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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行政公文 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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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统一界定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合理调整入驻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属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及配套公益服务项目,统一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许可项目进驻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各区、县(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一)实行限时并联审批。凡进入中心,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在审批过程中,一是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是牵头部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抄告各协办部门同时办理,召集协办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举行联审会议;三是协办部门分别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四是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负责告知审批结果。同时,由中心及时公示审批结果。

(二)实施集中收费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标准不变的原则,对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一口式”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相关费税。

(三)推行公示告知服务模式。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公众信息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与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和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颁发行政许可;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登记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独立颁发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实行承诺超时默许审批制。进驻中心的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对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既不批准、也不驳回,又无法定理由超期的,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他人健康等行政许可事项,视为默认行政审批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通过市政府授权的平台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超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一)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中心是受理本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场所。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受理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在中心窗口领取(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对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准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可以当场更正的申报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不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在接待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蛮横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调离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应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全部内容,满足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同时,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实行首席代表制。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委任本部门审批办主任为入驻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将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受理、审核、审批和签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五)实行AB角制。一是领导审批AB角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因公出、休假、脱产学习、开会等情况不在岗时,应指定另一位在岗的领导代行其审批职责,以保证审批工作不间断、不拖延。二是窗口工作人员AB角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发生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发证和登记等行政行为,窗口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指定相应工作人员代其行使相关事权。

(六)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是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对办事环节或程序依法进行量化。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三是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立即办结;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对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五是确保联合办理程序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六是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在法律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七)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的过程中,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中心负责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协调、督促、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组织建设项目协调会,做好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服务

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并对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与督促;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筹建机构)组织审批申报材料;牵头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协调会;及时向项目业主(筹建机构)反馈本部门审批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一)开辟“绿色通道”。中心对符合环保等方面要求、缴齐费税、确保安全稳定、作出书面形式法律承诺的省、市重点项目,包括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六个一百”建设项目全部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审图、联合踏查、同步审批,跟踪协调、快捷办理。

(二)实行代办式服务。中心设立代办室,配备专职代办工作人员,对1000万美元以上、亿元人民币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无偿代办、跟踪服务。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功能,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送达审批结果等服务。在全市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市、区、县(市)级代办服务网络。

(三)实施预约式服务。对群众和企业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中心相关窗口预约,由窗口按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四)推行全程网络在线服务。由中心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研究制定“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规划”,积极构建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网络系统,大力推进“统一登记、网上传输、分别受理、限时办结”的“全程式网上审批”模式。逐步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在线服务方式,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审批结论互认、行政文件互换、审批结果互转。充分利用政务网和互联网实行中心与部门之间的远程即时审批网络协同办公,使各部门在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环境下行使行政权力,实现相互比照、相互约束和相互激励。

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中心的网络连接,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网络平台。

五、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问责机制,提高责任意识。市、区、县(市)监察部门要分别向所在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干部,全面负责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工作问责机制。监察部门要依托行政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创新行政监察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控,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长效考评机制。中心要与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检查与评定;要继续完善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继续组织开展“评先创优进位”活动,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考核管理制度,对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比、季联评、年总评的系统考核和及时公示、及时通报、及时表彰的绩效考核制度。

(三)强化监督工作,杜绝违规操作。中心和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察和政府督查,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接受监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社会监督。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客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社会评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努力打造我市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把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把窗口作为培养人、锻炼人的重要平台,优先提拔任用在窗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调换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

(二)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创新创优、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制度,着力破解“办事难”等问题,优化办事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服务内涵,畅通服务网络,努力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为提高我市行政服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三)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窗口职能、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中心与部门、部门与窗口的“双向”联系制度,推进部门审批办整建制进驻,切实解决窗口授权不充分、办事人员两头跑的现象;建立窗口办件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使行政服务工作有时限、有标准、可量化、能考

关于行政审批工作有关情况汇报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民管局关于开展“首问办结制”行政

审批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

局人事法规科:

自我市开展“首问办结制”行政审批模式改革工作以来,我局作为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窗口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为目标,突出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服务理念,全力打造一流服务窗口,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我局行政审批有关情况汇报如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自全市实施开展“首问办结制”行政审批模式改革工作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全局进行宣传及学习,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是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进一步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同时,根据市政务中心及局统一部署轮值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首问办结制”审批工作机制,我局全体人员共同学习使用市政务中心审批系统,与政务中心窗口保持高度一致,形成“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不断实现“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目标。

(二)强化服务意识,力求务实高效便民。

围绕“首问办结制”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我局着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办理审批事项,以提高现场办结率。实行首问负责制。办事时,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告知其具体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一次办清。材料不齐需缓办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必须提供的材料,不让服务对象跑冤枉路、办冤枉事。实行限时办结制。属于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要资料完备一律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力求便民、利民。

(三)规范审批运作,优化审批工作流程。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首问办结制”审批工作模式,促进行政审批提速提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认真对2008年以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清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社会组织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做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明确了由我局承办的为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包括分支机构的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实施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所涉及的受理、审查及决定等相关程序,同时也明确了实施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不予收费的原则。根据清理后实施审批的事

项,我局将工作流程简化为受理、办理、办结三个环节;同时,将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期限进行固定,根据不同的审批件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管。加强登记管理工作,严格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年度检查内容,加大对收费行业的检查力度,纠正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地位强制入会、搭车收费、强行收费、指定收费、指定服务等行业,督促行业协会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同时,利用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社团票据使用及财务检查等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少数行业协会以服务为名牟利,以及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坚持以民间自愿发起、自主办会为首要原则,督促指导行业协会依照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如理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协会领导人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或竞选产生,以充分体现全体会员意愿;实行内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三是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办法和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建立评估机制,是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通过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化的评估促进行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服务意识与社会公信度。依据评估结果对行业协会进行分类指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生成培育机制,从而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首问办结制”行政审批模式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不足,认真抓好落实,促进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政办发〔2015〕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运行,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改善中介服务水平,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要坚持市场导向、归口管理、自律规范的原则,把行业自律、政府引导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激发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县政府各部门和驻阿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

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坚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阶段和步骤

全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5年8月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8月1日至31日)

1、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县政府各部门和驻阿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指导中介机构认真填写《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1)、《中介机构服务

项目登记表》(附件2)两个附件表格,加盖中介服务机构印章,对其对口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同时,主管部门要填写《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3)。填写完毕审核无误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将附表1-3于8月20日前报县审改办。

(二)规范阶段(9月1日-月30日)

2、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各单位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时内仍需要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县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事项,不得在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对待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

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的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5、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清单与9月30日前报县审改办。

6、制定中介服务配套改革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予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

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审核公布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县审改办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10月31日前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清理规范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实抓紧抓出实效。县审改办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本行业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细化明确清理规范原则、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的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确保取得实效。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篇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99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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