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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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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要求。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

  (一)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不得有阳奉阴违等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生产工作技能培训,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得泄漏岗位操作技能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私舞弊。

  (五)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部门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人员及物品进入工作现场。

  (七) 不得私自携带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写字楼办公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直接管理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岗位及生产现场 、宿舍环境清洁整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消极怠工,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 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 各级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 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应按交货期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视生产任务安排,任何人不得已任何借口不参加,要已公司利益大于自己利益为先,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主管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代人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按公司规定处罚。

  3.工作时间提前5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打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签名确认。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及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签名并开具放行条离开公司的除 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部门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多次下班不打卡者将按公司规定处罚。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工资。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工作管理或岗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七条 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每月迟到或早退

  1 次至5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6次至10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15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 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

  第十条 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第七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管理同时所发生产命令或指挥,以直接道理命令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 未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五)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六)未有紧急情况,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挪动或恶意损坏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报修处理。 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直接领导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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