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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活动总结 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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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
篇一: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我国于1950年颁布并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求对薪级报酬征收所得税。不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其他劳务报酬也很少,因此,该“要则”一直未实行。

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国居民越来越多,我国居民在外国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所得也日益增多。1980年9月10日,我国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当时,该法适用于中国居民和在我国的外国居民。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1986 年9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这样,《个人所得税法》就仅适用于在我国的外国居民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上述三个规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为此,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1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由6 项增加为11项。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2次修订,恢复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由国务院决定其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3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把起征点由1980年以来的800元调高到1600 元。这次修改,还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4 次修正,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5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把起征点由1 600元调高到2 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这部法律作了第6次修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把起征点由2 000元调高到3 500元。

美英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1
篇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英美日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

1、个人所得税综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日本以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作为基干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 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如何发挥和激活个人所得税的上述双重功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当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达到相当程度,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充分发挥,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进行综述并对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总结,最后探讨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借鉴意义。

2、美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2.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1861年,美国爆发南北战争,军费需求大增。为了缓解财政收入压力,国会通过了《1861年收入法案》,该法案开始对个人所得征税。所得税规定,对年总所得超过800美元部按照 3%的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标志着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的联邦税收体系的新发展。 但是,随着内战的结束,为了顺应民众的减税要求,一方面减免了战时消费税,许多商品也不再征收消费税。1868年,联邦税收主要依赖于酒税和土豆税。另一方面,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于1872年完全废止。

1913年10月,国会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适用于年所得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7%。在当时,美国仅有不到 1%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筹集收人功能十分有限。

2.2、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为了筹措足够的军费,191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收入法案。该法案把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1%提高到2%,最高边际税率由 7%提高到 15%,适用于年所得超过150万美元的个人。1917年,随着战争经费需求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40000美元的税率提高到16%,所得在15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 67%。1918 年,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收入法案,个人所得税税率再次提高,最低税率提高到6%,最高边际税

率提高到77%。这些增税法案使联邦财政收人大幅度提高,由1916年的7.61亿美元,增加到1918年的36亿美元,占GDP 的25%。此时,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但仅有 5%的居民缴纳所得税。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经济复苏,所得税收人大幅度增加。国会先后五次削减所得税税率,最终使所得税最低税率恢复到1%,最高税率下降到25%。联邦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3%。

1929年股市崩溃标志着大萧条的开始。由于经济萎缩,联邦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1932 年,联邦财政收入仅为19亿美元。同时,财政赤字急剧增加,1931年财政赤字达27亿美元。对此,国会通过立法,试图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到1936年,最低税率已提高到4%,最高税率提高到 79%。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为了防御和其他军事需要,美国于1940年和194年两次提高了个人 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负。到1944年, 联邦个人所得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应纳税所得额不足2000美元的纳税人税率达23%,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美元者的税率高达94%。同年,联邦个人所得税从1935年的52.7亿美元增加到197.05亿美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从1935年的14.6%提高到45%,占GDP比重从0.8%提高到9.4%.至此, 个人所得税在联邦税制体系中跃居第一位.此后,虽经多次改革和调整,但联邦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以上,并稳居第一税种的地位.

从20世纪50年代起,税收不仅作为政府筹集收入的一种手段,还被用作政府调节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稳定的一种政策工具.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为了缓解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美国肯尼迪总统在1962年提出了一项旨在加强经济实力的永久性减税法案,但该法案直到1964年才由约翰逊签署,即《1964年税收法案》。该法案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约20%,相当于1964年和1965年减税110多亿美元。边际税率从原20%~91%降到14%~70%,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以减税方式刺激经济,把税收手段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税制改革,在历史上被称为肯尼迪-约翰逊减税。

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经济滞胀,加之石油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飙升等因素导致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使得美国政府干预经济政策屡屡失败,也使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理论难以在低增长、高失业、高通胀并存的情况下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对策。在这种背景下, 传统的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受到新保守主义经济学派的青睐,1981年上台的里根总统采纳了新保守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供给学派的理论,形成了所谓的“里根经济学”。同年,国会通过了《1981经济复兴税收法案》(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该法案拉开了美国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也标志着联邦所得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减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一直是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变迁中的主旋律。其中,里根时期的税制改革开启了全球性减税的浪潮,克林顿政府的税制调整有效缓解了美国联邦赤字压力,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发展。21世纪以来小布什政府的一系列减税法案对美国社会经济变革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后,面对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奥巴马政府提出了旨在进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法案,即《2012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 (The American Tax payer Relief Act of 2012),该法案确保98%美国人和97%的小企业主不会增加税负,这使联邦个人所得税仍稳居主体税种的地位。

