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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金池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05

【www.myl5520.com--工作报告】

关于申请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报告
篇一:助保金池

关于申请财政资金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报告

区政府:

当前,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我区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加速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为缓解企业资金短缺难题,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据了解,建设银行**分行开展的“助保贷”业务是一项可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措施。目前我市的**、***、**等县政府为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已与建设银行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建设银行推出的“助保金”贷款业务,是由政府引导搭建的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平台,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为企业贷款增信,然后由银行向政府、银行共同认定的“中小企业池”发放贷款。 “助保贷”是银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量身定做的一种新型信贷产品,对构建政府、银行和企业的三方共赢局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必将推动我区工业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它依托政府在管理、补贴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开发整合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信用资源,为中小企业增信,能有效分摊贷款风险,从而解决我区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普遍存在的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业务融资成本低于担保机构担保成本,满足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旺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客户群体需求,可以使一批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得到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政府对申请进入“重点中小企业池”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关,把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企业吸收进入“重点中小企业池”,通过审核把关,可以引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当前,我区各项事业发展蒸蒸日上,同时,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需求日益增长,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助力全区工业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特申请财政资金2000万元用于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

以上申请当否,请予批复。

**区经信局

2014年7月7日

助保贷
篇二:助保金池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助保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在碚市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助保贷”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助保金池。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北碚区“助保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目标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助保金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定,自愿缴纳助保金并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目标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北碚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经信委、区商委、区科委、区农委、区工商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助保贷”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处理“助保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区金融办,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随时掌握各行业企业的经营生产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互通信息。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首期出资1000万元。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借款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借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借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追加缴纳助保金;为更好地体现助保金“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

第七条 对于逾期贷款,“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在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从账户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业机构。助保金池。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各50%进行分摊。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首先以助保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进行补偿,若助保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仍不足补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组织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足额补偿。原则上“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的1个月内,足额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八条 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北碚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助保金池。

第九条 “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为政府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定的“目标企业池”名录中企业。

(二)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

(三)办理或已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单个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助保贷”优惠利率,一般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1-1.3倍执行。

第十三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拟加入“目标企业池”的企业填写《“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需加盖公章),报合作银行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目标企业池”。

合作银行每月定期对“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名单、贷款情况及归还贷款本息等情况报“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目标企业池”入池审核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

款审批材料。由合作银行业机构进行审批,通过审核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金额的2.5%交纳助保金。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助保贷”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贷”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助保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全力配合。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签订“助保贷”协议第十二条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对借款企业开展贷后监督、管理工作。“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信息的掌握了解并及时通报合作银行业机构;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助保金池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政府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时,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贷款对象

经中国建设银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共同认可的中小企业客户。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建设银行行业;

(三)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一定比例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贷款用途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助保金贷款额度

助保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小企业客户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之间。

助保金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助保贷
篇四:助保金池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

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政府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助保金使用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时,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

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贷款对象经中国建设银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共同认可的中小企业客户。

一、借款人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2)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3)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

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一定比例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

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5)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

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6) 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用途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助保金贷款额度

助保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单个小企业客户助保金

贷款额度一般应在 500 万元 ( 含 ) 至 2000 万元 ( 含 ) 之间。

四、助保金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116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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