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行政公文 时间:2020-09-13

【www.myl5520.com--行政公文】

浅议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浅议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施行8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增强,多层次、多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推进依法行政,尤其是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执法监督意识薄弱,执法监督功能不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有待我们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者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待加强。从被监督者来看,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薄弱,民主法制观念不强,封建专制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不同程度地存在,或者大局观念不强,部门利益高于一切,个人主义至上;有的对法律精神吃不透,迷信教条,生搬硬套,我行我素;有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理解、不支持,

甚至打击报复;有的热衷于作表面文章,对待监督摆姿态、走过场、流于形式;也有的认为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痛痒,把自己的主要工作做好就万事大吉;还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招惹是非,引火上身,逃避监督,不敢接受监督。受种种错误认识的影响,重视监督、接受监督、鼓励监督的基础还不够牢固,民主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监督者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行为有待改进

从监督主体看,有的监督者民主观念不强,不想监督或不愿意监督,监督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的监督者自身素质不高,不会监督或不善于监督;有的监督者从众心理严重,对待监督热衷于随大流,人云亦云,缺乏政治理性;有的监督者思想保守,畏首畏尾,明知不对,也不敢直言;有的动机不纯,甚至打着监督的幌子,行造谣诽谤和敲诈勒索之实。

从监督形式和内容来看,监督者的工作能将和意见表达有待加强。有的监督部门工作力量薄弱,缺乏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有的部门虽然也设置了意见箱,却缺少运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让监督本身成为了摆设;有的单位花费大量人财物搞监督机制,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并不真正受群众欢迎;有的部门虽然具有监督职能,但在上传下达和受理督办等工作中,规范不够,随意性大,间接堵塞了监督渠道,挫伤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削弱了自身监督的职能。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总体还有待完善,监督疲软乏力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监督力量分散,缺乏有力的保障,各种监督形式难于形成合力,监督中存在着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监督过程中避重就轻,对触及的问题往往就事论事,不深入调查研究,提不出具体可行的对策来,行政执法监督往往重查处、轻防范,体制机制的建设力度有待加强。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依法行政的思想防线。“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强化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开展多层次、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监督群体的整体素质,特别是要针对专制主义、官本位和特权思想开展大讨论,促进思想大解放、观念大转变。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大力宣传“法治”理念,使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奉公守法的思想防线。

(二)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构建行政执法监督网络

1、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一是法制机构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确保法制的协调统一。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抽象的行政行为,其影响面更广,因此,必须加大源头监督、治理力度,严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合理性、现实性、协调性和严肃性,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执法依据缺位和相互冲突的问题,使法律规范最大地发挥整体效益。二是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法律意志得以贯彻。保证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性,切实解决好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不严、野蛮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防止出现权大于法、情重于法、徇私枉法的情况发生,其核心是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力度,对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执法案件评审和大案集体讨论制度,通过案件评审,及时查找、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力度,强化行政复议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功能,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强化对廉洁从政行为的督查,强化廉政风险点防范和管理措施,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肃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四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客体、依据、标准、救济途径加大公示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暗箱操作”,遏止“乱作为”,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五是要建立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契合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应用。

2、鼓励行政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一是依法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人大作为监督的主体,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有必要通过组织立法部门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确保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要强化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撤销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合法或不恰当的决定。二是不断强化司法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监督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检察机关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性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力被滥用。三是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的功能。首先是引导和支持广大新闻媒体、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开展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优势,敢于揭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取得

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以来,全国工商部门在保护农民利益、净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开创了农村市场监管维权工作新局面。尽管红盾护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制售假劣农资坑农的现象尚未彻底禁绝,随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经营主体监管不到位。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作为国家规定的农资销售主渠道的供销社、农资公司、农技站等部门,由于受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乡镇以下基本没有设立网点,造成多制并举经营的现象普通存在。一是挂靠经营。一些本无经营权的个人以挂靠、承包为名,在缴纳一定的“承包费、挂靠费”后,打着供销社或农业植保站的名义,成立“分店、连锁店”经营农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二是无证照经营。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农村,少数农村干部或种田大户以服务农民为借口,既不办理《农资经营许可证》,又不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农资产品经营,有的组织大批农资,直接在田间地头对村民赊销。三是超越范围经营。有少数农村副食品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经常偷偷从事农药、化肥等农资经营。挂靠经营、无证照

经营、超越范围经营现象在目前特定的环境下有一定生存土壤,因此给工商部门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加之少数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导致农资经营主体不能完全得到有效规范。

