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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工作总结 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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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手册
篇一: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青海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

安全隐患排查手册

(试行)

学校:

目 录

1.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2.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3.后勤保障管理安全隐患排查 4.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5.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排查 6.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7.体艺场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8.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9.专用教室(含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 10.“三防”设施排查 11.学生心理问题排查

2

青海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试行)

类别: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3

4

青海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试行)

5

淤上乡中心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
篇二: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庆元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

类别: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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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

类别: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4 -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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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 (1)
篇三: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龙湾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一)

——“三防”设施检查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排查人签字: 张家远 排查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1

龙湾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二)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排查人签字: 张家远 排查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

龙湾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三)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人签字: 张家远 排查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3

龙湾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四)

——后勤保障管理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人签字: 张家远 排查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4

龙湾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五)

——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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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
篇四: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

《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消防条例疏散通道能敷设燃气管道。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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