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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区别

行政公文 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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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区别【一】

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加的罪名,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1、食品监管渎职罪概述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加的罪名,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当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的形势与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有着很大关系的。正是基于此立法机关及时增加了此罪名,以适用于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立法机关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有着巨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宪法重视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人人谈虎色变的今天,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现实的需要,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将一些某类具体渎职犯罪单列出来,以加大对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就是希望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责任使食品安全监管形成长效的机制,帮助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安全关进而保障其生命健康权。

  第二,有利于统一刑罚标准,在食品安全渎职罪出台以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发生此类渎职犯罪,有关行为人可能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遭致不同的刑罚,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三,有利于统一此类犯罪追诉标准,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对于此类犯罪就可以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统一进行追诉。

  2、食品监管渎职罪认定难点

  (1)与其它渎职犯罪相区别的标准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一个新出台的罪名其如何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它渎职罪相区别,尤其是如何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相区别。以及如何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相区别成为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其他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尚还比较容易区分,但其如何与其类罪诸如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相区分,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说商检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食品进行商检时徇私舞弊或是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那么在此时应该被认定为哪一个罪,这就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2)本罪的立案标准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在“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应以何种标准进行立案,以及能否参照上述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标准进行立案,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难题。

  (3)主观罪过问题

  从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被解释为一个罪名的。按照此逻辑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罪过就包括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这明显是与刑法理论相违背的。司法解释将刑法第397条解释为两个罪名尚引起各方争议、批判不断,而食品监管渎职罪却是同一罪名包含两种罪过形式,其所能引起的争议程度更是不可估量。


失职渎职区别【二】

什么是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什么是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由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意义在于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统一了刑罚标准和追诉标准。

  什么是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解析】

  由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意义在于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统一了刑罚标准和追诉标准。

  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在于是否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失职渎职区别【三】

半月谈时政:干部失职不能让集体买单

  昨天,中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发表文章解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文章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有失职等领导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

  不能以集体名义担责

  文章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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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有失职等领导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

  纪委考核是奖惩依据

  文章说,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也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不能下面问题成串还熟视无睹。要突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不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终身制

  文章强调,对具体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是强化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敢于担当、落实责任的有效举措。由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在具体责任行为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的担当。出了问题,还有倒查机制,还要被追究。这就意味着承诺和责任,既是压力,更是动力。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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