(二)农资整体质量不容乐观。由于农资质量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使得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少数经营者为贪图便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甚至是国家明显禁止生产销信的农资产品,还有一些农资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农资购销台账流于形式,农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三)农资广告监管还未引起重视。有些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私自印制虚假农资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还有些任意夸大农资功效、用途,引发农民的购买欲望,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相对农资产品监管,农资广告的监管还未引起基层执法人员的普遍重视,存在一定的漏洞。

(四)农民的防范意识有待提高。许多农民对于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的运用主要凭经验,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多,缺乏识别真伪,质量高低的知识,有的甚至道听途说上当受骗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工商部门的宣传,大量的只是局限在投诉维权上,对相关识别使用专业知识宣传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农民防范能力提高的需要。

(五)管理机制不够顺畅。农资监管涉及面广,主管农资

市场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管理方法,好办的事情抢着管,出现问题相互推,部门间的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各自为政多,联合执法少,重复检查、表面宣传多,深入实际少,阶段性和季节性整治多,持续性和系统性监管少,分散的监管体系、部门利益偏好作祟,致使在基层很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六)监管素质不相适应。农资监管需要执法人员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长期以来,工商部门主要侧重于经营行为和主体资格的监管,而对生产加工,执行检验标准、使用效果、商品包装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严重制约了执法的效能。

二、深化农资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彻底清查经营主体。近几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多次发文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因此,工商部门登记窗口要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登记材料。基层工商所要对涉农市场主体要进行“实地勘验”,充分发挥年度检验的作用,积极与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核查经营主体资格。对具备经营零售业务的,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前臵审批证件无(失)效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

的农资经营主体,从源头上杜绝乱挂靠、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现象。

(二)规范经营关,延伸打假维权网络。一是强化“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加强农资经营户“进货台账”、“销货台账”、“进货发票”、“销售发票”、“产品质量信誉卡”、“承诺书”的建立规范,对农资的来源、仓储、运输、质量状况、购货、销售情况详细记录,建立跟踪档案,通过加强检查督促力度,增加农资商品经销透明度。二是强化农资市场长效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网络便民服务、发现预警、权益保护三大机制和助手、协调、举报、监督、宣传的五大功能作用,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进市场活动,健全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完善农村消费纠纷维权机制,发挥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三是积极推进农资商品连锁经营。实行由供销社下属的农资公司在城关设立连锁总店,在各乡(镇)、行政村设立连锁店,连锁总店对连锁店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内部管理。工商部门统一核定乡(镇)、村级连锁店名称及经营范围,重点加强农资连锁总店管理。通过推进连锁经营,全面规范农资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农资商品质量。

(三)落实监管关,引进科学监督手段。通过加大资金

投入,不断引进现代的科学监管手段,强化对农资市场的监管能力。一是完善市场巡查手段。因地制宜引进农资质量检测设备,如质量检测车、质量检测仪,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随时对农资市场产品质量进行监控。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培养。对身处农资市场监管第一线工商执法人员进行农资专业知识培训,聘请专家传授农资商品基本知识,增强对假冒伪劣农资的鉴别能力。三是成立农资专项整治队伍。通过专业执法队伍,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力度,严厉查处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典型案件。四是建立起一套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建立相互监督,快速反应,案件转办、定期联席等制度,构筑一道强有力的质量保障屏障。

(四)完善售后关,建立售前留样备查制度。一是要建立农资经营户“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对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并公之于众。二是建立农资商品陈列室,实施登记备案制,对每个农资经营户所经营的农资品种(特别是种子、农药)数量来源进行售前登记备案,留样陈列备查,并依托村委会和农产品种植协会,将备案室建在种植面积较大的农业园区,真正方

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三: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和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更有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对于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和监管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监管体制,虽然有其合理的因素,在招投标监管实践中也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拓展,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暴露,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部门分散监管导致市场被人为地按行业分割,监管部门为维护既得利益各自为政、相互掣肘,造成法律法规执行的不统一和资源的浪费,并最终损害交易主体和社会的利益。受利益驱动,部门之间争夺监管权的磨擦时有发生,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比较混乱无序的局面。不仅如此,在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还存在同

