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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行政公文 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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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一】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1月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那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更多文秘写作范文请关注文秘栏目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中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 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4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 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 、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 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 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 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 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 、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 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中办发〔2012〕14号。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 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 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 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 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 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 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 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 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 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 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 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 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 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 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 、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 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 、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 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 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 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 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 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 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 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 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 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 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 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 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 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 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 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 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 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 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 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 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 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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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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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排版形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公文书写形式

  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5.信函式公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置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秘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签发人: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只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2.公文主体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抄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两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是指要求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识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通常分导语、主体和结束语。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 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 ×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从2012年7月1日起):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时间:指公文生效的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 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9)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

  3.公文版记部分

  置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4)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四)新旧公文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2】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210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225mm×156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置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签发人: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只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2.公文主体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抄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两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是指要求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识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通常分导语、主体和结束语。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时间:指公文生效的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9)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

  3.公文版记部分

  置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3)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4.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三】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年最新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9704—2012

代替GB/T 9704—1999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Layout key for official document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2-06-29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5.2.2 字体和字号

   5.2.3 行数和字数

   5.2.4 文字的颜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6.2 印刷要求

   6.3 装订要求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7.2 版头

    7.2.1 份号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7.2.3 紧急程度

    7.2.4 发文机关标志

    7.2.5 发文字号

    7.2.6 签发人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7.3.2 主送机关

    7.3.3 正文

    7.3.4 附件说明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7.3.6 附注

    7.3.7 附件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7.4.2 抄送机关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7.5 页码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10.2 命令(令)格式

   10.3 纪要格式

  11 式样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 g/m2~80 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 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 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

  6.2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 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3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a)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允许误差±4mm;

  b)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c)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7.2 版头

  7.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7.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7.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7.3.2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 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7.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7.4.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7.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当符合GB 3100、GB 3101和GB 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4,数字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5。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10.2 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见7. 3. 5. 3。

  10.3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11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见图3;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见图4;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5;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7;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8;附件说明页版式见图9;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见图10;信函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1;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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