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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公文 时间: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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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篇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其中:

(一)单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多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初次发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或多次发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或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差错率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在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

元罚款”、 “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中:

(一)不如实答复或者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中:

(一)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

至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中: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篇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登记管理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三、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四、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六、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十、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十一、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公司未按规定备案

十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十四、公司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十五、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十六、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十七、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十八、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九、企业或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二十一、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二十二、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二十三、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十四、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十五、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二十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七、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二十八、擅自转让或出租企业名称

二十九、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三十、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三十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三十二、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二章 外资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十三、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四、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三十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十六、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

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第三章 个体私营登记管理

四十一、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四十二、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四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四十四、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十五、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四十六、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四十七、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四十八、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四十九、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名称不相符

五十、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五十一、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五十二、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五十三、擅自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五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十五、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五十六、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十七、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申请补领更换

五十八、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五十九、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六十、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六十一、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六十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六十三、无照经营

六十四、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

六十五、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第四章 市场规范管理

六十六、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六十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档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按要求公开营业执照信息

六十八、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显示

六十九、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七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

七十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或未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七十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

七十三、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未签订服务合同,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或未按要求备份保存有关信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篇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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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篇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亚东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理、合规,切实保障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镇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杜绝随意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及相关法规,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对群众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和法定处罚幅度,确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基准额,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主要是针对违法违规罚款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处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2.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次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应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档次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轻微行为。对此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3.一般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

4.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其中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经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可以顶格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处罚档次内取最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应,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如属轻微违法情形且法律规定减轻情节的,按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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