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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活动总结 时间:2020-09-19

【www.myl5520.com--活动总结】

建设法治政府,推行阳光政务汇报材料(上传)
篇一: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推行阳光政务,打造法治水利

近年来,县水利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落实省、市、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推行阳光政务。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和促进全县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推行阳光政务,打造法治水利工作现状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行简政放权,制定权利清单。按照上级要求,我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重新梳理行政权力事项。通过梳理,行政权力事项由原来的5项调整为8项。为更好打造法治水利、阳光水利,我县在2013年和2014年相继出台了《**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禁渔令》,2014年召开的县十七届三次人代会上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议案的决议》,这对我局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生态系统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人民的期望,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法治宣传

一是在县电视台播放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宣传片;二是印制宣传单15000份在四大河流沿岸群众聚集区发放;三是在县域境内醒目位置制作悬挂宣传标语56幅;四是出动宣传车,在县城

和沿河乡镇的主要街道巡回宣讲;五是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降低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同时也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加强公示力度

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杜绝在水利系统出现“吃、拿、卡、要”等现象和贪污腐败的行为,我局大力推行阳光政务,把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方案批复、项目招投标情况等通过网站、电视、公示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公示,将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为认真开展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实施工作,我局首先认真开展学习动员,及时传达了《**县行政效能督察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建设法治政府,打造阳光政务的重要意义。将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汇编成学习资料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通过采取干部例会领学、干部自学、党小组学习等形式组织学习,使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增强贯彻落实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全面启动并认真扎实抓好推行法治政府、阳光政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4年全年,在水政资源监管方面下发整改通知40份,处罚无证采砂行为5起。在重点偷采地段投资3万元,安装电子监

控设备,禁采区偷采现象得到遏制。在规范渔业管理方面加强水政巡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2014年共查处毒鱼案件6起,没收渔具15套。同时,在县内四大河流投放鱼苗100万尾,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特别是安平高速公路开工建设以来,面对河沙需求猛增的局面,我局采取多种手段,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做到了河沙资源有序开采,确保生态环境的健康、有序。

4.优化服务环境,方便服务群众

根据打造阳光政务的要求,本着强化行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结合我局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开展,将局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照片、分管的工作,以及各股室对外办理的各项工作业务的办事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指南,在我局的公示栏作了公开。并确定水政监察大队、业务股、水管站、水保站为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针对排查出来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和后期补救的方式,制定工作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完善监督制度。

5.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法治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发了《**县水利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制度的实施意见》,《**县水利局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等三项制度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阳光政务进行安排布置,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要求。把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转变机关作风和行业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研究制定了《**县水利局重大决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县水利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县水利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等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 推行阳光政务,打造法治水利工作面临的问题

1.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基层水政执法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水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切实打击了一大批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者,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秩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但是就目前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言,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依法治水的需要。具体从我县的水政执法队伍现状来看,水政执法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执法人员平均年龄超过50岁,大多数执法人员既不是法律专业,也不是水利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的较少,加之水行政执法由于没有直接的强制手段,因此,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体力上、脑力上都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

2.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是水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成分复杂、素质偏低,多数为农民群众,水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执法人员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做证,给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从而影响案件的查处;二是部分群众,

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信访不信法,有法不依,非法上访,这也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3.群众水资源保护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来,人们对保护水资源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水污染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影响。就节约用水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这两项工作而言,我们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部分群众还没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还要进一步提高,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各种手段,大力加强节水治污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多部门协作有待进一步增强

当辖区内发生违法案件时,经常会牵扯到多个主管单位。如果各单位相互协调不好,很容易出现矛盾,多头执法不仅使得执法力量削弱、执法威慑力降低、执法成本加大、执法效率不高、缺少统一协调和标准,难以有效维护良好有序的管理秩序,而且使得一些单位人浮于事,当遇到棘手的案件时互相推诿、等靠,致使一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查处,单位之间相互不支持配合,造成行业执法混乱和执法不到位等现象,从而使国家各项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三、 推行阳光政务,打造法治水利工作的建议

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一是充实水行政执法人员,选派一些能力强、有一定执法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二是加大投入,不断改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
篇二: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政府的必要性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曾经指出:“权威关系是支撑政府的基石。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之要紧一样。”(转引辛向阳:《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页。)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4][5][6][7]下一页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民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民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滥用职权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

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民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民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民众与各级政府、民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民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第一、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展开。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包括(1)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权法》和2000年《立法法》),(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决定)(比如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3)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比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1998年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国际条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别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些国际条约也是而且也必须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重要法律。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这有几层意思:(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的制定活动,必须首先坚持合宪性原则,不得与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评述2007年4月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级;(评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

(3)各级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具有长久的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现实情况又是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没有任何民主、法治和宪政传统;同时,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从全球化的现实来看,在时间上我国又绝对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长期的自然的逐步进化而进行法治建设的任何可能性。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决定了我国必须走政府主导和政府大力推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并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动。