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变迁就是政府职能演变的缩影,1913 年以前,美国奉行小政府、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这与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主张完全一致,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职能范围也极小,税收收入有限。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活动范围逐渐扩大,特别是战争带来的巨大军费开支要求政府开辟新的财源。

在所得税产生前,美国只能靠提高关税和货物税的税率来满足支出增长的需要。所得税的产生,不仅使政府获得了新的融资工具,开辟了新的财源,也极大缓解了关税和货物税的压力。

实际上,自1913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合法产生以后,它在联邦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不仅满足了政府规模扩张的需求,更成为政府规模迅速扩张的助推器。

2.3、美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3.1纳税义务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3.2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目前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已婚和未婚,按照不同的税率表依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税率表如下:

(数据来源:美国国税局官网)

2.3.4费用扣除: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3、英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近几年来,英国政府对本国税制做了一系列调整,其宗旨在于减轻英国公司的税负,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英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并力图实现社会公正,以保持英国经济的增长和政局的稳定。

3.1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3.1.1税率结构及其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在经过了20余年的调整之后进入了相对稳定时期。从2000~2001财政年度开始,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直实行以22%的标准税率,配以10%的低税率和40%的高税率所组成的三级超额累进税(如下表)

在1978~2002年的24年期间,英国的税率级次已经从11级减至3级,税率一直呈下降之势 ,而且下降幅度很大,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最高税率都下降了一半以上。1978年以前,对工薪所得征收的最高税率曾经高达83%,加上个人投资所得加征的15%附加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达到98%的高水平。1979年英国保守党开始执政的第一个财政

年度就把标准税率从33%降到了30%,最高税率从83%降到了60%。第二年即1980年,取消了较低税率这一税级档次,1984年又取消了对个人投资所得课征的附加税。1988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已降到了40%,标准税率降到了25%,形成了一个相当简洁的税率格局,即95%的纳税人适用25%的税率,少数高收入者适用40%的税率。这样一种税率结构充分体现了当时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宽税基、低税率和高效率的特征。1992年之后,英国在把标准税率继续调低的同时,又恢复了低税率档次,从1992年的 20%逐步降至1 999年以后的10%。跨入新世纪之后,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基本上稳定 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2%)和高税率(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格局之上。

3.1.2各项扣除及其变化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工薪、失业救济金、营业利润、财产出租所得、投资 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所得、养老金和退休金所得等。这些收入所得在计税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英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曾名目繁多,主要有个人扣除(即个人生计费扣除)、已婚夫妇扣除、鳏寡独居扣除,附加个人扣除、子女税收抵免、工薪家庭税收抵免和盲人扣除等等。最近20年多年来,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下降,各项扣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化的趋势是扣除项目越来越简洁。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多年的已婚夫妇、鳏寡独居、购房抵押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等项目的扣除已相继废除。下面介绍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主要扣除项目及其变化。

①个人扣除项目

个人扣除项目是英国个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依税法允许扣除的最大项目。其数额的确定对纳税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自1979年以来,英国个人扣除的数额标准一直在提高, 1979~1980年度为3140英镑,1994~1980年度为4135英镑,1999~2000年度为4543英镑。 2002~2003财政年度的个人扣除标准是:65岁以下者为4615英镑;65~74岁者为6100英 镑;75岁及其以上者为6370英镑。 个人扣除标准不断提高的原因:一方面是按照英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扣除标准须随各年度物价上涨幅度,即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税收体现对低收人人群的帮助。扣除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免税待遇。 此外,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扣除额是依一定的年龄界限分档确定的。65~74岁老年人的扣除标准要比普通纳税人高32%。7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扣除标准还提高了6%。 ②已婚夫妇扣除项目

1970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享受个人扣除,其收人只能纳人丈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篇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前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而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能发挥其在这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顺天应人”的重大问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调整税费对国民收入影响不大,降低民众对财富两极分化的不满情绪

可以适当对民众减负 通过减税增加广大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薪收入,也有助于提升消费,扩大我国内需,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改革个税的意义:

个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

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税收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而在税收杠杆中,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少纳或者不纳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长期以来又缺少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现实经济的矛盾逐渐趋于明朗化,个人所得税在实行过程中渐渐暴露出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因此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同问题,应该改革现行税制, 拓宽税源, 合理确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实现公平税负, 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完善,建立一套更富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如图所示,根据我查阅的资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上升趋势。1994 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 亿元,2010 年增加到4837.17 亿元。

2011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方面作出 了调整。经测算,此次调整与2010 年相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 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00 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 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 亿元,税收是财富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分配与流动,财政收入少了,留归纳税人的部分就多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吉林大学的杨超文先生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梁敏的《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王平《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等都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我结合了他们了观点和自己的看法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如下几点: (一) 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

