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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办事流程
篇一: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1、服务流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初步设计审批
2、办事须知:项目业主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审批:
①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②项目建议书文本 (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③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意见;
④提供决策依据;
⑤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
⑥行业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①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②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③ 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
④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⑤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⑥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
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3)初步设计审批:
①要求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
②提供达到相应深度的初步设计文本;
③工程概算书及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审查意见;
④重大项目提供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3、说明:
办理时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前,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在材料齐全后,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14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各审批环节可延长10个工作日,须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延长理由。前面规定的审批时间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及重大项目需公示听证时间。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服务流程:企业申报 —— 审核 —— 核准
2、办事须知:项目业主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②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④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⑤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意见;
⑥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3、说明:
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是按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容分级核准。
②办理时限:项目申报业主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原因可延长10个工作日。前面规定的审批时间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时间。
③项目核准有效期为2年,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服务流程:企业申报—— 审核—— 备案
2、办事须知:项目业主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①备案项目申请表;
②证明企业或项目业主身份的有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③委托办理人办理项目备案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④建设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⑤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说明:
办理时限:投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要求备案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待项目正式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是否备案的决定。
②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备案有效期为1年。
四、外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1、服务流程:申报—— 审核 —— 核准
2、办事须知:项目业主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③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④县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⑤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⑥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项目,需公司董事会决议;购并项目,需购并意向书;增资项目,附原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证明;
⑦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⑧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⑨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文件;
3、说明: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①核准权限: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②办理时限:项目申报业主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上级部门报送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前面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五、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审核
1、招标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招标条件:招标内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
3、说明:
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的附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1、服务流程:申请—— 组织验收 —— 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2、办事须知:项目业主在项目计划竣工1个月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竣工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质监报告
②有关专业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档案、人防、水土等)
③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④需初步验收的,就提供初步验收报告。
3、说明:
①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②竣工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二: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实施)。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锅炉压力容器总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 (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原件各1份);
(12)*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1份);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
(14)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原件1份);
(15)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深圳的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提交带“*”号项目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操作、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只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原件1份);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停用/启用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数变更
a同“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交的资料;还需提交:
b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d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报废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4)迁出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d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资料。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2)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3)设备过户时,须提供变更后新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补充证明:a.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同意过户,并提供建筑物产权证明;b.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盖章说明,并由基层政府盖章证明;
(4)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5)办理使用登记的其他资料(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可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索取表格,也可在网页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
1、中心行政服务西厅15、17窗口,电话:82105827、
82105830;
2、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27590839;
3、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28932629。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办业务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登记时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流程
篇三: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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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规程 > 办事地点
深圳市创业场租补贴办事指南
篇四:深圳市发改委办事指南
深圳市创业场租补贴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四、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五、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六)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六、 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属于认定或备案创业载体内场租补贴的,核定的补贴时段总时长为3年,其中按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对应补贴金额。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四)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
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申请其场租补贴。
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场租用地的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及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的发票。
七、 场租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后超过连续2次未提出下一次
补贴申请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六)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