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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现行有效法律清单
篇一:警衔工资2016年11号
现行有效法律清单(按通过年份排序) 2016-05-31马永飞
来源: 审判研究(spyjweixin)
根据新华网报道,中国法学会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
但新华网并未公布具体条目。鉴于此,编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编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读本》附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目录》(截至2011年2月底)、《现行有效的法律(按年份统计截至2008年1月1日,共229件)》(来源:全国人大网),并对之后公布的法律进行实时统计,截止2015年11月24日,我国共有法律 243 件。
本文对现行有效的 243件法律条目进行了汇辑。除宪法外,按首次通过年代排列, 每个条目均以名称后括弧的方式注明通过年份、修正年份。为简洁,条目目录一律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通过
宪法修正案(1988年)
宪法修正案(1993年)
宪法修正案(1999年)
宪法修正案(2004年)
二、1978 年底以前通过的尚未废止的法律目录|3 件
1.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2.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3.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三、1979 年|7 件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2修正,1986修正,1995修正,2004修正,2015修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通过,1982修正,1986修正,1995修正,2004修正,2015修正)
3. 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修正,1986修正,2006修正)
4.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修正,1986修正)
5. 刑法(1979年通过,199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1999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通过)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通过)
6. 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修正,2012修正)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1990修正,2001修正)
四、1980 年|6 件
1. 学位条例(1980年通过,2004修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通过)
3. 国籍法(1980年通过)
4. 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修正)
5. 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通过,1993修正,1999修正,2005修正,2007修正,2011修正)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通过)
五、1981 年|1 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通过)
六、1982 年|5 件
1.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修正,2013修正)
2. 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修正,2001修正,2013修正)
3. 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1修正,2002修正,2007修正,2015修正)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通过,1986修正,1995修正,2004修正,2015修正)
5. 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通过)
七、1983 年|3 件
1. 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过)警衔工资2016年11号。
2. 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修正,2009修正)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通过)
八、1984 年|7 件
1. 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2修正,2000修正,2008修正)
2.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修正,2008修正)
3. 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通过,2001修正)
4. 兵役法(1984年通过,1998修正,2011修正)
5. 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修正,2009修正)
6. 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修正,2013修正,2015修正)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通过)
九、1985 年|4 件
1. 会计法(1985年通过,1993修正,1999修正)
2. 继承法(1985年通过)
3. 草原法(1985年通过,2002修正,2013修正)
4. 计量法(1985年通过,2009修正,2013修正,2015修正)
十、1986 年|9 件
1. 渔业法(1986年通过,2000修正,2004修正,2009修正,2013修正)
2.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修正,2009年修正)
3. 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2009修正)
4. 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修正,2015修正)
5. 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修正)
6. 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88修正,1998修正,2004修正)
7.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
8. 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修正,2009修正)
9. 邮政法(1986年通过,2009修正, 2012修正, 2015修正)
十一、1987 年|5 件
1. 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修正,2013上修正,2013下修正)
2.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修正,2000修正,2015修正)
3. 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修正)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通过,2009修正)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通过)
十二、1988 年|8 件
1. 水法(1988年通过,2002修正)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9修正)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修正)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通过,1994修正,2011修正)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决定》的决定(1988年通过)
6.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通过,2010修正)
7.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通过,2004修正,2009修正)
8. 标准化法(1988年通过)
十三、1989 年|7 件
1.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通过,2002修正,2013修正)
2.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通过,2004修正,2013修正)
3. 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2014修正)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通过)
5.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通过,2009修正)
6.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通过)
7. 环境保护法(1989年通过,2015修正)
十四、1990 年|9 件
