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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工作计划 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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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定
篇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制度与措施

第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

第二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党政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责任目标的实施与考核,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完成。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与集团公司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严格责任状考核制度,确保责任状各项工作落实。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严格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加强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做好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持有关证件(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到集团公司计生办办理婚育情况证明介绍信,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理生育手续。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孩子,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条有关证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证》;

(三)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军人证》;

(四)子女因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供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五)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六)因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收养证》和患有不孕症的医学或相关证明;

(七)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

(八)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九)一方为外国人或归侨、港、澳、台同胞的,提供护照、华侨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前款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医学证明,是指当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三章 优待与奖励

第八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女职工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共计10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共计150日,剖腹产凭医院证明增加15日;男职工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三)职工退休后,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时发给。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四)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

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1、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2、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五)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1、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2、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第四章 计划生育待遇

第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免费享受下列待遇:

(一)领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前款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时,假期分别计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0.5倍征收。

(二)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至2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的3至4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于生育之日起1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5至7倍征收;超过1年在2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6至8倍征收;超过2年在3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7至9倍征收;超过3年未主动报告或未主动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计征标准的8至10倍征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

(六)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无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夫妻,比照第(四)、(五)项的规定征收。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男女双方分别计算,按第(四)

(五)项规定分别征收。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按照计征标准高的一方的计征标准征收。

对于2003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生育子女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前款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视为严格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当事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服务、奖励、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以及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或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目标与奖惩

第二十条 年终集团公司根据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的内容对各基层单位进行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目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概论作业1参考答案
篇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概论作业1参考答案

(参考教材第1~3章)

一、简答题

1.如何理解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能极大改善生殖健康和妇女地位。 答: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主要是指对育龄群众(包括育龄妇女和丈夫)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避孕套、避孕药(膜)等)、随访服务等,还包括对有关人员健康教育和宣传。这些服务都是属于国家的民生工程,都是免费的。

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极大地促进了生殖健康和妇女赋权。根据妇女意愿延长生育间隔或终止生育,避免了非意愿的妊娠和生育,大大减少了避孕节育方面未满足的需求。从结果来看,晚婚晚育使妇女推迟进入婚姻期和生育期,避孕方法的普及使妇女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结束生育,为妇女延长受教育年限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时间,为个人发展创造了条件;计划生育减少了妇女的生育数量,从而降低了与孕产相关的死亡和患病风险,也减轻了他们从事家务和养育子女的负担,改善了儿童的生长环境和成长条件;计划生育的开展和普及了与生育和避孕相关的知识,在实效上起到了促进了妇女保健意识、改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的作用;避孕节育方法的普及及较低的服务代价,使妇女意识到控制自己生育的可能,从而在生育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决策权。

(2)以人口控制为目的的计划生育不利于生殖健康和妇女赋权。由于早期的人口政策所依据的理论是人口控制的重要性高于个人安康和个人权利的主张,这种偏重于狭义解释的“计划生育方案”通常是指给已婚妇女发放新型的避孕药具和做绝育手术,知识为了降低生育率。虽然避孕服务已使千百万妇女受益,使某些限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和方法却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尤其对贫困妇女。许多国家发生了强迫采用某种避孕方法或绝育手术的粗暴做法,不重视避孕的安全性,服务质量差,忽视妇女多方面的生殖健康需要,获得避孕药具和安全人工流产服务的途径不通畅,损害了妇女的权利和健康。当政府或者其他机构不能提供信息、服务以及妇女生殖健康和权利所必须的广泛社会条件时,妇女便首当其冲受到影响。

这种不利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妇女往往在国家生育政策和家庭生育需求之间处于矛盾的中心。早期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有强制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对妇女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损害,尤其是边远欠发达地区或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比如,超生显然是家庭和夫妻行为,但是针对这个问题的措施往往落实在妇女身上,给妇女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康风险。二是,在时间短、数量大的避孕节育需求下,避孕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使妇女为避孕节育付出了健康代价,一部分人甚至有严重的避孕不良反应或并发症。而由于避孕节育服务的最终目的是控制出生,因此进入更年期的妇女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2.“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八个方面: 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2分)

②完善人口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分)

③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加快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1分) ④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1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⑤健全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1分)

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社会性别平等;(1分) ⑦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1分)

⑧健全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1分)

3.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内容?

答: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法规体系。它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4.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主要包括国家“三项制度”、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以及生育关怀活动等内容。

“三项制度”包括①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②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制度,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法定奖励优待政策包括晚婚晚育公民的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休假和奖励及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5.人口发展规划编制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人口发展规划编制的工作原则是:

①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②坚持战略性、宏观性和前瞻性;

③坚持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参与;

④坚持规范程序、依法编制;

⑤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⑥坚持统筹坚固、突出重点。

6.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线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内容有哪些?

