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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5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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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5
篇一: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根据IFRS15的要求,会计主体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按照如下5个步骤进行:

第1 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应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依据主体商业惯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体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

每一项合同通常应当单独核算。但在现实中,主体可能会因为法律或商业理由等就其与客户的协议在形式上签订多份而实质上只是一份的合同。

虽然合同通常应当单独核算,但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与同一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一组合同应予合并:

1、 是在单一商业目的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

2、 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一项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或

3、 多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

合同的修改应作为对原合同的调整处理,除非(1)修改新增了“可明确区分”(如IFRS15所定义-参见下文步骤2的讨论)的履约义务;并且(2)额外的对价反映了该单独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适当的价格调整。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则修改应作为一项新的单独合同进行处理。因此如果只是对合同价格的修改,由于没有新增明确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则只能作为对原合同的调整进行处理。

如果修改作为对原合同的调整处理,则适当的会计处理将取决于根据合同交付的剩余商品或服务。

1、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可明确与合同修改前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应通过将剩余交易

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剩余履约义务,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修改进行核算。

2、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应通过同时更新交易价格和部分完成的履约义务的

进度计量,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修改进行核算。

第2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步骤2涉及如何识别须予以单独核算的合同的交付内容(“履约义务”)。在考虑何时(在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前(即步骤5),主体必须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该过程有时被称为“分拆”。对于许多主体而言,这将是收入确认的关键判断。此前,IAS18几乎并未就该领域提供任何指引,因此,IFRS15的要求可能导致某些主体实务上的重大变更(例如电信业)。

在这过程,主体通常首先识别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合同的交付内容(这可以是合同隐含或明确地作出的承诺)。例如,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可能同时包含基于主体惯常商业实务或已公布政策而隐含的承诺。因此充分了解及分析合同的商业目标能帮助有效识别合同的交付内容。

随后,主体应确定哪些合同交付内容应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予以核算。仅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时,商品或服务才是“可明确区分”的:

1、 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可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

益;以及

2、 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

此外,如果符合特定标准,IFRS15要求将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

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消耗或出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的持有将产生大于其残值的金额的

经济利益,则认为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中获益。

至于如何确定主体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是否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这将取决于每一种情形下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表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可与其他承诺区分开来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主体并未利用该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所列明的共同产出;

2、 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改;

3、 该商品或服务与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并非高度相互依赖或高度关联。

如果主体真是无法识别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主体应当将该等商品或服务加以合并,直至其能够识别出可明确区分的一组商品或服务为止。

第3步:确定交易价格

为确认收入,主体必须确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指预期将收取的金额,而并非以主体预计最终收回的金额为基础。

主体将需要确定预计因交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金额,或是因应折扣、回扣、退款、信贷、激励措施、业绩奖金或其他类似项目而变动的可变金额。主体在确定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时,应考虑导致客户形成主体将仅要求支付部分合同列明价格的有效预期的过往商业惯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声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户的过往商业惯例表明主体通常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价格的90%(即,可免除支付余下的10%),对于与同一客户订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价格可确定为合同列明价格的90%。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关键考虑事项为可变对价、货币的时间价值(若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及任何应付给客户的对价的影响。主体应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中最能反映主体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的方法来估计交易价格:(1)概率加权法(预计价值),或(2)以最可能产生的单一金额为基础的方法。

可变对价是合同规定的任何可变金额。仅在主体预期“高度肯定”估计金额的后续变动不会导致重大收入转回的情况下,可变对价才应纳入交易价格。该评估应同时考虑估计值发生变动的概率以及相应导致的任何收入转回的金额大小。如果主体无法将可变对价估计的全额纳入交易价格(因为其可能导致重大收入转回),则主体仅应确认不会导致重大收入转回的可变对价的最低金额。

但是,新准则引入了一项针对知识产权许可证出售或使用的特许使用费的单独规则。在其客户已进行产生收入的相关出售或使用之前,主体不得确认源自此类特许使用费的收入,即使主体拥有证明客户持续出售或使用情况的以往证据。

如果主体确定合同为客户或主体提供涉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重大融资利益,则对价应针对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行调整。但是,IFRS15提供了一个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如果履行义务与付款之间的间隔期间小于1年,则主体可选择不对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行核算。如果客户在控制权转移前为商品或服务支付预付款,这可能导致确认利息费用;而对于拖欠付款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导致确认利息收入。