体监督的现象,有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为权为力寻租留下空间,让一些腐败分子有空可钻。广东、安徽、江苏、河南、贵州等省十几位交通厅长们的“前腐后继”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的相对滞后,有的存在缺陷。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招标投标法》赋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在选择招标公司和专家方面有很大自决权;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造成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理顺监管体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据2003年4月1日的北京现代商报报道,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但据国家有关部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96%的项目招投标“失灵”。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招投标的大量“失灵”呢?原因在于有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出于利益和便利的考虑,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进行招标。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辟招标的目的。三是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调查中发现某地10个办公楼工程中,主体实行工程招标的虽然达到了100%,但是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的却仅占40%。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另外,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园区项目等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报建手续,不进行招标或不在行政辖区内招标,不接受行政监督,随意进行施工建设,成了目前招标工作的空白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三)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性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明招暗定,甚至搞明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

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

见。还有的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而在施工中段故意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追加要求,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权力干扰和腐败行为,保证重大工程项目质优价廉。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甚至是监管部门,无视国家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更有少数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甚至强行指定等方式,插手和操纵招投标过程,导致监管乏力。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臵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有的甚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系统企业以优惠。地方保护主义和地盘工程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滋长了腐败现象,也导致地方企业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强化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

针对重大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个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一是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从而要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招投标监督的定位就是要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重点监督,同时又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的特有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工作中既要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优势,又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篇四:监督存在什么分散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 要】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投资规模逐年增大,在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同时,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着巨大考验,伤亡事故多发的情况仍未根本扭转。本文从安全监督管理实践工作中对当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原因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因分析

一、引言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继国家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促使我国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建筑业点多面广,劳动密集,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建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存在职能分散、职能转变和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

我国的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只有安全生产管理局及各级安全监督站,而这些机构只能实施宏观监督、重点监督与抽查。安全监督站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管理机构,属于授权执法,多

数安全监督站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监督站担任,大部分基层安全监督站专业安全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质量监督站担任安全监督工作,无安全监督经费来源。工作经费得不到财政保障,人员得不到及时培训,素质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没有能力购置较为先进的安全监测设施,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监督管理工作难于有效深入的开展。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还无法适应日益发展壮大的建筑业的需求。

2、建筑安全管理环境相对恶劣,建筑市场还不规范

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建设发展历史背景有着密切联系,“重质量、求效果、抓进度、轻安全”的惯性思维长期以来贯穿在人们的工作当中。各参建主体人对安全生产普遍重视不够,出现了“制度挂在墙上,行动说在嘴上,措施写在纸上,责任不在肩上,人员不在岗上,经费不用在工程上”的怪圈。而建筑行业的进入门槛低、整体素质要求不高、对体力劳动者要求较多的特点也加剧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难度。虽然国家颁布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但仍有些责任主体单位无视规范要求,如建设单位压低工程造价,致使施工单位无安全经费;部分施工企业随意让施工队伍挂靠,造成“二级企业投标,三级企业进场,民工队伍施工”的现象,致使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

3、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部分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认真落实到位,不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导致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问题。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部分施工企业由于中标价格低、追求高额利润等原因,在安全投入上明显不足,安全生产设施不能及时到位,施工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或使用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防护材料,造成安全隐患居高不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4、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素质低。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向城市,农民工大量流入建筑业。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业的农民工已达3100万人,占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80%以上。据调查,经过培训的农民工不到总人数的5%,现场一线作业的工人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施工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但由于建筑工程工种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技术规程的培训仅停留在安全管理层,落实不到一线的操作工人身上,一线操作工人对技术堆积的不熟悉是违章操作的根源,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监理市场现在还未完全步入正轨,监理人员的各种管理职责还未

能完全履行到位,目前还存在一个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十余个工程的总监,一个监理员监理多个工地的现象,使得监理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不能认真审查,不能提出建设性意见,部分监理人员对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不熟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隐患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野蛮施工的现象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等。

三、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应措施

1、落实管理责任,转变监督模式

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管理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监督原则,从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评价的审核,建立一支高效的监督管理队伍,寻求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转向标本兼治,努力寻求治本之策,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超前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2、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实体检查

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主产责任制度,特别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技术交底,逐步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整体安全素质,使安全管理工作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不断转变,以规章制度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规范安全责任主体单位的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脚手架、提升机械、施工用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等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现场安全防护实体的检查,确保安全防护体系有效使用。

3、加强隐患排查,发挥监理职能

安全隐患排查是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防范于未然行之有效的方法。每年全国各地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显著。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化,并形成长效机制是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规范监理行为,强化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对安全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复查,充分发挥监理的现场管理职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123075.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