平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不相同(如:住房、教育、医疗、抚养人口等),这将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较大。另外,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假如有一个4 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 元,他要养活4 口人,人均1000 元,按30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50 元。另一个4 口之家4 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 元,也就是人均3000 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偷税漏税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私有企业的大力发展,公民收入的多元化,使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上遇到了诸多难题。在普遍百姓的意识里, 对于纳税的自觉性相对淡薄, 逃税、偷税等不法行为比比皆是, 公民税收法治观念的认识不足是当前 国家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个人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二是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三是各种保险投资逃税。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教育储蓄逃税。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蓄种高5%以上。

(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收入的6.6%,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对较低。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三十多年中也增加了近百万倍,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 — 20% 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五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2009年税收总收入为59514.7 亿元,个人所得

税收入3949.27 亿元,我国2010 年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两年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之比均为6.6%。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 的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应该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应为8927.26 亿元,2010 年应为10980.3 亿元。 (四)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按草案中工薪所得的起征点3000 元,劳动所得和稿酬所得的免征额为800 元来计算,月收入同为4000 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则应纳税额为50 元,若4000 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2400元,劳务所得800 元,稿费所得800 元,则不必缴纳税金。因此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其完税率最高,目前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渠道多且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大、征收成本高,逃税、漏税现象比较多,难怪有人称现在的个税就是工资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则难以严格征缴。分类税制模式在总体上难以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五)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纳税意识淡漠。社会上一部分人甚至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有本事的体现。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现阶段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另外,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比如美国建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行为会受到公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

三、造成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原因

(一) 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所以存在一系列问题, 是因为在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上缺乏着相应的科学、合理的体系完备,而这些设置的缺乏恰恰导致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调节个人收入要求的不相适应。从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公民目前的纳税意识还相对滞后,税收征管的手段也比较落后,因此,而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是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二)资源体制改革的滞后

对于煤炭行业来说, 煤炭资源体制改制滞后是造成其个税问题的主要原因之

一。纵观煤炭行业发展的历史, 影响中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导致了煤炭行业进入壁垒的畸形化,煤炭资源难以实现有效配置,行业效率不高, 行业处于低水平竞争的格局。这些因素影响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也制约着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

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篇四: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下面从税制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 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二、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积金等。这里就征税范围中涉及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些介绍。 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个人所得有的来自于正当经营,是合理回报,有的来自于坑蒙拐骗,是非法所得。对于这两类所得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所得的理解,也影响到一国财力。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论所得在来源上的法律属性,都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不因为这些所得可能会对社会风气、风俗的不良影响而不征税。一般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正好相反的做法,征收范围被局限在合法收入内。

[!--empirenews.page--] 转移所得。转移所得是政府或个人将所得无偿转移给纳税人,不同于有偿性质的转让所得。转移所得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格局。由于转移所得有不同种类,一国对转移所得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比如很多发达国家对离婚赡养费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对社会保险福利则不征收。对社会保险福利不征税的理由是这类转移本来就是出于社会再分配的目的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再对此课税反而会部分抵消这种作用。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移所得。 三、税率结构 由于所得构成复杂,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不同。 各国的税制变动大都表现出了一种趋势,即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英国1977年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10档,最高边际税率为83%;到了1988年,税率只有25%和40%两档,现在基本固定为3个等级。日本个人所得税(国税)税率在1950年有8档,最高档税率为55%;到了1969年,税率档次达到顶峰,

为16档;之后级数逐渐下降,1987年12档,1995年又减少至5档,最高档税率为50%。我国的工薪所得分为9档,在所列国家中等级数比较高,还有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的必要。

四、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其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 课源法,即从源课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所得产生的当时当地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缴纳给政府。 申报法,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申报所得,总所得额的计算或自行完成或由税务机关完成。 测定法,是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的一些外部特征推断其所得并计税,比如可以根据银行账户信息判断纳税人的收入,还可根据纳税人的消费支出、生活水平来判断。 估计法,主要是以纳税人的历史资料为参考,估计其应纳税额。 可以看出,测定法和估计法都不能作为精确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观估计的色彩较重,估算结果很可能远远偏离实际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只能作为课源法和申报法的补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税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课源法由于征税手续简便,可以节省这方面的费用,并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纳税人合作与否并不关键,逃税现象相对可以得到减少。申报法在发达国家推行较广,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信息来课税,一方面激发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有较高的要求。 总体而言,这几种方法相互补充,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完善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很多国家通常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方法。以法国为例,除了采用申报法之外,还有协商征税的办法,相当于估计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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