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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工作计划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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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工作制度
篇一: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一.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所长负责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

一、组织领导全所民警深入调查研究,熟知管辖区的治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加强基础工作。

1、严密户口和治安管理。

2、切实摸清重点人口底数,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3、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4、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员。

5、做好“四防”安全,维护管辖区的治安秩序。

6、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调查重大刑事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维护民警正确行使派出所的职权,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上报材料要事实清楚可靠,处理问题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三、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政策和业务,要有计划安排和检查督促,使每个民警逐渐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提高工作能力。

四、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联系群众,征求意见,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要严格值班制度。

五、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做好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关心民警生活,既要严要求,又要善管理。

二.

教导员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干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和监督上级命令和指示的贯彻执行。

2、组织干警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进行廉政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3、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对干警进行严格教育和管理,认真执行《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组织记录。

5、组织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鼓舞斗志。

6、关心爱护干警,掌握思想状况,及时开展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经常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干警的体质。

派出所户籍内勤岗位职责

1、在派出所长领导下,做好户籍内勤

工作;

2、做好户口登记,办理户口四项变动;

3、负责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各种户口材料;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4、做好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和发放工作。

5、指导责任区民警做好核对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登记项目内容工作;

6、做好户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按时上报各类户籍报表;

8、保持窗口内务卫生整洁,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指导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构筑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控网络。

2、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及时出警,协助侦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

3、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开展经常的治安检查和消防检查,落实社区内的场所,特业、危险物品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4、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管理。熟悉社区人口基本情况,针对性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减少违法犯罪。

5、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搜集、掌握社区治安动态信息。

6、受理治安,户口管理有关登记,领证事项的申请和咨询,努力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7、受理查处案情不复杂的治安案件及调解责任区内的一般纠纷。

办事程序

一、办理出生:

1、新生儿父母户口簿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户口迁入:

1、户籍证明

2、房产证明

3、结婚证

4、迁入的农村户口要持迁入的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三、县内移居:

1、户口本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接受证明

3、迁户口者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四、户口注销:

1、入伍、逮捕、劳改、劳教等决定书的复印件(群众自愿)

2、死亡注销要出具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注销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五、暂住证办理:

浅谈派出所户籍窗口如何做好便民利民工作
篇二: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浅谈派出所户籍窗口如何做好

便民利民工作

派出所是服务群众的公安基层单位,派出所户籍窗口更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今,“窗口”还被赋予了展示公安机关形象的光荣职责。因而,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切实推出便民利民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开展便民服务,密切警民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是一个重大而长远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纸上谈兵的。现就如何做好公安机关户籍窗口便民利民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做好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派出所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老百姓最紧迫、最急需的事情和群众普遍关心的贴近生活的问题,使群众的要求都能得到及时解决,保障辖区居民的生活安定和满意。作为派出所的窗口单位,户籍室更是公安工作的门面,它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是公安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树立公安良好形象的一个有力平台。

1、便民利民是公安民警的职责所在。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摆在首位,将便民利民工作当做自己的天职。如何便民利民,让群众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标准,公安机关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能利于群众,满足群众的合法要求为前提。只有群众满意了,便利了,公安工作才能算真正做到实处了。作为派出所的窗口单位,更是应该将便民利民工作摆在首位。

2、便民利民是展示公安形象的最佳方式。派出所窗口民警每天都要接触群众、面对群众、联系群众,每一项工作、每一个行为都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方面处于特殊的位置、具有特殊的优势。因此可以说,派出所户籍窗口是公安机关直接面对群众“表演”的“最大主角”,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因而,如何更好的服务群众,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是展示公安形象最好方法。

3、便民利民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窗口单位的民警可能时常听到有些来窗口办事的老百姓抱怨办事太繁琐,要开具的证明多,程序也复杂难懂,办理一个业务要来回跑。尤其在乡镇派出所,前来办理业务的老人比较多,他们往往比年轻人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公安机关做出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也更为迫切。作为一名户籍民警,除了工作中要耐心的跟群众解释相关程序和政策外,更多的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做出便民利民的措施,解决群众最为迫切的问题。

二、派出所户籍窗口便民利民工作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各地公安机关一直都在积极探索并推出了各种便民利民措施,现阶段派出所户籍窗口便民利民工作也一直在深入的开展,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需待改进的地方。

1、民警便民利民意识不强,“冷、硬、横、推”问题仍然存在。个别派出所窗口民警在对待群众工作中缺乏感情,没有切身体验百姓生活,关心百姓疾苦,为百姓排忧解难,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有的民警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便民利民措施置之不理,抱着完成任务,

得过且过的心态工作,对待群众的便民要求采取“冷、硬、横、推”的态度。

2、派出所户籍窗口便民利民工作缺乏硬件保障。基层派出所户籍窗口的办公设施较落后,这无疑增加了群众办理业务的难度和时间,也增加了办公民警的工作量;有些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办公环境不重视,也一定程度影响了群众办理业务的效率。办公环境是群众来所办事的第一印象,如果没有整洁的环境、齐备的座椅、饮水机、老花镜、胶水等物品,办事的群众自然感受不到便利。

3、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还需要严格监督。便民利民工作还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部分窗口单位将其当做应付上级领导检查的一个包袱,在日常工作中疲于坚持。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方式和奖惩制度,是确保便民利民工作长久开展的必要措施。

三、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展便民利民工作的几点对策

从事公安工作以来,感受颇深的是做好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难,做好派出所户籍窗口的便民利民工作更难。户籍窗口工作民警不仅要受理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的明查暗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让群众更满意,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所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要做好便民利民工作,要做好以下几点:

1、树立服务型的工作理念,这是做好窗口便民利民工作的前提。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定位于管理机关,以管人者自居是我们一贯的工作作风。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机关已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派出

所户籍窗口就是最好的代表,“有困难找警察”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警察不是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者,而是人民的警察,是人民的公仆。作为窗口工作者更要及时更新观念,找准工作定位,以服务型的新形象面向广大群众,履行好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2、保障办公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按照公安部“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保障民警良好的警容风貌、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和办公设备的齐全。抓办事程序,比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改变以往办事群众在村、派出所、户籍窗口来回跑多趟的现象。对手续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办理;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要带的证件和需要办的先期手续,确保两次完成。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率,树立公安机关热情服务便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3、创新工作方法,走出“窗口”为群众服务。派出所户籍窗口应该针对辖区特殊人群和孤寡老人等实行上门服务。将服务平台延伸到偏远乡镇。开展流动服务工作,依托派出所的警务室,推行户籍民警驻村工作制,积极开展送证上门,为群众提供户籍业务咨询,切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4、建立户籍窗口服务责任制,加强监督力度。户籍民警自身要加强责任感,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冷、硬、横、推”等问题,被群众举报查实或者被明察暗访发现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警务公开的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把便民服务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标志性工作来抓,要紧密结合实际,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扎实开展便民利民活动,让办事群众感受到办理业务更加便捷。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篇三: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87680101)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

人口登记卡》、《护照》。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篇四: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表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2010〕102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

二十六日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文件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规范办理 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承办人:叶晓俊 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 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 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 电话: 传真:

XXX公证处

年 月 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108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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