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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活动总结 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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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
篇一: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行业。具体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地税部门主管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不久前,湖北省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市局对金融保险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对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分行等9家金融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等8家保险企业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历时半年之久的稽查,我们发现了金融保险行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积累了一些金融保险业稽查的经验,以下就该行业所涉及的地税部门主管的税种分项进行简要阐述。

一、 营业税的检查

(一)对金融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1.对金融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明细账和会计凭证以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收入的情况。

2.收入账项的检查。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收入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1)正常贷款利息收入的检查。金融企业对贷款利息逾期由3年到2

年、1年、180天再缩到90天,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损益,将逾期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表外科目,按“收付实现制”计息。检查“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贷款合同,审查纳税人的贷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做法是:①登记与该年正常贷款利息收入有关的贷款借据。检查人员设计应收贷款利息计算软件,按贷款种类将贷款借据中的贷款单位名称、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展期起止时间、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日利率、展期贷款年利率、展期贷款日利率、贷款还款时间、贷款还款金额等资料分科目逐项输入微机。②根据输入微机的各贷款科目借据资料统计出该年期初借方数、借方累计发生数、贷方累计发生数、年末借方数,与报表反映的各项贷款数据核对,看是否一致。③计算该年正常贷款应收利息收入。根据输入微机的各贷款科目借据资料按季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

第一,税法规定未逾期的个人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即不论实际是否收到利息,都要申报纳税,而不认可金融业的利随本清。如过90天这部分利息收入还未收回,则在下次纳税申报时从申报表中扣除。

第二,利息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注意有无将应在该年入账的利息收入计入了下一年。

第三,利息收入有无错计科目,有无将应计的利息收入调整到其他科目。

(2)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检查。检查“表外科目”有无收回表外科目的利息未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检查金融企业资产经营部(资产保全部)或贷款清收部门的有关账册与“利息收入”核对。具体是:①将报表反映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与“表外科目”进行核对。②将报表反映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与下属各清收部分月分户清收清单及业绩考核兑现表核对,看是否相符。③检查银行在清收过程中有无以物抵息或以消费抵息,且不反映利息收入的

情况。④抽查相关贷款户看支付利息情况是否与金融企业账册反映情况相同。

3.检查抵扣项目。检查外汇转贷业务和外汇、期货、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抵扣额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抵扣额、减少收益额的现象。

4.检查支出账项。具体做法是:检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明细账,非结转利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红字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5.检查往来账项。有无将已实现的业务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确认收入,偷逃营业税及少代扣代缴营业税。

6.冲减利息收入的检查。检查冲减项目符不符合冲减利息的规定。有无冲减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无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有无剥离给资产公司、债转股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了利息收入。

7.检查抵债资产的处理情况。检查贷款户以资抵贷后,是否长挂“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金融企业有无作本息收回的账务处理,即有无按规定冲减账内本金,调整表外科目的利息到表内利息收入。

8.检查抵押资产的情况。检查抵押贷款合同(协议)看合同的具体规定(若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房产租金抵交贷款利息),抵押房产收租金有否挂往来未作收息处理。

案例1:某银行2002年“利息收入”借方发生额2150万元,地税检查人员翻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该笔业务分录为:借“利息收入”,贷“其他应收款一应收卖出呆账贷款利息”;借“其他应收款一应收卖出呆账贷款利息”,贷“应收贷款利息”。检查人员追查得知此系2000年6月30日由“应收贷款利息”借方转入,全部是该行2000年6月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贷款利息。该行擅自于2002年冲减“利息收入”,应补缴营业税107.5万元。

有关税收法规规定,金融企业2005年年底之前可以将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此案例中的银行明显违反这一规定,致使剥离给资产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得以冲减,减少了应税收入。

案例2:某银行发放利随本清小额贷款,未按权责发生制计息,少计利息收入91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4.55万元。同时,该行2003年效益较好,为保证2004年年初的“开门红”,该行将应计入2003年的利息收入260万元计入2004年元月。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金融机构一般将贷款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先按日计息,然后按季结息。本案例中的银行发放所谓利随本清贷款,不按季与借款人结息,而是待贷款到期再一次性连本带息清算。另外该行还人为地调节应税收入。以上行为都违反了财务制度规定和有关税法规定,造成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滞后。

案例3:某银行风险保全部账簿反映2003年清收贷款利息800万元,与该行计财部“利息收入”明细账核对相符。地税检查人员要求提供该风险保全部全体清收人员2003年业绩考核兑现表,该兑现表反映2003年清欠利息总额为907万元,与账簿金额相差107万元。经核查,核实该行另有抵回小汽车一辆协议抵息17万元,一批物资协议抵息10万元。另外该风险保全部对某宾馆、某商场收息80万元,仅反映考核兑现情况,未反映收息实现。检查人员及时对某宾馆和某商场进行了外调,查明所收利息80万元系抵宾馆进餐和住宿费27万元、商场购物券53万元,并开具了已停止使用的收息凭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5.35万元。

该案例中某银行风险保全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定性为偷税。如果检查人员税务检查仅局限于账簿,而不考虑从其他可靠的途径去核实其账簿的真实性,就很难做到有深度的、高质量的税务稽查。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检查

1.对保险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明细账和会计凭证以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收入的情况。

2.有关往来账户检查。检查有关往来账户并与其相对应的会计凭证相核对,看有无收入不记账,直接贷记在“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或在发生赔偿时,直接支付赔款。

3.分期收取保费的检查。对保户采取分期收费的,必须全额贷记“保费收入”。有无利用分期收取保险费而将“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收保费”账户,不按时结转或不结转“保费收入”;或者结转时只记最后一笔“保费收入”或最后收取后一次累加一笔记入“保费收入”,形成少缴或税款滞后缴纳的现象。应查阅分期收取保费的约定,对照“应收保费”账户,看有无将分期收费的业务长期挂在往来结算账户中,存在不结转和不按时结转“保费收入”的情况。

4.分解、冲减、转移“保费收入”的检查。检查“保费收入”贷方红字冲销部分符不符合规定,有无无赔款奖励支出、无赔款优待费支出项目冲减“保费收入”。检查“保费收入”等收入类账户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并与其相对应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分解收入或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有无扣除无赔偿优待后的余额计保费收入。其次应与纳税申报相核对,看申报纳税时计税依据是否扣除了这部分支出而少缴纳了营业税。

5.储金业务应税收入的检查。有无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或者不结转应转的保费收入。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应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中转入保费收入,不能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

北语14春《金融企业会计》作业4
篇二: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第二节主要税种
篇三: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可分为:(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分别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5)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③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⑤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2.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以外,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下列应税货物按照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2_企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篇四: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 流转税类。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的基本特点就是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 收益税,亦称所得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二)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

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三)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四、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

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张博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骗税,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抗税,是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属于抗税。

五、关于税收的理论学说

六、国税与地税

金融企业涉及到的地方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

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分类

1、正税。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

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种。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编辑本段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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