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文秘知识 时间:2020-03-20

【www.myl5520.com--文秘知识】

完善二孩政策
篇一: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完善二孩政策

(生育政策调整与完善 84)

建议

3399.

一、加强高龄夫妇优生优育知识普及。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家新的生育政策,并且宣传高龄夫妇如何做到优生优育;二是由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只是讲座,宣传普及营养饮食搭配、生活习惯培养、心理咨询辅导、污染防控等知识。

二、加大高龄夫妇健康检查力度。一是建议出台强制检查规定,对35岁以上的夫妇,有生二孩意愿的要实施强制性检查,检查费用由国家补贴。二是要免费对高龄孕产妇进行孕前、孕中、产前全方位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三是一旦发现有疑似先天愚、畸形儿可能性,应及时跟进筛查,确诊为出生缺陷婴儿的尽早落实流引产手术并做好高龄孕妇的解释工作,杜绝和减少出生缺陷婴儿。

三、改善高龄孕产妇的工作环境。一是各企事业单位主动应该关心本单位高龄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怀孕期、哺乳期的高龄妇女宜调整到相对轻松的岗位。二是高龄孕产妇妊娠期反应重、生产后身体恢复慢,建议制定政策适当延长高龄孕产妇的产假。

4014.

1、强化优生优育政府责任。一是简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等优生优育项目的申请程序,提高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的覆盖率。二是要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2、推进打造社会“多孩”生活文化圈工作。

3、扩大妇幼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

4、严厉打击代孕、借腹行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当前,我国关于人体生殖细胞买卖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要打击相关的不良行为,无疑有待于完善相关法制。

4055.

在祖辈照料方面,目前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城里人生育年龄增大,二胎生产更是面临高龄化问题,不少祖辈年老体衰,照顾孙辈往往力不从心。其二,农村留守儿童隔代抚养,易造成身心方面不良后果,甚至让孩子步入歧途。其三,祖辈和父辈存在养育观念差异,往往催生家庭矛盾。最后,祖辈陷于繁重的照料职责中,不能安度晚年。在雇请保姆方面,问题体现为:首先,市场管理混乱,保姆质量鱼龙混杂。其二,由于其他渠道的缺失,保姆价格高企,二胎政策将进一步推高行情,使不少家庭负担过重。主动辞职者也存在问题:首先,回家的多为妇女,她们因此失去经济上的独立性,影响其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其次,供养人口变多,但收入却减少,会加重一些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体而言,完善0-3岁儿童照料体系利国利民之举,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二胎政策的顺利推行。

第二,有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推行。

有就业意愿的妇女可免去后顾之忧,花费更多精力投入工作,提升社会经济地位,推动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目前单一的照料形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要。

第四,有利于家庭和睦。照料体系的完善,使广大家庭可以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照料方式,避免因照料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危及家庭和谐与稳定。

第五,有利于就业率的提升。完善0-3岁儿童照料体系,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需求,为GDP增长做出一定贡献。

这些渠道包括:

第一,市场化机构照料。

第二,市场化个人照料。

第三,单位照料。

第四,社区照料。

第五,家庭照料。延长国家产假、育儿假期限,支持有条件的家庭选择一方家长在家照顾儿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回家者的家务劳动获得社会承认。

5804.

建议一,切实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就业权和休息权。生育已成为女性遭遇职场隐性歧视的主要原因。放开二孩政策后,更多女性要生育、抚养两个孩子,上述问题将进一步凸显。要通过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法规,保障二孩母亲的休息权,生育二孩的产假、看护假与一孩的政策相同,防止出现的对生育二孩妇女的隐形就业歧视和差别待遇。

建议二,发展和规范婴幼儿托管行业,提前布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建议政府重视发展和规范婴幼儿托管行业,将学前教育之前的婴幼儿托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可试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办公共的婴幼儿托管服务,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婴幼儿托管行业,建立行业标准,加强引导和监管,缓解和解决有人带孩子、孩子能上学的问题。

建议三,采取适度经济支持措施,降低养育成本。养育成本高,是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不愿意生育的重要原因。建议,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为强制性购买保险,同时加大财政投入,根据企业生育保险申领情况,给予企业税费减免,填补产假员工替代人手的工资,以补偿企业付出的成本。政府对养育小孩的家庭进行财政支持,方式可以是直接补贴,或按孩子人头抵税。采取综合措施,让家庭养育成本部分外部化、社会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 6103.

