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2005年1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由第三人在桃江花园3号楼建设一栋九层高的大厦,该大厦及占地归第三人所有,被告负责该大厦工程建设的报建手续,税费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除应免除被告安置补偿费用外,另行给付被告155万元差额款(大厦竣工后结算);被告与第三人于2003年2月25日签订的《信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废止;被告应负责该大厦外围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允许第三人使用被告的水电设施,水电费用由第三人承担;大厦由原告负责承建,由原告全额垫资完成全部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完成一个月内第三人预付工程总造价的70%给原告,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第三人预付工程总造价的20%给原告,余款10%在六个月付清;工程造价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基础定额(江西省估价表)》及《江西省建筑安装取费定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工程总造价;工期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12月31日竣工;违约条款约定:第三人如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有权以所欠金额的2%按月向第三人计取违约金,同时工期顺延;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三人未付清原告全部工程款,原告有权拍卖其酒店房产;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补偿损失,并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

2005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表明创丰大厦工程的实际履约人为原告和第三人,由原告和第三人享有2005年1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第三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原告有权处置该项目的全部房地产,收益部分除偿还被告155万元差额款外,全部归原告所有以资抵工程款。同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创丰大厦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基础管桩除外),

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暂定为360万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省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和说明及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因素为该工程结算,并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办理财务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主体工程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预付工程总造价(预算)的70%,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预付工程总造价(预算)的20%,余款(结算)在扣除质保金后六个月内付清;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为,发包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除有权以所欠全额的2%按月向发包方计取违约金外,同时适用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合同还就相关事宜作了约定。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投入资金、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但因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施工必需的相关资料,致使原告无法施工。

2005年7月4日,信丰县监察局就信丰县房管局规避房管大楼招投标问题作出信监决字(2005)04号监察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以被告名义办理房管大楼报建手续,并直接将该大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责成第三人中止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重新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2005年8月31日,信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信丰县房管局办公大楼规避招投标问题作出信纪字(2005)26号处理决定,认定第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弄虚作假、规避招投标的违纪行为,责成第三人终止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2005年1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同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发包方(建设方)为第三人,而第三人所使用的资金属国有资金,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工程项目必需进行招标。第三人在该工程项目发包时,以被告名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该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上述协议、合同无效。原、被告及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为了各自的目的,仍然签订上述无效协议及合同,所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损失计算依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即“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规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此国家依法强制实行招标,引入公平竞争的招标交易程序。其中,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措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

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四项: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强制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废标条款
篇二: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废标条款

1、资格证明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必须是原件真实可靠,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2、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必须是原件。

3、项目经理与报名或备案为同一人(带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项目组成员提供A、职称证、B、合同证明、C、社保证明材料,以上必须是原件。项目工程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后(A、B、C复印件一份)。

4、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需提供:A、外地市政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B、企业上两年度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必须是原件。

5、企业上五年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提供原件(A、中标通知书,B、施工合同,C、竣工验收报告)。

6、投标企业必须提供FLYEDT版的电子投标报价书(以光盘形式提交)且与纸质商务标书报价一致。

7、技术和商务标书分别予以标明并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袋内(如投标单位报两个标,商务和技术需标明所投标段分别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封皮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技术标书(或商务标书)、投标人名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8、电子投标的报价书(光盘)要分标段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封皮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电子投标报价书、投标人名称”字样,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9、本工程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所以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10、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上述费用不得让利和优惠,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

11、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分项和单列报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这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12、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主线、匝道)高于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报价无效。

1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无效。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

15、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1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8、投标人或组织机构与资格予审时不一致的

1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0、未对《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做出响应的

21、投标书中有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2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3、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要求更换的

24、投标单位报名的注册建造师或按规定要求变更的注册建造师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25、投标文件未加盖注册造价师资格章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章

26、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7、未按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的

28、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况的

2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30、中标人如不按规定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责任,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2、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按时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一年内项目经理有二人次不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主管部门按企业市场不良记

录在案,在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打分时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企业的投标资格。

33、本次招标应当严格遵照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之内容不接受任何替代方案。

34、本工程钢筋、钢绞线按照甲方已确定的价格计入报价,Ⅰ级钢筋为:4500元/吨, Ⅱ级钢筋为:4350元/吨,钢绞线为6255元/吨,投标单位报价必须按照以上价格报价不得改变。

投标单位必须对此表中所列人员提供①职称证、②合同证明及相关证件、③、社保证明材料,准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废标认定的情况汇总
篇三: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废标认定的情况汇总

国家计委等 7 部委 12 号令(评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 一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 二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 三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四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 五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七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30号令 (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 号令(工程货物)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商务部 13 号令(机电进口)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

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 "*" )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 "*" )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建设部 89 号令(房屋建筑)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 2 号令(勘察设计)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 未按要求密封;

(二)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2015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
篇四: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2015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试卷及参考答案

第一讲测试 答题详情查看

1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 )。

A:某使用专有技术生产的通信设备采购项目 B:某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开发商拟建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 正确 C:施工收尾阶段发包人需要向原承包人增加的相邻标段遗留的200万元工程项目 D: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人不具备相应建设能力的项目

2 《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 )方面进行了规范。

A: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B: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 正确 C:招标项目的可行性 D:项目所属行业领域

3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 )。

A:政府投资工程,总投资额为3500万人民币,费用约为3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监理项目 B:民营企业投资兴建一幼儿园,总投资为500万元人民币 C:某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一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总金额约为15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 D:进口机电设备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采购金额约为80万人民币 正确

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有效的是( )。 A:甲乙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参加某同一标段投标 B:丙公司是为该施工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咨询服务的设计单位 C:丁公司持有戊公司60%的股份,两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招标 D:己公司为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 正确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发现个投标人报价的离散性很大,招标人的上级5 主管部门在开标结束时提议:增加投标人现场当面答辩环节。该提议得到了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关于增加投标人现场当面答辩的做法,招标人( )。

A:可以组织现场当面答辩,但应规定所有投标人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以利于互相监督 B:可以组织现场答当面答辩,但应统一每一位投标人代表现场当面答辩的时间。以利公平 C:应当拒绝组织现场当面答辩,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正确 D:可以拒绝组织现场当面答辩,因为是否增加现场当面答辩环节是招标人的权利

6 关于招标项目踏勘现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组织踏勘现场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B:组织现场踏勘时,可以公开点名签到,以确定潜在投标人是否全部到齐 C:招标人可以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D:招标人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正确

7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属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 )。 A: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生产的大型发电机组 正确 B: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自行建设其高度为150米的办公大楼 C:某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在某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中标,自行对该高速公路进行 施工 正确 D:某特殊通信设备需要原中标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后继续提供售后服务的 正确 E: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第二讲测试 答题详情查看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下列人员可以公开的是( )。

A: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B: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C: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D:行政监督人员 正确

2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下列行为不属于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是( )

A:在本集团公司和中国招标采购网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 正确

B: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项目所在地的相关业绩

C:招标公告要求只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D: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某协会颁布的资格条件

招投标法无效条款。

3 《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

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该规定主要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 )原则。

A:公开

B:公平 正确

C:公正

D:诚实信用

4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其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规定主要体现了( )思想。 A:坚持公平竞争的 正确

B:坚持公开原则的

C:保护招标人合法利益的

D:保护中标人合法利益的

5 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布了评标办法,开标时公布评标细则,下列对该行为的评价中,

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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