在确定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除其他事项外,主体应考虑:

1、 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现金售价之间的差额;

2、 主体履行其履约义务与客户进行付款之间的间隔期间以及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的综合

影响。

所使用的折现率应为主体与其客户在合同开始时进行单独融资交易所反映的利率,并应考虑信用特征。合同所产生的重大融资成分将遵循IFRS9或IAS39进行核算。

步骤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在步骤3中确定总合同收入后,步骤4阐明了此类收入如何在不同的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此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含的关于这一领域的要求极少,而IFRS15则作出了合理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某些主体而言,这可能是导致重大变更的领域,而主体将需要考虑其现有系统是否有能力遵循IFRS15的要求对收入进行分摊。

如果在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并代表主体单独向客户出售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

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是主体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主体必须通过运用最大限度利用可观察输入值的方法(如,经调整的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加利润、或(在特定有限的情形下)余值法)来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单独售价超过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承诺的对价,则客户应被视为取得一项折扣。除非该折扣体无完肤IFRS 15所述仅可分摊至某些履约义务的标准,否则该折扣应按比例分摊至合同的所有履约义务。同时,可变对价也应分摊至其可归属的各项合同履约义务。

步骤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最后一个步骤是为针对每一项履约义务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则履约义务得到履行。其中“控制”的定义为对于商品或服务相应的资产,能够“主导资产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这与IAS 18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例如IAS 18要求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控制权可在一段时间内或在某一时点转移从而导致相应的收入确认。此前,IAS 18要求涉及服务的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但却并未包含具体指引说明如何出于此目的确定合同所提供的特定项目是应被视为商品还是服务。IFRS 15并未区分商品和服务,取而代之的是,其包含关于收入何时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及何时应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具体详尽的指引。某些主体可能发现其之前在某一时点确认的特定项目的收入现时须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反之亦然。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控制权被视为在一段时间内转移:

1、 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及消耗通过主体履约提供的所有利益。这意味着如果另一主

体接手向客户提供剩余的履约义务,其无需在实质上重新执行已由最初的供应商完成的工作。该标准适用于客户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消耗服务所产生利益的服务合同;

2、 主体的履约创造或改良了客户在资产被创造或改良时就控制的资产。控制是指主导资产

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因此,如果合同条款规定资产的控制权将在资产建造中转移客户(即,客户控制在产品),则该标准得到满足。该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者

3、 主体的履约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于替代用途的资产,以及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

成的履约部分而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该标准可适用于控制指标并非显而易见的情况。主体将在合同开始时评估资产是否具有替代用处。不可被主体用于替代用途的资产是指主体无法主导(可能已部分或全部完成的)该资产用于另一用途。该限制可以是

通过合同予以限制或实际限制。合同限制是指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体试图主导资产用于另一用途,则客户能够执行其对该资产的权利;实际限制是指若主体主导资产的使用将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例如,重大返工成本或出售资产的重大损失)。

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如果履约义务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标准,则主体在评价资产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时,应考虑下列指标:

1、 主体是否已转移了对资产的实际占有。

2、 主体是否具有收取针对资产的付款的现时权利。

3、 客户是否已拥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

4、 客户是否已接收资产。

5、 客户是否已承担资产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

与合同相关的成本:

IFRS 15包含确定哪些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特定标准,并对取得合同的成本与履行合同的成本作出区分。特别是,对于取得合同的成本,当且仅当此类成本是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且预计将可收回的情况下,才应予以资本化。为方便实务操作,如果预计的摊销期为1年或更短时间,则允许主体将符合条件的取得合同的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对于履行合同的成本,当且仅当此类成本直接与合同相关、产生或改良将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且预计将可收回的情况下,才应予以资本化(除非此类成本属于其他IFRS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其他IFRS的规定)。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已资本化的成本均应以与此类成本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转让模式一致的方式进行摊销。在特定情况下,摊销期可能延伸至超出与客户订立的原合同期限(如,预期的未来合同、预计的续约期)。

质保:

如果为客户提供质保,质保的性质将确定其会计影响。如果客户可选择是否购买质保、或质保为客户提供额外服务,则质保应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仅就所提供的项目符合议定规格提供保证的质保不应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许多行业内的主体均针对未来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可返还的预付款(例如,电信行业针对手机套餐通话分钟数的预付款)。在该情况下,客户并非总是会要求其有权获得的全部商品或服务。此类未行使的权利通常被称为“未使用的权利”。主体应当根据预期客户行使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预计未使用的权利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主体应在客户行使其剩余权利的可能性极低时将任何未使用的权利金额确认为收入。

客户针对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

某些合同包含客户可按折扣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如果这代表赋予了客户“重大权利”(如,该选择权使客户有权以大幅折扣取得额外商品),主体必须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选择权,并在与该选择权相关的额外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或在选择权过期时确

认收入。

许可证(不包括基于销售或使用收费的许可证):

如果主体出售其知识产权许可证,则收入确认的时间将部分取决于许可证的性质。如果许可证代表客户可使用知识产权的承诺,收入通常应在使用知识产权的期间内确认;而转让使用知识产权之权利的承诺则通常在转让发生的当时形成收入。

回购协议:

如果主体向客户销售商品且主体具有回购该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这将对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如果主体必须回购商品或具有回购选择权,该安排应作为融资安排或租赁进行核算。类似地,如果客户可选择是否将该项目回售给主体,且在合同开始时存在促使其这样做的重大经济激励措施,该安排应作为融资安排或租赁进行核算。如果客户可选择是否将项目回售给主体,但在合同开始时不存在促使其这样做的重大经济激励措施,则该安排应当作为具有退货权的销售进行核算。

客户验收:

合同中存在的客户验收条款并不会自动导致主体无法在客户正式验收之前确认收入。如果主体根据合同议定的具体规则能够客观地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则客户验收仅为一项例行程序,其不会影响主体关于客户何时获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决定。

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
篇二: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

摘要:作为会计盈余的确认和计量起点,收入确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政策。收入确认对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也有重要影响,一个公司的收入增长与发展趋势是其过去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的晴雨表。但同时,收入确认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实务中由于产生收入的业务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非常复杂,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关键词:收入确认;问题;万科争论

一、收入确认及其标准

(一)会计确认

确认是财务会计数据进入会计系统进行记录和报告(仅限于财务报表)的程序。广义的确认包括:

1.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数据应否输入财务会计系统并通过财务报表输出信息?

2.输入财务会计系统的数据应当作何种要素来记录并在报表上予以揭示?

3.上述记录和报告应在何时进行?

4.上述记录和报告的会额是多少?

总体来说,确认是指在记录和报告两个程序上,需要回答:“应否”、“作为何种要素”、“何时”和“多少金额”等四个方面的问题。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确认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其第一项标准是需符合要素的定义。要素的定义反映了要素的特征或说是本质属性,是基本特征的组合。确认的另一项重要标准是要素具有可计量性。即使一个项目符合要素的定义,不能可靠的计量,则会计惯例认为,宁可推迟确认而不冒降低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风险,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有些符合要素特性的项目如企业自创商誉、人力资源等之所以暂时不能确认为资产,就因为它不能满足可计量性、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要求。

(二)收入确认

作为会计盈余的确认和计量起点,收入确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政策。收入确认对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也有重要影响,一个公司的收入增长与发展趋势是其过去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的晴雨表。但同时,收入确认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对于收入而言,收入确认主要涉及收入在何时入账的问题,如同其他要素的确认一样,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前提条件: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对于可定义性,要求确认的项目必须满足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必须具备财务报表要素

的基本特征,对于可计量性,要求收入所带来的实际或预期现金流入或其他等价物能够较为可靠地加以计算和衡量。

收入的确认除了以上的前提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对此,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FASB在SFAC No.5《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里指出,根据收入实现原则,收入通常在(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2)收入已经赚取时才予以确认。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时确认;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生息性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生息性资产的被使用程度而逐步确认;处置资产(不包含企业的主营商品)所形成的收入通常在处置当日予以确认。

与FASB不同,IASC着重从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房这一基本标准来界定收入的确认时点。具体而言,如果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该交易就不是一项销售,因此,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如果企业仅仅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一项不重要的风险,该交易即可构成一项销售,其收入即可予以确认。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当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予以预计时,与此项交易有关的收入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该交易完成的程度予以确认。至于允许他人使用企业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只有在:(1)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时才应当予以确认为收入。

在我国《收入》准则中,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确认提供了具体标准。这些标准基本上与IASC的规定相似,即主要考虑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

