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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知识

文秘知识 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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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侨务知识
篇一:侨务知识

简明侨务知识

1、什么是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华侨: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华人:是指己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或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它亲属。

2、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眷属是否是侨眷?

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不称为华侨,但居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及其眷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的权益保护比照归侨、侨眷执行。

3、如何确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身份?

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指具有中国国籍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此,本人应提供国外定居的有效证件,并经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认证,方能确认。

归侨: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或生活、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侨眷: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供以下材料:一、华侨或归侨的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二、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华侨或归侨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与华侨、归侨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但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是否属于侨眷?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属于侨眷,他们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需要有公证机构的相关证明。证明材料可以由国内相关公证处出具,也可以由华侨在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办理公证事务。

5、如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

由华侨、华人在国内的眷属,归侨及其眷属,港澳同胞在境内的眷属,向所在地的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填写“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眷属证核发登记表”和“国境外眷属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三份,由所在街

道办事处或原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本人一寸彩色登记照两张,报区侨务办公室登记办理。

6、华侨如何申请回国定居?

要求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应是从本区出境定居的华侨。应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在国内的亲属向拟定居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县侨务办公室商同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向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7、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需提供哪些材料?

1)、要求回国定居的书面申请;

2)、护照、签证和居留证;

3),出境前原住地的户籍证明;

4)、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材料;

5)、拟定居地户主的户口簿;

6)、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

8、什么是“三侨生”?

“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但在招生中还包括台湾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子女。

9、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

10、在国外获得学历的中国留学生回国工作,其学位是否需要认证?

凡是国外学术机构获得学位的中国留学人员,必须得到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认可,否则其学位不予承认。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学历、学位证书申请办法》,明确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只有通过了这种由国内外教育机构、中国政府境内外机关联合进行的详细认证,国外学历、学位才能成为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证明。

侨务知识问答
篇二:侨务知识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侨务知识。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保护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

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

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

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

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黄埔报道》 2007年10月5日 “学习”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为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保护法》,增进社会公众对侨务工作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依法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将有关涉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涉侨知识16问”,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涉侨知识16问

1、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广州市目前处理的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华侨房屋是哪些?

(1)代管侨房。是指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无人管业而被政府代管、接管的房屋。

(2)私改(亦称经租)侨房。是指1958年对华侨出租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侨房。房屋产权人在1958年前必须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侨眷(指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在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或房屋产权人是建国后至私改前国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其被私改(经租)的房屋可申请发还。侨务知识。

3、出境定居前所购商品房是否属侨房?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三条,华侨房屋包括:(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私有房屋,都可以依法确认为城镇侨房。对于出境定居人员在取得华侨身份后,其在国内拥有的合法私有房屋,即为华侨私有房屋,亦称侨房。

4、出境“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5、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是否认定为华侨?

出国留学生(包括自费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国华侨身份。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6、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指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应办理离职手续。

7、国家对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报销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函》(劳人险[1984]14号)规定,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

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其在境外因病就医的医疗费均自理。

8、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人员,在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享受货币分房?

根据市房改办、市住建办和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5]11号)文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境定居,现仍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在册人员,应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发放住房补贴。对于其他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的货币分房问题,我市暂无政策规定。

9、退休后在国外定居,但长期在广州住,能否领取老人证?

发放老人证是以本市常住户口为前提的。对于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注销了本市常住户口,但长期在本市生活,要求领取老人证问题,现政策仍未放开。

10、什么是“三侨生”?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生”都具备广州市户口。

11、对“三侨生”有何优惠政策?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

12、我市出台的《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适用于哪些人?

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即华侨子女。

(1)父母是港澳同胞暂不适用;侨务知识。

(2)子女是回国就读的,即不具有广州市户口,也不具有其他省市户口;

(3)回国就读的是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非民办学校),现放开至高中阶段。

侨务知识问答
篇三:侨务知识

一、 基本知识

1、 什么人算华侨学生?

答: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2、 归侨学生指哪些人?

答:指从国外回国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3、 留学人员是否是华侨?

答:出国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侨身份。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经批准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4、 什么人算港澳同胞?

答: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5、 什么人算港澳同胞眷属?

答: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 归侨、侨眷和华侨的身份应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归侨、侨眷和华侨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7、 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向工作单位(在农村者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需经单位审核认定);(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原所在国定居的证明;(3)回国定居所在市、县(市、区)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身份)证明。

8、 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人事部门(在农村者由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地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澳门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2)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9、 确认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确认华侨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

(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10、 外籍华人是否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11、如何办理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的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二、 出入境

1、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归侨可凭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归侨证》,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侨眷证明,提出出境探亲访友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归侨、侨眷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提出查询,公安机关应及时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的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归侨、侨眷确因境外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期限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并符合出境条件的,公安激光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归侨、侨眷经批准短期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户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出境探亲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在批准出境探亲期间的工资、假期等方面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参照办理。居住在农村的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因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在落实转包责任后,其土地承包权三年内可以不做变动。

2、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3、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4、 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假期如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自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三十天。

5、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假期如何规定? 答: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6、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探亲待遇相同。

7、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短期出境,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确需续假的,应在原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超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离职费如何计算?

答: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

9、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如何领取退休费、退职费?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

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退休金、退职金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10、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出境定居,且一直享受原公费、劳保医疗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1、居民出国定居后,境内有关个人人民币收入能否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答:1、境内居民出国定居后,下列合法人民受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1)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2)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3)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2、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持原单位证明一次性全部兑换外汇,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兑换外汇标准为:(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

三、 定居

1、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报回审批:(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的问题的;(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2、华侨如何申请回国来浙定居?

答:要求回国来浙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应是原从本省出境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在本省的,由申请人或由国内亲属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公安部门或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国外的,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3、港澳居民如何申请来浙定居?

答:要求来浙定居的港澳居民,应是原从本省出境定居的港澳居民。申请人在本省的,由申请人向拟定居地的公安部门或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境外的,可向在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提出申请。

4、华侨申请回国来浙定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回国来浙定居的华侨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护照和签证;(2)申请人要求回国定居的书面申请书(包括当地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或在当地购有住房;有外汇储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有亲人协助料理生活等内容)。

5、临时回国的华侨能否在国内办理定居手续?

答: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的华侨要求留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个别情况特殊、有实际困难的,如国内亲人能解决住房,愿意赡养,允许投亲定居。

四、 教育

1、“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要求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认定需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1)考生本人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材料:归侨、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亲或本人的归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管出具的父(母)亲华侨身份证明及华侨本人护照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中已明确的可免)。此证明可由考生父亲或母亲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具,也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3、“三侨生”报考国内各类大专院校有何照顾?

答:国家对“三侨生”报考国内各类大专院校目前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侨务知识宣传三
篇四:侨务知识

侨务知识宣传(第三期)

宣传内容:

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具备哪些条件?

二、我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具备哪些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报回审批: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二、我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

(1)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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