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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行政公文 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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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监管政策要点及演变
篇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从2007年1月至2012年7月末,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涉及村镇银行监管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2007年1月22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6月27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2011年1月5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2年1月5日);《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7月25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2年5月26日);《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至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7月23日);《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2010年4月20日);《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2007年5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2011年1月13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2009年12月1日);《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22日);《关于做好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6月6日);《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7月24日)。

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其本质是农村社区银行,肩负着一定的政策性使命。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主发起银行制度。村镇银行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2006年12月到2008年末为局部试点阶段,2009年至2011年6月为全面推进阶段(以实施三年规划为标志),2011年7月以后进入调整提升阶段(以81号文为标志)。近一段时间社会上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呼声很高,但在村镇银行监管政策的趋向上仍处于“调整提升”,其核心点可概括为两点:其一,更加强调对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监管(防止非农化);其二,更加强调主发起银行的责任(把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更加紧密地捆在一起)。需重点关注的监管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主发起行股权比例。2007年1月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2010年4月规定,“允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村镇银行”。2012年5月对此规定再次进行了调整,“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业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但何谓“可持续发展阶段”,尚待进一步界定。对主发起行最低股权比例问题,容易产生一个误解,即认为单个民营股东持股比例提升了,这是错的,“不得超过10%”并没有变。政策调整只是对民间资本可投的相对的总量从80%提升到85%,单个及其关联民营股东可投的量并没有变。另外,主发起行投多少,其他股东投多少,是一种在此政策框架下的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协商的结果,主发起行要求投90%也无不妥,并不违反规定。

2、关于村镇银行筹建和开业的审批权。2007年1月规定,“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受理、审查并决定”。这一大框架一直沿用,但一些关键性细节逐步发生了变化。2011年7月规定,核准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过去银监会只负责指标管理,即确定数量)。其本质是将筹建审批权的关键要素进行了上收,剥夺了省一级银监局的部分权力。关于开业审批,部分省银监局也开始下延权力,验收部分内容后,再由银监分局审批开业。

3、关于主发起行资格。最初对主发起行资格并无特别严厉的规定,侧重于鼓励。2011年7月明确规定了门槛:(1)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2)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3)具备七个“软条件”: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这些“门槛”如果严格把握,很难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主发起行。同时规定,主发起行资格“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4、关于设立地点。2007年1月规定“在农村地区设立”(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2009年7月提出“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行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在东部地区规划地点(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这一东部与中西部挂钩、发达与不发达挂钩的措施,极大地激励了中小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热情。2010年4月,对“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不发达挂钩”政策进行了完善,提出“中西部省定贫困县可按国定贫困县标准执行,辽宁、河北、海南三省视同中西部省份,新疆所有县(市)按国定贫困县对待”。2011年7月再次对挂钩政策进行规定,主要强调两点:“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对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这两点中的前一点至今未见发布操作细则,估计是内部掌握。

5、关于市场定位监管。2007年1月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2007年5月专门就“支农服务监管”进行了规定,提出“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2011年1月提出,“对偏离支农服务方向、违规购买理财产品、违规受让他行贷款、违规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开办贷款转让业务以及存在贷款‘垒大户’、逆程序发放贷款、抵质押担保无效、贷款

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问责。2012年6月提出“引导村镇银行下沉服务重心”,原则上三至五年内应实现对辖内重要乡镇的网点覆盖。再次强调“三个禁止”:(1)禁止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放贷款;(2)禁止以票据转贴现等方式接受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农贷款;(3)禁止通过购买主发起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票据等方式帮助主发起行绕规模。

6、关于主发起行责任。2007年5月规定,“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当村镇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要求村镇银行启动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协助处置支付风险”。同时要督促村镇银行“借鉴持股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1月强调“严禁以各种形式承接主发起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同时强调“并表局要协助属地局督促发起行予以流动性支持”,并表局要“督促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帮助村镇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在信息科技、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012年6月提出要“强化主发起行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主发起行履行股东职责监管”,同时“确保村镇银行独立性”;“切实加强联动监管”,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每年就主发起行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履职缺位、不到位或越位的主发起行要采取约见主发起行负责人等方式督促整改。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IT建设、人员培训、风险控制、资源支持、沟通协调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2012年7月拟定的《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中,明确提出主发起行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由此可见,主发起行责任的表述细化并清晰化了,但权利并不清晰,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匹配。