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线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有如下内容:

①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方面,突出人口出生的控制效果,如计划生育率和统计准确率;

②在依法行政方面,突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有效处理和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如违法生育处理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案件结案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率、各项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率、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免费率以及其它随着工作发展出台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率等;

③在技术服务方面,要突出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如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率、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妇科病的普查普治覆盖面及其效果等;

④在队伍建设方面,要突出人员的合理有效配备,如各级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知识结构和作用发挥情况等;

⑤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突出基层网络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如服务站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群众对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等;

⑥在宣传教育方面,突出群众生育观念的更新和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的掌握,如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等;

⑦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方面,突出体现对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和服务水平,如流动人口验证和服务率。

二、论述题

请详细论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依法行政有六项基本要求(答出4个基本要求即可得20分,其中每个基本要求答出要点2分,具体的解释3分):

①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决定。

②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③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解释采纳或者不采纳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理由。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自己拥有行政执法的权力。

④高效便民。所谓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避免拖延耽搁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⑤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守信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坚持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如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能擅自改变,确实因法定的事由需要改变时,也要对当事人予以经济补偿,不能让当事人蒙受损失。

⑥权责统一。所谓权责统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执法手段。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行政机关违法或者行使职权不当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使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即职权法定、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三、案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以下案例并回答问题)

多年来,江苏省不断探索,积极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革, 优化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 从理念、 目标、 方法、结果、机制等多方面改进与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由突击性的考核评估制度向建立经常性的工作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制度转变,逐步实现目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改革思路是:

在指导思想上,力图通过改革,把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接受考核的压力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动力,把群众需求作为改进工作方向,把群众满

意作为客观评价标准,理顺了考核者、被考核者与人民群众三者间的关系, 形成了从上到下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的局面、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公平、统一, 确保考核评估工作协调运转、方法统一规范、结果准确无误。

在目标制定上,注重体现目的性、分类指导、工作导向等原则。 由自上而下为主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而过渡到以自下而上为主, 充分体现需求导向;由注重年度指标为主向年度指标与年均指标相结合,进而过渡到以年均指标为主,强调工作的连续性。

在指标体系上,注重体现指标的可测量性、可获得性、可比较性、质量可保证性、由以管理指标为主向管理与服务指标相结合,进而过渡到以服务指标为主,并拓展人口协调发展相关指标;由定量指标为主向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渡到定量指标定性化与定性指标定量化;由以结果指标为主向结果与过程相结合,过渡到既注重结果又重视过程,提升了指标的内涵。

在考评标准上,由完成上级下达指标为主向既完成上级指标又满足群众需求,进而过渡到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标准; 突出政府保障、事业发展、群众受益的工作导向。

在考评方法上,由省级为主的封闭式考核,过渡到由省和地市人口计生干部与专家队伍相结合的开放式考核、加大第三方评估的比例,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开展了对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和主要领导人的工作实绩,促使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阅读以上案例,试回答:

1.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1)实事求是;

(2)突出重点;

(3)动态管理;

(4)分类指导;

(5)体现奖励;

(6)公正透明。

计划生育知识试卷一A
篇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人口理论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测试卷(一)

姓名 成绩

一、填空(每空2分,10空,共20分)

1、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 低生育 水平, 提高 出生人口 素质。

3、低生育水平是指生育水平在 更替 水平之下,也就是总和生育率在 2.1 以下。

4、避孕及时指的是顺产 3 个月、剖腹产 8 个月、引流产 3 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

6、统计台帐登记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初婚、 再婚 、 离婚 和丧偶。 9、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是以 宣传教育 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 优质服务 ,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20题,共40分)

1、马寅初的“新人口论”最早是在( A )提出的。 A 50年代中期 B 60年代中期 C 60年代末

2、( A )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A 1980 B 1978 C 1982

3、必须把( B )问题摆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 A 经济 B 人口 C 环境 D 资源

4、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一直保持在( C )左右。 A 1.5 B 1.7 C 1.8 D 2.0 5、( A ),始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A 劳动年龄人口过多 B 人口老龄化 C 出生人口过多 D 人口总量太大

6、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坚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A )责任制。

A 目标管理 B 指标考核 C 廉政建设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 B )。 A 单一考核为主 B 综合评估为主 C 年终考核为主 8、已婚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例应达到( C )以上 A 19% B 20% C 21%

9、一孩育龄妇女占育龄妇女的比例达到( B )以上时,说明本地区计生工作水平较高,低于( )时,说明工作水平较低。

A 30%,20% B 40%,20% C 40%,30% 10、出生统计准确率指的是( A )

A(调查出生中报告单和MIS同时准确上报人数 /调查出生总数)×100% B(调查出生中报告单准确上报人数 /调查出生总数)×100% C(调查出生中MIS库准确上报人数 /调查出生总数)×100% 11、在省监控调查中,调查时点为( A )

A调查开始日的上月最后一天24时; B调查开始日; C 调查开始日的当月第一天24时; D调查结束日 12、在省监控调查中,调查时限为( A )

A自调查时点前推一整年 B当年度元月1日至调查日 C当年度元月1日至调查时点

13、男年满( C )周岁、女年满( )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A 23,22 B 26, 24 C 25,2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14、一对夫妻,结婚登记时男方29周岁,再婚;女方25周岁,初婚。女方( B )享受晚婚假,男方( )享受晚婚假。