三、增加教育资源的配套。优秀的学校资源一直是家长们争夺的焦点。如何保证每个孩子不仅上得起学,而且要上得好学。建议政府进一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公办学位的供给,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和优质特色发展,形成管理规范、办学模式多样、国际化水平较高、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良好格局,满足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

四、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政策实施之后,如果把所有义务都加在用人单位方面,就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从而不愿招用女性。为此,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女性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平衡保护女性权利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6172.

根据1980年以来的两百多次生育意愿调查,中国人整体的生育意愿已经非常低下,目前生育意愿大致在1.6—1.8之间。由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存在落差,实际的总和生育率更低。

加上难以解决的学位紧张,日益飙高的学前教育收费,婚育的机会成本和生养的抚养成本过高,以及男、女产假问题,女性就业问题,等等都成了想要生二胎的父母面前的一道道“大坎”。原先预计“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每年新增200万人。但实际上到2014年底累计新增申请生育“单独二胎”的不到100万。到2015年8月为止,也只有169万对夫妇提出生育二孩申请。

一、建议对生育进行财政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借此可以减少生育的成本负担,减轻生二孩的家庭经济负担,增加民众生育意愿。

二、建议将产假延长,女方产假时间要比第一胎长一个月。保障各种福利,延长男方产假。

三、建议政府需要做好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营造一个愿意生二孩的社会氛围。比如,

提高教育的投入,降低养育成本。

四、建议教育部在中小学、幼儿园多宣传二孩家庭的好处,校方主导,开展主题班会等系列活动,通过学校教育层面为家庭营造更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

8431

二、对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性要给予贴心的关怀和照顾,延长带薪产假,政府提供免费产检,特别要督促企业真正落实好带薪产假,不搞“变通”,不能“截留”。

四、解决好育龄女性生二孩丢失工作或找不到工作的问题,生二孩女性应给予就业优惠政策,国企、民企要保证育龄女性就业岗位。

提案

2987.

一是在完善立法上,营造公平的女性就业法制环境。对于众多打算生育二胎的职业女性来说,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她们最关注的问题。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着眼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如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修改完善晚育假条例,完善《就业促进法》,并对女职工生育率或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对生育女性的歧视。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好去年11月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是在公共服务上,增加妇幼医疗、教育服务供给。妇幼保健需求是生育二胎最直接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当前妇幼医疗服务设施比较紧张的问题,以及二胎生育女性的年龄问题、身体状况问题,全面两孩政策更需要系统的综合医疗服务保障,如妇女生育产前服务、生育保健服务、生育临床服务、幼儿保健等。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和服务能力短缺问题,确保母婴安全。合理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及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人口需求。 三是在福利保障上,保留完善相关惠民政策。继续保留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等原有政策。高度关注并切实关心“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独生子女政策下形成的特定弱势家庭群体,政府应在生活、就业、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帮助和扶持,特别是在养老方面,要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同时,有必要结合二胎的特殊情况,修改完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完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保险内容,适当提高二胎生育时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完善生育保险,在女性因二胎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的过程中,适当提高生育津贴,延长产假,改善医疗待遇。

四是在经济扶助上,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加大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针对未来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孩家庭的实际负担将发生较大改变,原有的“个人制”个税制度造成对两孩家庭税负负担的不平等的问题,可在全国性税收体制暂时无法变更时,在地方税收权限内探索针对二孩家庭实行“家庭制”税收的管理制度,对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减免部分所得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二孩家庭经济压力。

2988.

3657.

