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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3条

文秘知识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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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名词解释
篇一:物权法73条

物权法 名词解释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

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

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

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

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

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

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

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

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

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

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

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

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

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

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

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

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

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33.土地所有权: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一般指耕作、建筑的陆地

34.空间权:指以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者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一种不动产权利

35.房屋所有权:建筑所有权的一种,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独占性的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或区分权,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

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37.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8.共有:共同所有,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39.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的共有

40.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一定原因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共有

41.共有关系:指因财产的共有二发生的共有人内部之间以及共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2.共有物的管理:指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效用而对其所为的一切维护和管理行为

43.准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44.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4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4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某种新物

47.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通常由气体、液体或粉末状结合成,难以识别和分离)

48.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49.拾得遗失物:又称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50.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有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5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52.国家征收:国家以行政力强制性地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的行为

53.取得实效:又称时效取得或占有实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54.货币所有权:以货币为标的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

以自由使用、受益及处分

55.用益物权: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受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56.用益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5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8.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又称农地使用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9.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作居住等使用,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60.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61.典权: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62.居住权:指设定于住房及其附属物之上,供特定人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权利

63.空间利用权:指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

64.海域使用权: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65.矿业权:探矿权与采矿权,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6.水权: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67.渔业权:养殖权和捕捞权,指在一定的水域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68.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69.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0.抵押登记:指经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登记薄上就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71.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位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债权时,

各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扥先后顺序。

72.抵押权实行: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其他行为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73.抵押权实行: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74.最高额抵押:又称高限额抵押,指当事人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

7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

76.浮动抵押:又称浮动式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

77.证券抵押:指以抵押权予以担保的债权的有价证券

78.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79.动产质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8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81.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于该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82.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或优先受偿权,其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而非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83.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供作担保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当将该财产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得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8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买受人虽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特定条件成就(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之前,出卖人仍保留出卖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担保方式

85.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之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86.自力救济权: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力收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物权司考题
篇二:物权法73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经典试题及答案解析

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

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A.请求权B.绝对权C.无期物权D.从物权

[答案及解析]BD。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3、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1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生产鸡饲料的饲料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D。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张某与村民委员会为张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下列哪些事项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A.村民王某承包的土地由于水灾不能继续耕种,张某全家迁入县城,要求村委会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将张某的土地调整给王某承包

B.将村里的两块荒地承包给某公司,由该公司开挖鱼塘养鱼

C.该村的一块土地被省政府征收用作修建高速公路,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D.将村办企业转让给村民刘某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以上四项事项都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决定,但是未规定具体的表决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1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48条的规定,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至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和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的变动,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5、红旗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一幅10亩的耕地,但未进行登记,如果王某死亡,王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A.可以继承

B.不能继承

C.只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死亡时,才能继承

D.王某生前所有的林地可以继承

[答案及解析]BD。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可以继承。王某承包的土地是耕地,所以王某死亡

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甲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与临海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市郊区的一幅土地用于修建住宅楼。如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决定将该土地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乙公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才可以改变该土地用途?()

A.必须取得临海市土地局的同意

B.必须取得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C.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D.必须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及解析]ABCD。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乙公司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临海市土地局的同意和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甲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赏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的客人的视野,遂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10年内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如果乙公司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

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8、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

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及解析]ABCD。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案及解析]CD。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10、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及解析]BC。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因此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有权行使质权。

11、某日某地暴雨倾盆,山洪暴发,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己有。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帮王某看管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

B.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不必返还羊毛

C.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答案及解析]AC。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12、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篇三:物权法73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2015年法学本科电大《物权法》机考试题及答案
篇四:物权法73条

一、判断题

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善意占

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6.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0.当债务人需要靠抵押物清偿贷款时,应首先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然后清偿欠银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最后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

费用。√

21.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2.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采取在主债权文书上载明抵押条款的方式订立。√物权法73条。

23.抵押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24.抵押权不能因继承而取得。×

2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26.抵押权人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用益价值。×

27.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9.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抵押物。×

30.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1.地役权的设定是有偿的。×

32.地役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设立。×

33.地役权可以被继承。√

34.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35.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36.地役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37.动产可设抵押权,可设动产质权,但是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38.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9.动产质权不可以依让与取得。×

40.动产质权不能因法律之外的因素取得。×

41.动产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处置质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42.动产质权是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的物的质权。√

43.对所有权的限制违背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所以不应该对其进行限制。×

44.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属于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45.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46.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 47.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林地的最高承包期限高于草地和耕地。√

48.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9.共同共有的成立需要有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

50.共同共有中,对重大修缮行为,需经过一半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51.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52.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侵犯。×

53.国有土地上不得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54.海商法上的海事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55.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称为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称为原始取得。×

56.即使根据公示生效主义,在履行公示方法之前,物权也可以发生变动。×

57.甲、乙、丙、丁以3:2:3: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辆卡车从事运输,年底盈利1万元,若无约定,则所获收益原则上依上述比例分享。√

58.甲、乙、丙各自出资50万购买丁的房屋,则甲、乙、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59.甲、乙按份共有一辆卡车,甲在一日运输时,一个轮胎爆炸,甲可以单独决定更换轮胎。√

60.甲和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则甲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

61.甲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约定乙分期付款,在乙付清款项之前,甲保留所有权。乙在付清款项之前,构成的是直接占有,有权占有,自主占有,

单独占有。×

62.甲将物借用于乙,被乙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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