A 可以,可以 B 可以,不可以 C 不可以,不可以

15、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晚婚生育或年满( C )周岁的,为晚育。 A 21 B 22 C 24 16、生育证的有效期限是( B )

A 当年度元月1日至12月31日 B 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C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

17、《农表一:出生情况调查登记表》中“报告单是否准确上报”指(A ) A 指调查时限内出生婴儿信息是否与报告单上报一致,有一项不一致的即视为错报; B 指调查时限内出生婴儿信息是否与MIS信息一致,有一项不一致的即视为错报; C 指调查时限内出生婴儿信息是否与报告单上报一致,所有项不一致的即视为错报; D指调查时限内出生婴儿信息是否与MIS信息一致,所有项不一致的即视为错报;

18、在填写《农表二: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调查登记表》时,出现以下哪种情况时,应该将其相关信息登记在其他调查表上?( A ) A经妇科检查有生育体征,符合判定出生条件 B经妇科检查发现有政策外怀孕现象

C属于抽中村民组的已婚育龄妇女,有资料证明其流出的 D康检未见面已婚育龄妇女

19、《农表二: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调查登记表》中,某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二胎,但因手术禁忌症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她是否属于应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对象( A )?某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二胎后立即上环,她是否及时落实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B)? A 是 B 否

20、农表二第2类康检对象中,属于调查时限前有生育或流引产行为且应该在调查时限内落实措施的对象,是否视为应及时落实对象( A )。 A 是 B否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5题,共15分) 1、以下哪类人员属于调查对象?(1、2、3、4 ) (1)户口在样本村,现在北京打工的35岁已婚育龄夫妇; (2)户口在北京,到样本村经商半年的育龄青年 (3)户口在外省上,嫁到样本村的媳妇

(4)样本村内非调查时限内出生,尚未报户口的婴儿

(5)在样本村居住的非农业人口

2、以下哪些属于应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 1、3、4 ) (1)调查时限内有生育(含判定出生)行为的妇女 (2)调查时限内有生育(不含判定出生)行为的妇女 (3)调查时限内有流引产行为的妇女

(4)调查时限内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妇女(调查时限前有生育或流引产行为) 3、今年省《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监控调查方案》里的工作目标包括哪九项:(1、3、4、5、7、8、10、11、13)

(1)人口出生率 (2)人口自然增长率 (3)统计准确率 (4符合政策生育率 (5)出生人口性别比 (6)综合避孕率 (7)避孕措施落实率 (8)避孕措施及时率 (9)独生子女领证率(10)流动人口管理率(1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1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13)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16)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率 4、2009年方案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的填表对象包括以下 (1、4)

(1)本乡应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08年以来政策外出生对象 (2)本乡应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调查时限内的政策外出生对象 (3)包括样本村调查出的政策外漏报、瞒报对象,并且含判定出生 (4)包括样本村调查出的政策外漏报、瞒报对象,不包括判定出生

5、目前,有(1、3、5、6)省(省辖市)和我省签订了流动人口管理协议,流出到协议省的已婚育龄妇女,其寄回《报告单》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1)北京 (2)天津 (3)上海 (4)深圳 (5)浙江 (6)福建

三、问答计算题(共25分,没有计算过程而直接得出结果不得分) 1、请写出“一法三规两条例”的具体名称(共12分,每写对一个得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指的是什么,其正常值是多少?(3分) 一定时期内出生的活产男婴数量与女婴数量之比 正常值为103—107

3、4月份对某村调查已婚育龄避孕节育情况主要数据如下:

(1)抽中村民小组的全部已婚育龄妇女120人,应落实措施对象100人,零孩及持证未生育10人,产后未到落实措施时间5人,其它无生育条件者5人。采取措施人员中,绝育20人,宫内节育器65人,皮埋4人,其它避孕方法1人,无措施10人。

(2)时限内生育20人,判定出生2人,流引产8人,4月份以前应落实措施10人(以上人员不重复)。其中,除持禁忌症明不能手术避孕5人外,其余人全部按要求落实了相应的避孕措施。

问题:计算避孕落实率(5分)、避孕及时率(5分) 答:避孕落实率=90/100*100%=90%

避孕及时率=(20+8+10-5+2)/(20+8+10+2)*100%=86.84%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篇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教育系统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完善学校计生管理机制,强化学校计生工作责任制,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教工自治、民主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凤台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1、国家法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凤台县教育系统提倡教职工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后结婚为晚婚。晚育年龄为:①夫妻双方晚婚后怀孕生育;② 26周女方达24周岁以上生育;③男方达30周岁以上生育。学校青年男女教职工在结婚登记后7天之内必须主动向学校计生专干报告,必须及时纳入学校计生管理,不得不报或迟报。

2、新教师到岗后,学校须同教师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书,落实有关晚婚晚育要求,并要求新教师填写《教职员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建立学校新增人员计生档案。

3、符合晚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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