1、产科相关配备不足。2013年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后,2014年全国有107万对夫妻申请生育二孩,全年净增加人口数710万,产妇增多一度导致各地医院产科病床紧张。以浙江为例,人口出生高峰将在2017年出现。2015年,全省产科床位10068张,按照2016年总分娩总数73万人估算,1张床位需要接生73名新生儿,国家标准每年每张床位可接生56

名新生儿。据预测,未来5年产科床位尚缺近1万张,产科护理人员缺口4000多名,执业(助理)医生和注册护士分别缺口3.4万余名和3.6万余名,现有配置难以承担高峰期来临时的群众生育保健就医需求。

2、儿科医生配比严重不足。据《2015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全国平均每千名儿童只有0.43位儿科医生,儿科医患配比严重不足,比照欧美发达国家医生患者1∶1000的配备标准,我国儿科医师的缺口至少有20万,而在过去15年里,全国儿科医生仅增加了5000人。

建议如下:

1、盘活资源,适度增加基础设施配套。建议盘活区域的产科床位管理,适度增加产床等基层设施配套,重点要以孕情动态监测和人口出生预报为抓手,鼓励并落实就近孕检生产,分散“热门医院”压力。加强产科服务能力摸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产科,聘请退休医护专家以应对2017年的第一个生育高潮。适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妇产科医院建设,重点满足高收入人群的特需服务,实行与公立妇产医院的错位竞争。

2、加强合作,提升基层妇幼服务能力。加强妇科和儿科医联体建设,以优质资源双下沉或医联体等形式提升基层妇幼服务能力。尤其要针对产科、儿科配比严重短缺地区,通过医联体形式提升服务服务。调整扩大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重点对内科、全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在儿科方面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让更多儿童、产妇常见病在社区解决。

3、激增活力,营造儿科医生成长环境。借鉴台湾经验,吸引流失的儿科医生回流。建议儿科按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进行补助;建立儿科医生专项岗位津贴制度;提高财政对儿科建设的投入比例,要求占比数不能低于其他科室。完善儿科的医疗收费体系,使服务性收费更加合理;在业务上,提供更多学习培训机会;在职称晋升上,高职聘任不受编制限制。加大临床医学儿科方向定向培养力度,增加推免研究生名额,鼓励医学生选择儿科临床。打好组合拳,切实为儿科医生成长提供较为丰厚的薪酬待遇,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4246.

一、为年轻父母开辟“接送孩子时间通道”。充分考虑生育二孩所需的时间成本,为年轻的父母提供更宽裕的“生、育”时间。除了国家已经明确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定假之外,无论一孩还是二孩,建议为在小孩上幼儿园到小学毕业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的父母开辟“接送孩子时间通道”,让他们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有需要的年轻父母可以主动申报接送孩子的时间,提出自己的工作时间调整方案,申报的接送孩子的时间量应在合理区间(如:每天1-2个小时)内,并应保证自己工作日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所在单位统一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经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开启通道。

二、降低生育二孩的经济成本。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提供以下一些服务,如:一是孕期检查、临产生育、14岁以前疫苗接种等费用全免,孩子参加工作以前均享受社区居民医保;二是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志愿者提供的平价或免费保育、托儿所等服务;三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为本单位职工服好务,职工家里有年幼子女,放学后在职工下班前无人照管的,工会要提供托管场所(可以是单位自建场所,也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费用由工会或单位承担。

三、加大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建设投入。全面推行小型化办学和小班教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幼儿园每个班的学生人数不应超过30人,小学和初中每个班的学生人数不应超过40人。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幼儿教育、中小教育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资格准入管理。引导社区志愿者组织关注和帮助解决年轻父母工作时间有子女需要托管的需求。将为人民群众提供托老、托儿服务作为社区和志愿者服务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工程。

74.

一是积极开展高龄女性生育力评估指导与宣传教育。加强优生优育方面的宣传,让广大育龄妇女在最佳生育期生育。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尽可能准确地为准孕夫妇提供生殖指导。上级计生部门应加大对基层计生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正规辅助生殖中心可专门设置再生育咨询门诊,为希望再生育的夫妇排疑解难。对高龄孕妇这一特殊人群的孕前及孕期检查、诊断及保健给予特殊关注,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积极预防出生缺陷发生。 110.

