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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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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篇一: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 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

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

3.行政监督行为的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就是要建立起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从当前我国行政体制现状来看,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扩张性日益明显,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实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

2.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从当前我国行政过程的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墨守陈规,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人浮于事等,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

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提高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意识。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行政监督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庞大,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在监督实践中,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越性。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是行政监督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行政监督出现“空白地带”,出现了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等不良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够

从外部监督上看,我国人大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最高的,但实际上某些地方人大都不能行使其最高权力,因为许多地方人大往往依附于当地政府。从内部监督上看,我国监督机构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事实上还受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是业务指导关系,没有实质的领导权,而行政监督主体更多的是依赖同级政府,受同级政府部门限制,由于受到这些部门的制约,监督机关很难将监察工作坚持到底,监督机关只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是个摆设。

(三)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混乱不堪,导致

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一方面它赋予监督者以应有的权力,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监督工作加以规范和制约,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遏制监督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

(四)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的执行人员,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要靠行政监督人员去完成。在我国行政监督队伍中,某些人思想素质不高,他们对监督客体不敢监督,即使对他们有意见也不敢提。另外,许多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也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可能出现内外联手的腐败问题和犯罪的国际化与高智能化,这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五)行政监督方式单一,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方式主要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而我国把监督的重点却放在“查错纠偏”工作上即事后监督上,事后监督往往是带有惩罚性的监督。这种“马后炮”式的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也不太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行政监督工作很难发挥其效能。

(六)不重视新闻舆论方面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名无实。在现实生活中,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其监督没有权威性和实效性。因此,对社会舆论方面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

针对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确保在我国更好的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具体来说应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

从加强监督立法入手,从法律上具体规范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立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利益、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网络。其次,要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建议建立一些相应的联系制度,或增设一个协调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对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使它们在监督或办案过程中能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发挥整体效能。

(二)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确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

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如《行政监察法》之类的法规条例。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是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 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监督的具体手段可采用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曝光等。同时要大力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

(四)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具体说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锻炼自己的党性,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二: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

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体系,但仍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权力本原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些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能够逐步学习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进行行政决策,但受到固有的、落后的行政观念影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还比较片面化,仍然把行政执法作为简单管理甚至“对付”行政相对人的工具。

(二)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可以从体制的缺陷中找到其深层原因,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形成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在起作用。这种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关系不顺的弊病。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既存在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的现象,又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造成行政执法避难就易、相互扯皮、争权夺利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行政监督中的制约因素

1.监督体系的制约性原因。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已较为健全,但各种监督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缺乏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就行政内部监督而言,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除了政府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外,通常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负责,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无效监督状态。就外部监督而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均存在一些不足,且多限于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客观上难以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常规性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制约性原因。行政执法监督是众多监督主体之一,属于行政机构内部的层级监督,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性,其监督效果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应当更明显,监督范围也突破事后监督,同时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但造成现阶段行政执法监督乏力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因素,更有制度上的制约。认识上,不少部门担心责任追究会影响部门的形象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愿意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追究。制度上,多数部门既缺乏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执法绩效考核监督基础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等监督结果制度,如没有将监督的结果与执法工作人员的奖惩切实挂钩,对于监督、考核的结果,有的部门、系统既不表彰也不通报批评;有的只奖优,不罚劣;有的通报批评不计入个人档案,没有监督力度。以上这些做法都使得监督制度的作用难以落实。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制度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制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特别是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一)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行政执法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1.加强培训教育。规范行政执法,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法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治思维能力,才能让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从法治理念转变为自觉行为,并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是依法行政工作得以真正落实并且取得实效的重要保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证。2.建立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在政绩考核方面,将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意识。3.注重制度性引导。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和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形成。

(二)着力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1.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

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基础,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权力责任法定、执法程序法定,使各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同时,要持续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以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趋利和执法冲突问题。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厘清、界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职权,明确分析各行政执法环节、各行政执法岗位和流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改变过去行政机关只是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职权和职责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层次和具体岗位合理配置,为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建立可操作性强并便于考核的工作机制。

4.注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将执行法律的刚性和人文精神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依托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行政系统和行业,在规范行政执法,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业务岗位职责,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由过去的“人管人”、“人盯人”等简单的、低效的方式,转变为“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规范化、程序化电子操作系统管理模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既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也可使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

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尤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首当其冲。针对现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硬碰硬”的事情,要使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监督者首先必须具有权威。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制约,才能够保障监督的措施和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即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责任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的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从制度上促使监督者自觉履行监督职权,尽可能杜绝监督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等挂钩,把执法的优劣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主要政绩对待,与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利益和晋升相连,行政监督一系列制度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对违法行政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行政监督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3.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管理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执法工作量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各行政监督机构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和方式,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当前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三: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当前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

2012-7-6 10:38:50 来源:《当代经济》2011年第12期上

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摘要: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会计监督,内部监督,职业道德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已成会计界热衷讨论的焦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

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有的单位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单位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待加强

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而且不少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国家观念淡薄,认为向国家交纳税收是企业的负担,为维护其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偷漏税款等行为层出不穷。

3、对会计监督存在误解

现有不少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对会计监督还存在一些误解,主要体现在以下

两个方面:一是把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混为一谈,以至于淡化会计监督的事前监督职能,或者就根本没有事前监督,只是凭“长官意志”决策,执行“顺其自然”,事后“审计监督”;二是把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混为一谈。我们知道,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是本质不同的两项工作,因此二者具有不同的职能,处于两个层次上。财务监督是第一监督人,会计监督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除了对财务活动再监督以外,还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非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已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去监督。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准则,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会计法》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各监督主体对监督内容和形式虽然不尽

相同,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运用专业技术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基于已颁布的新《会计法》,我国应尽快出台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新《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如《经济法》、《证券法》等,加快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二,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各个行业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只有会计制度完善了,会计监督才能更好地执行。其三,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会计监督职能。只有将职责和权限分清楚,才不至于造成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混乱。其四,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

3、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我国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还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造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把一些典型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

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4、加强负责人的责任,实行会计委派制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1)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领导,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其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除此之外,还要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了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四:当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够清晰

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的监管执法方面

1.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难免走马观花,应提倡分级监管。

2.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一是同一违法事实,运用法律不一致。二是同一处罚条款,不同县市区局、不同科室,不同承办人之间处罚尺度把握不一致。主要原因:一是对法律法规选择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把握不准,对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从属关系理解不准;二是公正、公平执法的意识不强;三是有执人情法、关系法的现象;四是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存在“打架”问题。

3.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完善、不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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