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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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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新)
篇一: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某镇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

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切实解决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安全有效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根据临泽县效能风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临泽县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临效能发[2014]2号)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由镇纪委牵头,各分管领导及相关站所各负其责,对本站所涉及的惠农资金开展自查整改,现将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我镇强农惠农资金涉及全镇11个行政村103个合作社5760户农户,耕地面积69869.4亩,镇上负责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有: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助、退牧还草补贴、农机补贴、农村低保资金、大病救助、医保资金、临时救助补贴、农村危旧房改造补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2013年以来,全镇共计发放各类惠农资金3643.8221万元,均严格按照发放要求和发放时限通过一折统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具体有:

1、2013年发放种粮农民直接补资金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计691.5014万元,其中粮食直补68.396万元,农资综合直

补资金共计623.1054万元;2014年发放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计820.7575万元。该项资金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及时发放至各农户。

2、2013年、2014年均发放良种补贴资金103.7568万元,补助面积103384亩,补贴农户5776户,已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农户。

3、2013年发放2012年度能繁母猪饲养补贴15.33万元,母猪存栏量1533只,受益农户142户,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农户。

4、2013年共发放退耕还林补贴资金57.42万元,补贴面积8075.7亩,受益农户37户;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1366户14.0858万元,管护面积14447亩;草原生态保护人工种草补助7.92万元。以上资金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农户。

5、2013年共补贴农机具132户196台,补贴资金221.448万元。2014年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164.991万元,涉及农户106户,补贴农机具137台。以上所述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

6、2013年县财政、民政局拨付救灾救济资金53万元,已由银行代发至农户手中;2014年拨付冬春救助资金37.45万元、救灾资金5万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足额发放到户;因2014年7月8日至10日小鸭、张湾等4村发生洪灾,县财

政局、民政局拨付的救灾救济资金15万元正在准备审核资料,将在近期进行发放。

7、2013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136.932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20.58万元、低保对象减免电费补助资金21726元;2014年截至目前,下拨农村低保资金127.8789万元、低保对象减免电费补助资金57466.8元。以上资金已全部发放到户。

8、2013年下拨大病救助资金244人61.54万元,低保、五保户参加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8.701万元;2014年下拨大病救助资金27.42万元。以上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9、2013年县财政拨付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96.8万元,其中分散改造的142户拨付资金96万元,三线改造的2户拨付资金0.8万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由银行发放至农户。 10、2013年鸭暖镇共申报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4个,总投资559.99287万元,其中群众筹资28.512万元,筹劳折资167.64万元,申请财政奖补资金196.838万元,争取水利和交通部门资金167.00287万元,至2013年12月底群众自筹资金已全部支付施工单位,财政奖补资金也由财政直接拨付90%,共计177.1542万元,下剩10%,19.6838万元质保金待2014年年底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各项资金均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或按工程项目

镇纪委管理办法
篇二: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萝纪办发[2011] 号

关于印发萝北县

乡镇纪检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

现将《萝北县乡镇纪检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萝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8月27日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主题词:组织管理 乡镇 办法 通知

共印10份。 中共萝北县纪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7日印发

萝北县乡镇纪检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对乡镇纪委的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监督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纪委。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乡镇纪委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县纪委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业务工作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为主,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各乡镇要设立纪委,纪委配备纪委书记1人、专职纪委副书记1人,设纪委委员3人。

四、工作职责

乡镇纪委在县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同级党组织或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所在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2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1、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及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使用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点工作,并督促建立相关程序和制度。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并督促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工作制度。

3、初核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承办县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乡镇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从县管后备干部和县纪检监察机构的优秀干部中推荐产生,经 3

县纪委向县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后,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方案,报县委决定任免或进行选举。

(二)干部交流。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应干满一届。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实行轮岗或交流。新任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在县级区域内异地交流任职。

(三)干部考核。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对乡镇纪委书记的管理和监督。乡镇纪委书记每年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年底的综合考核,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进行。

(四)干部待遇。乡镇纪委书记的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班子成员前面;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待遇,享受规定的办案人员补贴。

(五)报告工作。乡镇纪委书记要及时、主动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工作。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一次工作,重大事项随时报告,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述职。乡镇纪委与县纪委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县纪委各职能科室进行;重要问题可直接向县纪委领导报告、请 4

示。县纪委要加强对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县直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和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六)干部教育培训。镇纪委书记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参加纪检监察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由县纪委统一安排;参加党校及组织部门的理论进修培训、所在单位相关业务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纪律责任。县纪委乡镇纪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纪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所在乡镇和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3、泄露工作秘密的;

4、对县纪委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5、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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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篇三: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XXX乡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办事,搞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一)管理规定

1、党委管理以下范围:

(1)乡财政用于发展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单项重大投资项目的经费投入及结算;

(2)5000元以上经费项目列支;

(3)干部职工福利、奖励及奖金调整安排;

(4)财政预算机动财力开支;

(5)借贷资金;

(6)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方案。

2、政府管理以下范围:

(1)按预算执行项目经费;

(2)干部职工正常增资部分列支;

(3)会议及接待经费安排;

(4)机关办公经费使用管理;

(5)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医疗费用及奖金列支;

(6)专项资金常规安排。

(二)管理办法

1、财务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签字报销制度。其中5000元以下由乡长审批; 5000元以上开支由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2、对具有独立核算条件的部门,财务实行分级管理和会计委派制,自设出纳,单独立户;会计由乡财政所人员兼任,负责对该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

3、分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所有开支必须经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向主要领导汇报审批后方可列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实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纪委负责,财政所承担审计责任。

乡镇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乡民政办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XX,XX,XX,XX为成员,负责全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纪委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民政办及各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向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资金监管情况的收集和工作资料备案。

第六条 民政办要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的监管制度,基础数据、灾情底数等要调查核实到位,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事项、使用规范、及时足额发放、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人头类资金做好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组织村(居)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居)民会议等形式进行资金分配公示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要加强对优抚、低保、五保、“三无”、高龄老人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对工程类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协调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完善监督检查资料的收集备案。

第七条 村(居)委会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做到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

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基层监督组织作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民政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其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结余专项资金只能按照上级要求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交叉使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本区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按规定核实其家庭收入后实行补差。

第十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灾民倒、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灾民生产恢复重建;用于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乡镇纪委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孤儿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支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赔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支出;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临时救助支出;经认定的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五条 优抚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支出,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和各种伤残补助支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 支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其他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孤儿等特殊群体服务的

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其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维修和更新改造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第十七条 安排社会捐赠资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意愿,与民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十八条 其它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民政办负责对人头类资金的申报、受理并建立数据信息档案,做好统计、核实工作,其中需要由村(居)到村民中宣传政策和采集信息的,要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审核。人头类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对象进行申报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复核后实施;工程类项目资金按上级批准立项要求和投资计划审核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人头类补助资金的兑现坚持“县财政局统筹管理、县民政局审核把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居)组具体落实、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按要求落实到位;工程类项目坚持“民政局监督管理、业主组织实施、村(居)积极配合、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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