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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安〔2013〕21号

活动总结 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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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篇一:(苏建质安〔2013〕21号

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一)发包准备

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

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格式见附件四)。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提倡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

2、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需要调整招标公

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三)资格审查(苏建质安〔2013〕21号。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具体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

1、国有资金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仅限定为本意见附件二第七条所列情形。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

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4、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5、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应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组织开标。(苏建质安〔2013〕21号。

6、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效期时间应当一致,一般不得少于45日。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施工、材料设备招标最高不得超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苏建质〔2012〕463号
篇二:(苏建质安〔2013〕2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苏建质〔2012〕463号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

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0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质监站。

附件:

永久铭牌--附件.doc

附件:

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苏建质安(2010)317号
篇三:(苏建质安〔2013〕21号

苏建质安〔2010〕3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建设 安全监督 考核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厅有关处室,各建筑安全监督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实施。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

全监督人员考核一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且持有《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 配备5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 配备3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年新开工监督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4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持证人员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的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办公实现自动化。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配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风速仪、力矩扳手、一般摄影、摄像、录音设备、高倍望远镜等现场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四)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六)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苏建质安〔2013〕21号。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九)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十七)诚信、廉政建设制度;

(十八)安全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机构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优秀的安全监督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

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篇四:(苏建质安〔2013〕21号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以上处罚起始时间自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

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七、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八、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百强企业”称号的参评资格。

九、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单项或综合性荣誉称号评比时,应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内该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的书面确认。

主要包括: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等。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监理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示范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监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的。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考核年度内不得评为单项或综合性的先进单位,并取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受监项目的监督员等在考核年度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1、考核年度内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突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核年度内有渎职行为的。

十三、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一年内上报事故快报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

2、一年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或事故统计核对会议的;

3、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传达基层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文件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主要包括时段性、阶段性、实击性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 本通知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安全事故中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单项或综合性先进(或优秀)评比表彰活动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本通知中有关规定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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