(三)IASB、FASB新收入确认准则

IASB于2014年5月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15)。同时,FASB亦发布了与此等效的收入准则《会计准则: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该两项准则是IASB与FASB合作开展的趋同项目的成果,将于2017年实行。

IFRS 15规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报告主体应如何及在何时确认收入,并要求此类主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翔实的、更相关的披露。IFRS 15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等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另外,可以总结出IFRS15跟IAS18及其他几个与收入相关的准则或解释相比几个最重要的变化:

1.新准则需要企业明确收入是随时间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准则列出了三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按时间确认收入。如果不在这三种情况内,则要在某一时点确认,这个时

点,IAS18关注的是“风险和收益”的转移,而IFRS15则强调“控制”的转移。

2.新准则对支付价格可能产生变化的交易如何确认收入做出了明确规定,产生的后果是企业需要对可能产生变化的交易价格作出一系列的判断以确定是否应该对这一可变部分进行确认。

3.新准则明确了在捆绑销售中如何对各个所销售部分进行收入分配的方法,缩小了企业对各部分收入分配的腾挪空间。

4.新准则对销售中保修条款作了进一步区分,可选保修和标准保修(三包)的确认要求不同。

5.新准则对合同条款中途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调整收入确认作了明确。

6.新准则对分期还款的销售如何考虑收入的折现作了明确。

总体来看IFRS 15的要求比之于现在的准则更加细化,对很多目前缺少统一操作方法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给了企业更小的对准则的解释空间。这是IASB向FASB靠拢的表现。

二、收入确认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一)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过于原则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过于原则化,不能反映相关业务的特点。大多数公司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千篇一律,缺乏个性化的分析,只简单照抄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等原则性条款。部分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尽管对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但未能体现公司自身业务模式的特点。

(二)复杂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问题

以光伏产业为例,光伏行业部分公司采用了特殊的销售模式,相关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值得商榷。部分光伏公司设立海外子公司从事电站建设业务,建设所需的电池组件由母公司直接销售给海外子公司,电站建成后以处置海外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电站对外出售,从而实现收益。公司在出售海外子公司时将以前年度对海外子公司的销售确认营业收入的做法与交易的形式不符,但如果公司明确了持有海外子公司的目的不是长期经营,而只是为了使用其产品建设电站并整体出售,相当于为公司的产品找到一个特殊的销售渠道,那么按照其商业实质来说,该交易的确能够使其主营业务收入得以实现,因此确认营业收入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特殊客户关系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例如以外贸业务为主的公司在海外关联公司交易。有不少公司都持有海外经销商一

定比例的股份,将海外经销商作为公司的联营、合营企业,甚至有些公司已成为海外经销商的第一大股东,但由于不形成控制,故并未将海外经销商纳入合并范围。这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海外经销商往往都是公司的主要客户,公司向其大量赊销商品,而货款却长期不能收回,公司也未对应收关联方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在此类交易中,大额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而公司仍然对海外经销商继续大额发货,有悖于一般的商业逻辑,且货款的可回收性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收入确认是否合理值得关注。

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三、万科的收入确认之争

(一)案例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的收入确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中国会计视野社区的一篇对万科的收入确认质疑的帖子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称万科作为房产企业的龙头老大,业绩一直不错,在其查阅毕马威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时发现,万科的收入确认原则为: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众网友对万科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各方意见不一。

1、万科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万科的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而且还是比较谨慎的。因为:第一,“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就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开发商完成了实质上所需的义务,不存在因为房屋的原因而不能交付的情况,根据管理层的经验,购房者拒收的可能性很小,成本亦已基本可以可靠计量;第二,“签订了销售合同”就说明交易已经发生;第三,“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满足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收入确认条件。

2、万科的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第一,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仅说明商品是合格的,并不能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也不能说明“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只有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才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以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全部转移。在商品房交付前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还举例说明如果在交房前发生地震,则房屋损毁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来承担,所以风险报酬并未转移。第二,完成竣工结算,才能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给购货方”理解判断上,是以“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还是以“商品房办理了交付手续”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二)案例分析