1. 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修正,2014修正)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
3. 国旗法(1990年通过,2009修正)
4. 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修正,2010修正)
5. 铁路法(1990年通过,2009修正,2015修正)
6.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修正,2009修正)
7.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通过)
8.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修正)
9.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通过)
十五、1991 年|7 件
1. 国徽法(1991年通过,2009修正)
2. 民事诉讼法(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修正,2007修正,2012修正)
3. 烟草专卖法(1991年通过,2009修正,2013修正,2015修正)
4. 水土保持法(1991年通过,2010修正)
5.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修正,2012修正)
6.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通过,2009修正)
7. 收养法(1991年通过,1998修正)
十六、1992 年|9 件
1. 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通过)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通过,2009修正,2010修正,2015修正)
3. 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修正,2009修正)
4.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05修正)
5.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通过,2009修正)
6. 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通过,1995修正,2001修正,2013修正,2015修正)
7. 海商法(1992年通过)
8. 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2009修正)
9. 测绘法(1992年通过,2002修正)
十七、1993 年|12 件
1. 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修正,2009修正)
2.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
4. 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通过,2007修正)
5.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通过,2012修正)
6. 农业法(1993年通过,2002修正,2009修正,2012修正)
7.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通过,2009修正,2013修正)
9.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修正)
10. 红十字会法(1993年通过,2009修正)
11. 教师法(1993年通过,2009修正)
12. 公司法(1993年通过,1999修正,2004修正,2005修正,2013修正)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通过)
十八、1994 年|11 件
2016年军转干部最关心的若干问题解读(仅供参考)
篇二:警衔工资2016年11号
(人民前线报官方微信发布,中公军转网转载,仅供参考,以2016年政策文件为准)
一、关于2016年转业复员政策
在转业各种通知文件中,我们常会看到“平时任职最高年龄”、“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及“任干部职务不满X年”等等词语,很多同志对此都表示很绕很不清楚。人民前线报微信就把这些年龄、年限到底是多少做个详细介绍。 一是平时任职最高年龄。
在转业政策中,所有涉及到的年龄都是指的周岁,截止的日期基本都是转业年份的3月31日。比如,营级或是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岁,就是指到2016年 3月31日前满40岁,也就是说是1976年3月31日前出生的都已达到营级或是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因为裁军30万的原因,今年关于出生日期的截止日期也有个例外,根据上级最新的通知精神,涉及到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转业年龄,年龄不超过53周岁,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从今年来算,就是1962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注:原政策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是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
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和平时任职最高年龄是相同的,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干休所的干部、医院机关的部分干部,职务等级为处、科、几级科员的这一类别的),同级别情况下,比如正营和正科,比军官在处科级别上的平时任职或服现役最高年龄是要多5年。比如,转业政策规定,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营(科)级以下干部一律列入转业复员计划。同样是两个人都是满40岁,正营的就必须列入转业计划,而正科服现役最高年龄为45岁,就不是“必须”,而是“可以”列入。
三是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
比如2004年9月入伍的军官,2014年6月调的副营,副营级的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是14年,就是说要到2018年9月才满14年,条件必须是到2018 年9月还是副营职不动,如果2017年6月调了正营,那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就要达到16年,又要到2020年9月份才能满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16年。这个最低年限是随着级别的提升往上涨的。
四是担任干部职务不满X年。
政策规定,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的正连职以上干部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担任干部职务分别不满6年、5年的副连职、排职干部,不得列入转业计划。
在今年来算,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就是2008年3月31日之后任干的。比如,2004年9月入伍,2008年6月军校毕业,学员首次任职时间基本上都是当年的6月30日,也就是说从2008年6月毕业起算,要到2016年6月任干部职务才满8年,大学4年是不算干龄的,要转业至少要今年6月30日以后。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见习期的问题,2005年前军校毕业的生长干部学员都有一年的见习期,这个1年的见习期同样也算到8年得干龄里的。6年(2010.03.31)、5年(2011.03.31)的副连职、排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二、关于自主择业和退休
说完几个年龄、年限方面的政策,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今年很多人都关注的一个新规定:军龄满18年的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可能很多干部对自主择业都不是很了解,这里小编将自主择业和退休后的政策待遇做一个比较分析,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自主择业是转业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就是由地方政府协助就业、同时发给退役金。退休干部,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军龄满30年或年龄满50周岁退下来的干部,发放退休费。
他们的区别主要就是在待遇方面的差别。先说自主择业,今年新规定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79%、78%的标准执行,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
再说说退休,退休费里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在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个: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其实,退休也没有多多少出来。
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而退休干部没有。
3、自主择业可以选择创业开公司,而退休干部是不能够成为法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