法治政府建设述职汇报
篇三: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推动更好更快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沙市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法治的制度体系和法治的创新措施来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事务,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政府法制监督为重要抓手,全面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和推动力明显增强,荣获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浓厚法治政府建设氛围,为经济发展提供尚法保障 践行“尚法、务实、创新”的长沙政府法制精神,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来引领法治政府建设。一是主要领导表率作用进一步发挥。市长坚持“以案说法”,《政府工作报告》专题阐述“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决策有据、行政依法,确保政府的每一项决策都体现民主的力量,每一个行政行为都闪耀法制的光辉”。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依法行政大会。自2013年开始,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已形成制度。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法律法规有关地方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主讲《法治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与司法审查》问题。市政府领导、各区

县(市)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都参加了集中学习。通过加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工作,领导干部法律思维与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二是法制机构核心地位进一步凸显。坚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制办由部门管理机构升格为政府工作部门,增加行政编制8个、事业编制3个。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均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政府行政决策和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行政机关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例指导,不断扩展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建立个人学法档案,提升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提高了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法制整体工作水平,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尽职服务。

二、构建法治政府制度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构建“一决定一纲要一规定”制度体系。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形成符合长沙实际、体现长沙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行动纲领。《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纳入综治考核,明确“建立切合长沙实际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本目标和推进“十个法治化”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率先出台全国首部规范政府法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发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布《长沙市政府法制建设报告》,建立政府法制建设“白皮书”制度。二是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大力推进政府科学立法,对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目前缺失的制度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尽快完善长沙经济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2013年列入长沙市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共有13件、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共有11件。《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和《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继续深入开展立法听证工作,大力推进立法公众参与。2013年9月12日召开了《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邀请来自全市的市(居)民代表、电梯企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律师代表、媒体代表、街道代表等10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陈述人,围绕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确定、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电梯安全监控要求等主要问题分别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辩论,3名旁听人代表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立法听证陈述人的遴选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并且创新采取由新闻媒体全程参与陈述人遴选工作的方式,使外界不再质疑陈述人的遴选程序。参会的陈述人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也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立法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进行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审查149件次;向法定监督机关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61件,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均为100%;同时接受区、县(市)

人民政府报备122件,全部予以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在网上公布已备案规范性文件目录。创新性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信息公示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凡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阻碍长沙发展的各类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一是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31件,受理349件,旧存13件,审结316件,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结案率87.29%;其中,维持27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7.03%;撤销及确认违法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9%;驳回申请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63%;经调解申请人撤回及其他方式结案的申请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13%。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规则》,建立完善了申请材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等程序,为后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有效送达提供了有力保障。出台了《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对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增强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质量。三是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与调解力度。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与调解力度,多个主体、多种渠道联动调解,抓住立案前、审理中、决定后的各个环节,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法律释明、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换位

思考,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充分发挥协调和调解在化解行政纠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共协调、调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30余起,大大提高了复议工作的效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同时,建立行政司法互动机制,召开行政司法互动会议22次,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依法行政执法监督,为经济发展提供秩序保障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职责和执法要求层层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人民政府向56个行政执法责任单位下达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建立规范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社会各界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净化、优化全市行政执法环境。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发证”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聘用临时人员执法、无证执法、执法违法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2013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班4期,共培训市直单位和五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499人;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3期,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129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二是完善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_建设法治政府[_演讲稿]
篇四: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沈开举

(2009年5月13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1999年3月15日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表明我们国家决心与人治决裂,走法治之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5月,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和宪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对我国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法治政府的内涵

(一)法治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客座教授。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1.法治。

所谓“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它具有

深刻的内涵与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权力制约等几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澄清观念上的盲区与误区,是当前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基础与前提。

2.法治与法制

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也不仅仅只是“依法管理”,或是什么“管民”、“治官”的问题。我们过去较多的使用“法制”一词,现在则使用“法治”一词。这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刀”治与“水”治的问题。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开始,我国官方和学界开始使用“水”治,我们今天讲的法治政府的“治”也是“水”治。“刀”制主要是制度之制,管制之制,工具之治。并不强调法律至上、民主内涵、良法之治、治官限权和保障人权。二者产生的政治哲学基础不同,理念不同,前者产生于暴力国家观,后者产生于契约国家观。1999年宪法修正时,将十五大的新提法入宪,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贡献,也表明了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

3.法治与人治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治也不能绝对排斥法,法

治也不能绝对排斥人的作用。

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与专制统治社会的人治,其根本区别除了法律内容是否体现民主的不同,更在于专制统治社会权大于法,可以“刑不上大夫”,权力至上,常以言代法。而法治社会,既有完备的法律,又依法治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人”者同样被臵于法律治理之下,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二)法治政府

1.含义

简单地说,法治政府是宪政的组成部分,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2.内容

(1)有限政府

(2)服务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发言材料。

(3)诚信政府

(4)透明政府

(5)责任政府

(6)高效政府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更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

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受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形势下,要加快发展,尤其是经济要上一个新台阶,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些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基础性的重大问题:一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行政管理成本;二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利用各种制度和机制构建一种只要付出辛劳就能获得成功的社会预期;三是打破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垄断,更加合理、高效地

配臵资源;四是维持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裁,等等。

就政府而言,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转变职能、改革体制、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要加快发展,要富民强国,就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又得到良好实施的法制,而且这种法治能够真正地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取得和运作,真正地起到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真正用法律规则取代潜规则。

三、我国行政法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和影响,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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