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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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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0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01hn.com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比较多,常用的是《建筑消防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人防规范》、《汽车库规范》、《加油加气站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需准备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方单位盖章)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通风防排烟系统主要设备(防火阀、风机等)
2、防火门及卷帘门等
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4、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等)
5、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1、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外保温、装修材料及保温材料等)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规划证复印件、消防审核意见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消防意见整改报告。
(九)工程使用情况说明
篇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7年一级消防综合能力考试考点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一级消防综合能力考试考点”,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多记多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本章主要讲述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重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等相关内容。
重点:
一、消防法
1、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2、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民责任
3、消防法重要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规定
法律责任规定
二、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相关法律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
2、部门规章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3、规范性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
篇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级消防工程《安全技术实务》考点(3)
“一级消防工程《安全技术实务》考点(3)”一文由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我们将竭诚为广大考生服务!
一级消防工程《安全技术实务》考点(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1、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3、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专家评审制度
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5、执法联动机制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