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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行政公文 时间: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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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管理系统公需课考试100分
篇一: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单选题

转变城市管理职能是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 ) 正确答案:核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 )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 正确答案:省

健全城市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为( )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正确答案:行政首长

判断题

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只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不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正确答案:错误

转变城市管理职能,必须深化城市管理机构改革,优化城市政府机构设置特别是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种行政组织

正确答案:正确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是加强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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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按照管住总量、( )的原则,创新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满足城镇化用地需求 正确答案:严控增量+盘活存量

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耕地数量管控和( )管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

正确答案:质量+生态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规划统筹、( )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正确答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通知
篇二: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粤卫办〔2011〕68号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关于印发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09号)和全国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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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2 -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全省妇幼卫生工作信息报告、管理的重要平台。目前,我省珠三角地区已基本建立了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尚未建立妇幼卫生信息化平台。为进一步深化医改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满足妇幼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基于规划建设中的广东省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健康档案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二、建设目标

在省级、市、县建立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为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计算机,运用信息化技术,构建覆盖全省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以服务居民个人为中心,兼顾管理与决策需求,成为妇幼保健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长期、连续、系统保健服务和开展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

三、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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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以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内容为蓝本开发,包括基本信息、出生信息(出生证管理)、妇女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访视、疾病筛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妇幼卫生监测、妇幼保健项目(包括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补服叶酸项目、地贫防治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婚检项目、三网监测等)、妇幼卫生报表信息等妇幼保健服务内容。

四、系统配置

(一)硬件配置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计划采用全省统一的基于互联网妇幼信息数据三层架构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区)和镇(街道)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双向传输的网络系统。其中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的配置标准要考虑满足妇幼系统今后其他信息化系统建设硬件的要求。

(二)软件配置

本系统的软件部分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辅助软件和安全软件等。我厅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我省深化医改的应用需求,组织各方面专家对相关业务软件进行评估后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予以推广。

各级数据中心、医疗保健机构硬件和软件的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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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保障

(一)对已开发使用本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按照国家的数据交换标准和要求改进现有系统,经省卫生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审核合格,同时须符合《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需要并与省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如不能满足《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要求,则根据省统一的标准进行系统建设。

(二)未开发使用本地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在原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根据省统一标准进行系统建设。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组织,提供系统安装、运行、维护、更新升级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各县(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县(区)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妇幼信息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全省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系统推广应用的业务管理、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分析、日常维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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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房屋动态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篇三: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科 技 查 新 报 告

项目名称: 人口与房屋动态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委 托 人: 广东家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日期:2011年11月05日

查新机构(盖章):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完成日期:2011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ООО年制

广东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篇四: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广东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发表时间:2010年05月31日 文章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社区群众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共同承担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组织本居委会积极开展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第四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分配集体福利等相结合,与保护儿童、妇女、老人权益相结合,为本居委会独生子女户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第五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居委会党支部、居委会和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居委会人口计生委设主任1名,享

受居委会副主任或居委委员待遇;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应按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享受与村委委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 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成育龄妇女小组,并选配组长1名。组长配合居委会“两委”和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做好组内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组长的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也可享受居民小组长同等待遇。

第七条 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行居委会成员包户制度。按照街道关于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第八条 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民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人口计生专门业务培训。

二、政策法规

第九条 依法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夫妇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

(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在未孕前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三)在接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

(四)协助无业、个体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申请表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并协助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一)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

第十四条 协助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监测和节育措施,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管理和其他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四、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积极在社区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建设,将其融入精神文明建设中,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和谐人口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各种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在社区内的居民楼梯间、住宅小区、商铺等人流密集场所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并根据群众的需求送宣传资料上门。

五、技术服务广东省人口申报系统。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且是男孩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的除外)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半年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流动人口应查对象每年查环查孕不少于3次,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应查对象原则上不少于每年2次,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居委会进行查环查孕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并让群众普遍知晓;

(四)结合孕情检查为居委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并协助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或与居委会卫生室合建)。服务室应有妇检床、避孕药具专柜。有足量、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及药具失效登记本。

第二十三条 居委会人口计生专干要掌握群众生育、节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对象的随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人口计生办要配备至少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应用《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居委

会配备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并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结婚、生育、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户籍变动等情况。

设立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术后随访、药具发放、奖励对象等登记册。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核实街道提供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的一胎登记、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名单,并将核实情况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10月份,根据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批复,对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夫妇名单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居委会人口计生统计例会;

(二)街道驻居委会干部、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委会计生专干参加例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小结当月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四)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婚嫁、怀孕、生育、节育和人口及户籍等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变更报告单或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二十九条 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

(一)已使用《信息系统》的居委会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

(二)统计报表、各种登记册、《育龄妇女信息卡》要长期保管,信息变更报告单、已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以上;

(三)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四)居委会应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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