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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自我鉴定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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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鉴定表
篇一: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实习鉴定表

学 参照填写资料姓 年 10+报读中医药大学的专业

专 大专

业余

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O一一年三月

说 明

一、本表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实习期间鉴定之用。

二、鉴定内容,包括毕业实习期间政治思想方面和业务方面的情况,

以及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等。

三、毕业实习期间如有缺勤,由带教老师填明下表。

四、毕业实习评分,综合评价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按实习计划要求

进行评定。

实习期间缺勤登记表

单位: 科室:

时段: 月 日至 月 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单位: 科室:

时段: 月 日至 月 日

单位: 科室:

时段: 月 日至 月 日

单位: 科室:

时段: 月 日至 月 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篇二: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2 毕业生登记表 样本
篇三: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学 号: 姓 名: 专 业:护理学 培养层次:专科 学习形式:业余

入学时间: 2007年 3 月 1 日 填表日期: 2009 年 12 月 1 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填 表 说 明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1.毕业生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本表,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端正。

2.“培养层次”填写专升本、专科。 3.“学号”填写完整的12位号码。

4.除学生工作单位要求外,“工作单位意见”栏可不填。 5.“学习形式”填“脱产”、“业余”、“函授”等。 6.本表一式一份,存本人档案。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8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检查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以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审核,学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年7月份前,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转学、退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学生处注销。

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七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可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本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所选课程经审批后,应按课程计划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考试。

第九条 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含两周)向所在的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开课学院、任课老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宜控制在18-26学分(包括重修)的幅度内,不宜超过30学分。

第十一条 对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的学生,可以多修读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包括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申请免修考试,应在课程开出的上一学期第十周前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与作业等),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各专业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八周内进行。考核绩点不低于2.0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

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无论是否及格,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按零分或不及格记载,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对欠交作业或欠实验、实习的应补交、补做。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在该课程

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系统。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旷考)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者,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一、二周补考时间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补考、记分,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二)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被淘汰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修,重修以两次为限;

(三)在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安排补考、补做;

(四)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淘汰规定者,在校期间一律不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五)补考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分,但要在成绩中分别注明其补考次数,如"补考"、"第二次补考"等字样,以示区别。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和国防教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医生证明,学院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体育课的成绩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2号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军训及社会调查等活动,并必须参加有关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首次考试成绩同样方法评定。重修后,该课程成绩按最新一次重修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备注栏中标注"重1"或"重2"等;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及格的课程。

课程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学生必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学主管机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每个学期前四周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换算标准:100分≥“优秀(A)”≥90分, 90分>“良好(B)”≥80分, 80分>“中等(C)”≥70分, 70分>“及格(D)”≥60分, “不及格(E)”<60分。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和技能操作等。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听课、完

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采用百分制的,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低于60分(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采用五级制的,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且成绩以其实际分数记载,但学分绩点为1。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数总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和所得的商。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辅修与攻读双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攻读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一)辅修专业是指兼修同学科门类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资格。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分属医学、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毕业后取得两个学位。

(二)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辅修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已修完第一学年的学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可以攻读同属一学科的第二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主修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辅修专业也完成应修读的专业课学分,才准予辅修专业毕业。

第二十六条 正在攻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其第一、二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在第三学年可以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如不能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者,也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送开设专业的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作为辅修毕业,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准,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无论是休学、保留学籍、淘汰、转专业等任何情况,对于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七年制学生,从入学至离校的最长在校年限不可超过(最后专业)学制年限加两年。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与攻读双学位的学生,从入学至离校的最长在校年限不可超过长学制专业的学制年限加两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别的专业或其它高等院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七年制学生自愿申请转入五年制本科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经学生同意,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考虑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转专业的人数根据学校当时的资源情况而定。同类专业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不同类专业可转入低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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