对于同一会计事项,同为会计专业人员,依据同一会计准则,却对同一收入确认事项的产生了不同观点,这源自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不同。2006年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以原则导向为主的会计准则,原则导向为主的会计准则赋予了会计人员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会计业务的具体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业判断,使得会计处理的弹性空间加大。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发生后,能否确认为收入、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确认多少金额的收入等,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在万科收入确认的职业判断中,我们进行判断的准则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对万科收入确认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上,我们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其进一步理解,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企业特定的情况和环境出发,加以判断。在收入确认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中,有人认为“需要完成竣工结算”,这也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房地产开发产品价值较高,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等销售办法,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后确认收入。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确认为标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所开发商品交付使用后确认收入,有的在收讫房屋销售款项后确认收入,有的在办妥产权转移手续后确认收入,有的干脆视收益情况随意确认收入,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从历年被揭露的盈余管理案例看,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都是通过对收入、费用的操纵实现的,具体的手段主要是对收入的提前、延后确认,以及创造收入事项等,由于收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职业判断,因此收入确认历来是盈余管理最热衷采用的操纵手法,这类事项看似是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其实质却是为了操纵利润,应属于对会计职业判断不恰当地运用。因此我们说,当存在相关潜在利益时,会计职业判断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等便被不恰当的改变了。

收入确认新准则需要注意的五个事项
篇三:ifrs15收入确认五步法

收入确认新准则需要注意的五个事项

核心提示:五个事项设计过渡资源小组、FASB和IASB未来的合作、过渡方式以及附注等。

视野讯:撰写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提供收入确认新准则的具体实施指引,而是总结了需要注意的五个事项。

#1:过渡资源小组将为新准则实施提供帮助

美国《会计月刊》撰文如下: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联手成立了一个过渡资源小组,旨在帮助财务报表编制者理解收入确认新准则,回答相关问题,但该小组不会提供规范性的准则指引。

IASB副主席伊恩·麦金托什(Ian Mackintosh)表示,该小组将收集财务报表编制者的问题,引导他们在现有准则范围内寻找已有答案,而对于没有既定答案的新问题,小组将向FASB和IASB进行反馈。

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业界理解收入确认新准则,两大会计专业团体拟从7月开始举行一系列的公开会议,并上传到网络。FASB主席罗塞尔?戈登(Russell Golden)表示,过渡资源小组成员名单有望于下周宣布。

#2:收入确认准则“趋同”为FASB和IASB未来的合作敞开了大门

收入确认新准则出台,FASB和IASB都异常兴奋,但这并不是因为该准则最终实现趋同并得以发布,而在于它背后的意义,这意味着FASB和IASB可以合作以实现完全趋同。

新准则发布不久,IASB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Hans Hoogervorst)在新加坡发表了一次演讲,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他说:“美国原有收入确认准则包含数千页的应用指引,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指引,收入确认新准则将取代二者。事实上,我们设法与FASB保持步调一致,这是非常重要的,将来我们打算实现更多的趋同。”

#3:实现趋同花费了六年时间

早在2008年,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一份讨论文件——《关于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有FASB版本和IASB版本。比较两个版本你可以发现,两个委员会的意见大同小异,除了遣词造句方面的差异外,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4:公司可以选择过渡方式,但是必须尽快做出选择

现在距离2016年12月15似乎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如果公司选择采用全面追溯法,那么它们需从2015年就开始编制双重报告。

《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杂志》撰文如下:

公司施行收入确认新准则有两个时间点可以选择,FASB规定上市公司从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开始的会计报告期间开始采用新准则(针对采用自然年度的公司,FASB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而IASB规定的生效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会计报告期间。非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将多出一年。

全面追溯法要求采用自然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公司从2015年年初开始收集双重报告数据。而替代法不要求公司重述比

较年度数据,但要求公司做出某些详细的补充披露,包括披露在采用新准则的首个会计年度,按照旧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以便报表使用者进行比较。

McGladrey全国会计准则集团合伙人布赖恩·马歇尔(Brian Marshall)表示,选定过渡方法是公司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他说:“公司应该尽早做出决策。在会计这个力求尽善尽美的世界里,如果公司打算采用全面追溯法,那么它需要采用某种双重报告方法,对新准则采用之前的财务数据进行重述,而不是等到了2016年才说‘我们得查看和调整以往数据,收集相关信息’。”

#5:(当然)重要信息都包含在附注之中

前些天,Quartz网站刊登了一篇新准则相关文章,开篇第一句话就让我们一个激灵:

“在所有会计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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