一是干预支持政策尚不完善。在我国三级干预措施体系中,只有原卫生部于2009年出台《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这三项检查为强制性项目,其它一、二级干预措施中的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以及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目前尚无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强制进行,仅以行业规范的形式出台相关管理规范。以至于我国目前婚检、孕前检查率以及产前筛查和诊断都处在一个较低水平(婚检2011年41%,产前筛查22.7%)。即使强制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目前也比较低(2011年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为69.6%;2010年全国听力筛查率为39.9%)。

二是监测与干预时段窄项目少。目前我国采用的多是医院监测模式,就是在医疗机构内孕28周到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发现的出生缺陷为监测目标。这种监测模式虽然数据采集方便,但是医疗机构外发生的和生后7天后才发现的出生缺陷并未纳入统计范畴,导致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与实际数值相差巨大(监测数据为15‰左右,而实际发生率为5.6%),不能为干预措施的制定提供准确依据。已经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也较少,如在我国高居儿童死亡前列的先天性心脏病尚未纳入筛查项目进行普及。在一些地方病高发地区(如地贫、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相关疾病也未进行筛查管理。

三是专业机构资源和服务能力不足。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对设备、人员、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目前筛查点和诊断中心正在布点中,总体来看都集中在大城市,业务覆盖面小,很难服务到中小城市和农村。以四川省为例,全省仅4个诊断中心(羊水培养和影像学诊断),都集中在成都市,尚不能完全满足各产前筛查点转诊的需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听力筛查要求有专门的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普及推广速度较慢。

四是无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开展。目前一、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开展的各项工作均采取由需方付费的形式开展。出生缺陷患儿的治疗和康复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以产前诊断为例,羊水培训所需费用约为2600元/例,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妇女因经济原因放弃进一步确诊。

一、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支持政策

二、完善出生缺陷监测模式与干预项目

三、开展出生缺陷诊断机构建设工程

四、落实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保障

837

3、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密度和质量。一是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地铁的换乘站、公园、商场、医院等场所新建或改建一定数量的母婴室。二是增加公立幼儿园、学校数量,鼓励社会资本办园办学,政府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要将相关设施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落实。

4、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做好儿童保育工作。由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培育示范性社会组织,招聘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可以招聘一些40-50岁有护理经验的护士。

5、合理延长二孩产假,满足看护需求。严格按照优生优育的要求,研究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假制度。同时,在就业权益方面,通过加大对企业招工、女职工怀孕、男职工休产假等环节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保障育龄妇女在就业等方面享受的平等权利。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
篇二: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投资机会全梳理!(附股)

民生策略 李少君 2015-10-29 21:49:00

支撑人口红利的两大要素,高劳动人口占比、低抚养率分别在2010年、2011年出现拐点,即劳动人口占比降低、抚养率提高。

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今天(10月29日)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为何要再次调整人口政策?二孩政策将对未来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民生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少君认为二胎全面放开将增加年轻、高素质新生劳动力,符合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新生人口在今后几年有望出现大幅上升,进而延缓人口老龄化。立即全面放开二胎,2020年、2030年、2040年、2050年,全国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比维持政策不变将分别低1%、1.6%、2.8%、4.6%。(注:“二孩”并不等同于“二胎”,但由于双胞胎及上出现的概率较小,在政策分析上仍然适用。)

人口困境及全面二胎政策对未来经济的影响

人口困境

一、人口红利消失

两次“婴儿潮”的叠加效应及“计划生育”催生了80年代起为期30年的人口红利。"人口红利"是指某一时期内一国劳动人口(国际上通常将15-64岁列为劳

动年龄人口)占比高、抚养率((老龄人口+未成年人口)/劳动力人口)低,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和较高的储蓄水平。我国自1980年代起,享受了为期30年的人口红利,主要得益于“婴儿潮”的叠加效应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增长的控制。建国以来,两批“婴儿潮”带来的劳动人口增加从80年代起大规模显现。从80年代起,第一批(1949-1959)新生儿基本全部进入劳动年龄,第二批(1965-1970)新生儿开始迈入劳动年龄。“计划生育”1962年提出以来,新增人口数量逐步放缓。劳动人口的快速增长、新生人口的低速增长、老龄人口尚未大幅增长(建国来首批“婴儿潮”新生人口在80年代尚处于壮年)以及总人口的缓慢增长,带动劳动人口占比升高、抚养率降低,人口红利自80年代显现。

