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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篇一:直管项目部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⒈外地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⒋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⒌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代码编码规则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代码规则为:区域码+(总机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序列号(三位)。
(三)系统操作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管理的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录入相关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按期接受纳税人申报、组织税款入库。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0年8月17日
公司印鉴管理规定
篇二:直管项目部证明
公司印鉴管理规定
司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司印鉴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滥用职权、授权不当和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特制定以下印鉴管理规定: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公司直管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⒈鉴取各类文书印鉴(或携带印鉴外出办事),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同意;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须经其指定的负责人书面签字同意。
⒉公司所属单位持有的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或携带印鉴外出办事)需要鉴取印鉴时,须经单位经理书面签字同意。直管项目部证明。
⒊携带印鉴外出办事时,由部门出具印鉴使用期限、地点、用途的书面批示申请到办公室签字领取印鉴,携带印鉴者须是部门负责人以上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由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⒋公司直管项目部公章只能在对业主工程结算、对业主传递文书和对公司传递文书时鉴章。
⒌办公室必须建立印鉴使用台账,并将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二、各分公司公章、经理名章、合同专用章和所属各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规定:
⒈鉴取各类文书印鉴,必须经经理书面签字同意;如果经理不在,须经其指定的负责人书面签字同意。
⒉携带印鉴外出办事时,由部门出具印鉴使用期限、地点、用途的书面批示申请到办公室签字领取印鉴,携带印鉴者须是部门负责人以上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分公司领导批准,由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⒊项目部公章只能在对业主工程结算、对业主传递文书、对公司内部上级单位传递文书、对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对外出具证明时鉴章。
三、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部、各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银行票据鉴发名章的管理规定:
⒈财务专用章只能在对业主收款或经济往来转账、银行业务、税务业务、收取其他单位及员工往来款时鉴章。
⒉银行票据鉴发名章只能在鉴发银行票据时鉴章。
⒊财务专用章和银行票据鉴发名章必须分专人分别保管。
四、联营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自营分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公司直管联营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规定:
⒈各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联营项目部的,必须报公司批准后设立。
⒉联营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自营分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公司直管联营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只能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留印模备案。
⒊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或委派)专人保管,并建立印鉴使用台直管项目部证明。
账。印章的用途必须严格按自营分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规定执行。
⒋联营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自营分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公司直管联营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后,公司办公室才能刻制,行文备案后发放印章。
⒌公司委托自营分公司签订所属联营项目部印章管理责任书,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⒍产值预计在1000万元以下的联营项目不准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五、违规使用印章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印章保管人遗失公司行政公章、分公司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视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偿损失。
2.公司工作人员无视本规定或违反本规定操作相关业务或有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营私舞弊或疏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视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制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偿损失。
3.公司工作人员私自翻刻、伪造、模仿、涂改本规定所列明的印章或臆造公司印章的,视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直管项目部证明。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可将责任人员移送侦查机关侦处。
六、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经营开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项目部成立管理规定
篇三:直管项目部证明
项目部成立与撤销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为适应市场要求,保证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快速启动与顺利实施以及工程合同的如约履行,促进公司资源的动态管理与充分利用,规范项目部的成立与撤销流程,制订本规定。
1.2 适用于公司直管工程项目部、委托各分公司管理工程项目部、各分公司独自承担工程项目部的成立与撤销管理。
2 项目部成立
2.1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工程部、安全部参加,会同投标时拟定的项目经理,对项目人员进行配置,确保项目中标后管理及时到位。
2.2工程项目中标后,由工程部会同拟定的项目经理,及时根据业主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提前介入项目合同谈判等工作,便于掌握该工程概况及相关方(业主、监理、设计和当地政府部门等)情况。
2.3工程承担合同签约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确定的项目管理班子拟文发布成立项目部的行政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2.4工程部与法务部组织对项目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
项目合同内容的交底。
2.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部提出项目管理责任指标,经公司领导审定后,由×××部组织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
3项目部资源配置
3.1项目部配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3.2维持项目部正常运转的办公用品、非生产用车辆等物资由项目部配置,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3.3 临时设施由项目部搭建,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 项目部撤销
4.1撤销时间确定
4.1.1工程项目如下:
a)工程实体交付30天后,项目部予以撤销。
b)若有延续工程,在延续工程实体交付30天后再予以撤销。
4.2撤销后的相关事项
4.2.1资料未向公司归档、资产未办理移交的,由原项目经理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完成。
4.2.2工程质量保修金原则上由原项目经理催收,按合同约定对质量保证金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如原项目经理无法实施该项工作,则应将相关资料移交财会部门,项目管理
中心协助。
4.2.3办公室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行政印章。
4.2.4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收回。
4.2.5人力资源部将项目部人员调回或进行其他项目流转。
4.2.6委托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撤销后,由相关分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审计,并负责缮后事项的处理。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 年 月 日发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主题词: 项目部 成立与撤销 管理规定 拟稿: 人力资源部 校对: 打印 :×××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印 共印 份
直管十二部保障房项目部学记录表
篇四:直管项目部证明
直管十二部保障房项目部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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