7、关于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思路。2007年5月提出,按照“三管一透明”的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坚持“四个相结合”的原则(属地监管与联动监管相结合、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相结合、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达到两个目的(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这是一个总纲性的表述。2010年4月提出主发起行三种新的管理模式:管理总部、控股公司和设立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这一思路主要是解决管理成本过大的问题(后来有所调整)。2011年1月强调“加强合规性监管”,“加强风险监管”,“加强市场定位监管”。2011年6月出台《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对设立二年以上(含)的村镇银行进行评级,分为六级十二档,以此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重点评价六个方面:资本,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农村金融服务。2012年7月提出,以评级为依据,把村镇银行风险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层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轻度风险予以纠正,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对中度风险予以救助,以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为主体实施;对重度风险予

以综合性化解,由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领导小组,争取银监、人行、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关于开展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有关事项的说明
篇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关于开展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处:

现就开展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会领导已签发,即将印发,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启动2011年度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评级结果报银监会合作部。

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指剔除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后的存贷款比例,计算公式为: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进行村镇银行监管评级时,流动性状况定量指标中“存贷款比例”指标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保持一致。

三、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底稿》(电子模板)发给你们,请使用《工作底稿》进行评级打分,并说明理由,

不要对模板格式进行任何改动,以方便合作部汇总。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工作底稿》连同《监管评级报告》(电子版)一并通过内网邮件报送银监会合作部非现场监管三处。

联系人:侯宇尧,010-66279283;陈国汪,010-66279284;王了,010-66279247。

附件: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

2、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3、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要素评价结果统计表

4、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底稿(电子模板)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篇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约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

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商业银行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监管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本指引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但是评级结果不作为正式评级结果,且不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作比较。

第二章 评级要素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

(一)定量指标:

1.资本充足率;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质量;

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3.银行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4.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东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5.银行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 Quality)

(一)定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2.正常贷款迁徙率;

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

6.全部关联度;

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2.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银行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6.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 (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1.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 2.银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 3.银行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 4.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5.银行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内部控制状况: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 1.资产利润率; 2.资本利润率; 3.成本收入比率; 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 1.银行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2.银行盈利的质量,以及银行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3.银行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 (一)定量指标: 1.流动性比例; 2.核心负债依存度; 3.流动性缺口率; 4.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5.(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 六、市场风险状况(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一)定量指标: 1.利率风险敏感度; 2.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

2.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3.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4.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七、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上述六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各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为2级,评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为3级,评分45分(含45分)至60分为4级,评分30分(含30分)至45分为5级,评分30分以下为6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六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市场风险状况(S)六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0%、20%、25%、10%、5%、10%。此外,本指引还特别提高了资本充足状况(C)的权重,特别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对该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90分(含90分)至100分、75分(含75分)至90分、60分(含60分)至75分、45分(含45分)至60分、30分(含30分)至45分和O分至30分等六个分值区间分别对应1级、2级、3级、4级、5级和6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八、其他因素(Others)

(一)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

(二)银行的控股股东。

(三)银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四)银行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机关行政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五)国际、国内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级情况。

(六)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的报道。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对于银行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监管评级人员将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 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以增强监管 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一”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 见附件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附件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篇四: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依据

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可以建立一个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分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监管评级对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评价,可以系统地分析、识别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监管评级既是对被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依据,是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两级法人的以县辖为单位评级;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和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以法人为单位评级。

四、评级原则

实施监管评级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操作规程。在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定性指标的分值原则上不应高于定量指标的原则,即(定性因素得分/相应的权重)<(定量指标得分/相应的权重)。

第二章 评级要素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

(一)定量指标

1.资本充足率;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资本的构成和质量;

2.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3.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4.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社员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5.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 Quality)

(一)定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2.正常贷款迁徙率;

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

6.全部关联度;

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对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2.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3.关联交易程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5.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7.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

(一)法人治理状况

1.基本结构;

2.决策机制与效果;

3.执行机制与效果;

4.监督机制与效果;

5.激励约束机制与作用。

(二)内部控制状况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

1.资产利润率;

2.资本利润率;

3.成本收入比率;

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

1.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2.盈利的质量,以及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3.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

(一)定量指标

1.流动性比例;

2.核心负债依存度;

3.流动性缺口率;

4.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5.(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头寸的能力。

六、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均以一级、二级、三级、四A级、四B级、五A级、五B级、六A级、六B级和六C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级别越低表示越需要予以更多和更有力的监管关注。

(一)单项要素评级

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各单项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 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

(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5%、1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 加权汇总后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 53分(含53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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