低出生率及人口老龄化令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支撑人口红利的两大要素,高劳动人口占比、低抚养率分别在2010年、2011年出现拐点,即劳动人口占比降低、抚养率提高。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主要受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影响,低生育率主要由“计划生育”倡导的“少生”、“优生”政策以及育儿成本的提高造成,人口老龄化主要由首次“婴儿潮”新生儿开始迈入老龄人口(65岁以上)造成。低生育率令未来可转化为劳动力人数的数量持续保持低位增长,而老龄化不仅减少了劳动力人口,而且增加了老龄人口数量,劳动力的补充不足以及老龄人口的增加令劳动人口占比降低、抚养率上升。如果人口政策没有调整,未来劳动人口占比预计将持续走低,而抚养率也将持续升高,用工荒、用工难现象将继续蔓延。

二、老龄化加速

我国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社会是指老年人口占比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人口结构模型,按照联合国传统及新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7%,该地区即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占比10.2%,65岁以上人口占比6.96%,按照联合国的新老标准,我国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首批“婴儿潮”人口进入老龄人口以及晚婚、晚育令老龄化加速。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第十年,我国人口红利也出现了拐点,即劳动人口占比下降、抚养率提高,展望未来,依照现有人口政策,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加速,主要受老龄人口增速升高以及新生人口数量或持续保持低位影响。老龄人口增速上升主要受“婴儿潮”

行政法与二孩政策
篇三: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从行政法角度浅谈计划生育政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且宪法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政策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随后,我国行政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开展实施计划生育工作。1991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该工作行政主体作明确规定。

自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来,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且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计生政策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且直接作用。自91年起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陆续颁布相关决定及计生条例。2013年,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主要产生行政管理关系。地方政府依据地方人大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履行其社会职能。政府采取多种行政方式贯彻执行计生政策。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重大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国家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也是行政奖励在计生事业的一项具体表现。同时,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政策也有相应规定。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陈婷夫妇发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对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748万余元。这是近年来政府部门处理超生问题的重要事件之一,也引发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争论。

除此之外,政府也采取行政奖励和行政指导的方式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北京市为例,2003年7月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奖励与社会保障。同时,《条例》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也要求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法制建设相对不完善,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过多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强制手段现象存在。2012年6月,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法拘禁已怀孕7个月的孕妇冯建梅,并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将其

杜仲胎儿强制引产。二胎以上生育指标审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之一,但因冯建梅不符再生育条件未获得二孩生育指标,加之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处理方式僵硬,最终酿成悲剧。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有行政审批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发放证照的方式,准予其从事待定活动,认可以资格性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但同时行政审批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为完成考核指标而进行强制引产,违反严禁大月份引产的计划生育的纪律,也漠视了生命权。该恶性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对部分地方政府僵硬行政执法甚至对人民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现象的思考,另一方面也对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适应法制社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目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形势下,二胎以上生育指标审批办理程序更加简化。 2012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未来行政审批会向更便民,更利民的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这一基本国策自制定以来,对中国人口,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该政策在执行层面上确有不足之处,如冯建梅强行被引产事件的发生显示出部分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过于简单粗暴。并且从后续影响角度看,其直接导致了失独这一社会现象的发生,计生政策对许多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尤其是父母双方因年龄问题不可再生育的家庭造成不可逆转的精神伤害和经济困难问题,并形成了

新的社会弱势群体。但从社会宏观经济和人口发展问题来看,其有效控制人口过快生长,缓解人口对资源的压力,促进当代国民经济发展。

伴随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出生率降低等问题,近年来生育政策开始有所调整。2011年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形势下,二胎以上生育指标审批办理程序更加简化。2012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新政或最快于年底前启动实施。

行政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并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在我国当今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管理与服务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所以行政法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落实,调整等一系列流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应行政法规,增强行政执法能力,继续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构建人口结构合理,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和谐社会。

计生单独2孩政策
篇四: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

(一)实施时间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二)适用人群

仅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三)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含无配偶者的单方收养);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

2、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

3、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特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且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4)曾有父母收养(或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或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列举):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婚,父母一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或父母双方再婚均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6)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的;

(7)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8)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2014年计生协会二孩政策。

(四)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

湖南省 “单独两孩”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1、2014年3月28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需退还。

2、2014年3月28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享受的奖励、优待退回后才能为其办理《再生育证》。

二、关于“单独夫妇”《再生育证》的办理

(一)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

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fanwendaquan/10251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