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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行政公文 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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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篇一: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政务公开列为必须狠抓落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足见其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中央再次作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既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全面贯彻,更是对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自觉践行,其意义自不待言。

一、政府信息不公开给政府部门和官员带来的不良后果

政府信息不公开,对普通市民而言,坏处不言而喻。那么,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坏处在哪里?

1、要为别人“背黑锅”。有些事故,如自来水苯超标、放射源丢失等,本来主要责任在出事故的企业,可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迟缓甚至故意隐瞒,最后自己变成了矛盾的焦点、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2、非但不能“大事化小”,反而会“小事弄大”。很多时候,政府隐瞒信息,是怕公开了引起恐慌,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当地“稳定大局”。殊不知,凡是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政府越不说,公众越想知道;权威信息越不充分,谣言传播越快,到头来,也就越不稳定,甚至不可收拾。例如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工程,从长远看,是符合市民利益的事,完全没有必要“悄悄开工”,只要经过充分讨论,就一定能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3、影响政府公信力。毫无疑问,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不好,是

与其公信力成正比的。你越是不公开信息,你的公信力就越差。公信力越差,公众对你越缺乏信任感,即使你后来说的是真话,人家也不相信了。例如垃圾焚烧是国际通行办法,对环境的影响,远远低于垃圾填埋。值得政府部门反思的是,政府部门说什么老百姓都不信?

这三条之外,如果还能加上第四条——因为信息不公开而引发各种不良后果,相关的官员,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第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第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

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第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领导干部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没有强调公民的参与和配合,考虑群众的信息需要。

3、在公开信息内容上存在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出台和实施,但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有一些“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信息,普遍没有得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特别是“危及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其第八条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所以,此类信息仍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盲区。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

本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哪些信息应该如何公开、信息公开到怎样的程度,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加以明确操作的。

三、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1、提高领导干部“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 要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就要转变他们思想观念,要让他们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保密工作一样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提高政府官员 “阳光意识”的关键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其的执政理念。

2、推动促进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咨询等提供便利、及时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予以监督和追究途径。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3、加强配套法制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存在一定冲突的条文。同时,积极积累信息公开的各种经验,渐进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4、完善工作实施细则。早在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但这些都是指导性意见,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和部门都缺乏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国务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工作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分类把握“公密”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

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

对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篇二: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对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全市“解放思想跨越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市政府办公室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三个高于、三个提高”的发展目标和“稳定增势、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立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强化服务,提升境界,突出创新,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爬坡上坎的关键时期,也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做好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尤为重要,我们从自身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难免偏颇,权供参考。

一是进一步开展好调查研究工作,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察民情,解民忧。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决策的反馈,特别针对经济发展瓶颈问题,搞好调查研究,问计于民,集群众智慧,破解发展难题。

二是加强对县区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并针对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的特点,有计划的开展各项培训活动,特别是公文写作,信息采编、办公自动化方面,进一步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推动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的创新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积极组织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业务工作交流,树立典型和工作标兵,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优化办公室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增强市县之间、县县之间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各项战略部署的协调性和联动性,使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全市经济跨越发展服好务。

金乡县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4日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篇三: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苏发?2011?31号 (2011年10月13日)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5号)精神,大力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全省人民政协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我省人民政协事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加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在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永葆人民政协的生机与活力。

(三)当前江苏正处于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紧扣“十二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全面落实胡锦 1

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的新要求,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必须切实发挥

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共建江苏更加美好明天和人民更加美好生活的强大合力。要发挥好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的重耍作用,善于运用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不断增进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要发挥好政协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发动参加政协的各界人士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要发挥好政协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协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着力点,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省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团结各界人士为推进“两个率先”、建设美好江苏共同奋斗。

二、更加重视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

(四)切实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协的政治协商,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政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切实做到“三在前”、“三在先”,即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在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时要先协商后提请审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机制,以政治协商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坚持民主仍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原则,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多数、照顾少数。

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2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章,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都应纳入协商范围。

进一步改进政治协商的形式。既要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政治协商,还应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开展书面协商等收集意见建议,增进各方共识,汇聚各方智慧。

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党委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也可视情况临时提出协商议题。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治仍商提供必要条件,提前将协商需要的相关材料送交政协,并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开展活动。政协要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政协委员进行认真准备,积极建言献策。协商活动由政协具体组织实施,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协商活动,主动就协商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政协要及时汇总整理各党派团体、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 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五)建立健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工作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支持政协委员通过提案、视察和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开展民主监督。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及主要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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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丰富民主监督的内容。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以及执行政协浃议,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等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切实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

进一步拓展民主监督的形式。除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外,还应包括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开办的政协工作专栏或专题节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六)扎实有效推动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加强与政协的联系沟通,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给他们的参政议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半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决策及时通报,帮助政协了解全局、知情明政。

支持政协开展调研视察。党委、政府每年提出1—2个重大课题交由政协进行调研,也可选择若干课题,委托政协或邀请政协委员进行调研论证。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人调查研究,开展

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与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联合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

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方面。政协要发挥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主动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及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4

支持政协开展海内外联络联谊工作。重视发挥港澳委员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把政协的对外交往纳入对外交往工作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党委、政府重大外事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参加。省和有条件的市政协可根据需要组团出访或接待相关团组来访。

(七)加强对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认真办理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送达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给予答复。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办理。对政协提交的重要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以及以其他方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党政分管领导要认真阅批,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采纳。凡是党政领导有具体批示意见的,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要把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考评党政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客。

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实行开门办理、协商办理;对政协督办的重点提案,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三、更加重视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八)注重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作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本团体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应占较大比例;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要有1名驻会副主委(副主席)兼任同级政协副秘书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应有适当数量,在委员中应占适当比例;政协机关应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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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篇四: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一些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3、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政府社会管考,试大网站收集理水平提高的重大进步,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5、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

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6、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红盾信息网,但是要么只是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要么虽然公布诸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7、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

二、成因剖析

1.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内尚有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认为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是本部门的权力。有的甚至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后,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会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着“让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多了只能添乱”的错误思想,因此不愿也不敢将“信息”公开,对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

2.权力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漠,使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受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推进政府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意识问题。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把当行使政府职责看成是手中的权力而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时,那么其政务公开必定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以种种借口推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可能缩小公开范围、压缩公开深度。目前,尚有不少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的事务就是本部门的权利范围,不愿也不必让他人知晓。

对当前政协工作的建议。

三、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政府领导干部 “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

2、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基本制度。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各个政府和各个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

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考试,大网站收集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4、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5、完善政府行政行为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

6、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便宜服务。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7、渐进的将条例完善为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对应冲突的法律法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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