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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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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1概念

1.1.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品种及分类: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其中常用的有:盐酸吗啡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糖浆、阿片酊、哌替啶(杜冷丁)注射液、哌替啶(杜冷丁)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1.1.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盐酸氯胺酮针;利他林针剂和片剂。

二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氯硝安定针 、安定针 、羟丁酸钠针 、咪达唑仑针 、苯巴比妥针 、氯硝安定片 、安定片 、舒乐安定片 、咪达唑仑片、苯巴比妥片 、唑吡坦片 、硝基安定片 、阿普唑仑片。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2.1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1.2.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1.2.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1.2.4、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2.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3.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上的正当需要。

1.3.2必须经本单位批准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才能开麻醉药处方。

1.3.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1.3.4医生书写麻醉处方时除按一般要求,还应填写患者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编号、患者住址等。

1.3.5医务人员不得给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1.3.6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3.7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1.3.7.1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3.7.2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1.3.7.3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1.3.7.4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1.3.7.5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3.7.6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根据临床治疗需要,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可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并做到日结日清。

1.3.8调配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进行编号并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专册保存三年。

1.3.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1.4 麻醉、精一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分别在药库、药房建立两套麻醉、精一药品基数表,其中药库的基数表是所有药房麻醉、精一药品备用麻醉药品数量(一式两份,一份药库,一份各药房);药房的基数表是所有对应的临床科室备用麻醉药品数量(一式两份,一份药房,一份临床),药库监督药房数量,药房监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备用数量,方便监督检查。药房需要修改基数,需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同意;临床需要增减数量时,由护理部、医务部和药剂科认可签字。

1.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5.1凡存放麻醉及精神药品的地方,要有专人值班,或安装报警装置。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必须是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可存放一定基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加锁,有必要的防盗设施。

1.5.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在入库验收记录、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上有批号的记录项目并认真记录,以便于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即入库验收检查批号并认真登记,药库发放药品至药房时应严格进行出入库登记,药房发放药品时应在专用处方上标明批号,处方登记时如实记录批号。

1.5.3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使用后,要保留空安瓿,定期凭处方和原品种、原批号的空安瓿到相关药房换取规定基数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1.5.4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需再次调配时,患者应当将上次发出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药房,凭处方可再次调配。住院患者需再次使用时,护士应将上次所用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空安瓿、废贴交回药房,凭处方可再次调配。

1.5.5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房专人负责核对批号和数量,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5.6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5.7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5.7.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1.5.7.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6手术室及病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1.6.1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医疗需要,手术室、病区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1.6.2手术室、病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要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1.6.3手术室、病区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帐册,记录每日领用情况,并有双人签名。

1.6.4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为一次用量。

1.6.5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结清。凭处方及所用品种的空安瓿到相应药房换取。

2.医疗用毒性药品

2.1 概念: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1.1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

2.1.2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班蝥、青娘子、红娘子、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藤黄、生甘遂、洋金花、闹羊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雪上一枝蒿、轻粉、红粉、白降丹、雄黄。

2.2使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要求:

2.2.1医生按处方的书写要求准确开毒性药品,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原料。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外用制剂例外)。

2.2.2药剂人员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

求。配方人与复核人双方签字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签字后再行调配。

2.2.3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2.2.4毒性药品的配制,应由药师负责配制,另由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查。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经手人均须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必须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同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2.2.5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严格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设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并分别建立详细的原料与成品账目,日结日清,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

2.2.6常用毒性药品制剂的处方限量: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权威资料,毒性药品的日极量及处方限量。

药剂科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定
篇二: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定

责任人:

药剂科全体人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以正确发挥其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对人民健康、公众卫生以及社会治安的危害。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品种及分类: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其中常用的有:盐酸吗啡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桔梗片、阿片酊、哌替啶(杜冷丁)注射液、哌替啶(杜冷丁)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硫酸玛法控释片、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盐酸氯胺酮针;利他林针剂和片剂。

二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氯硝安定针 、安定针 、羟丁酸钠针 、速眠安(咪达唑仑,咪唑安定)针 、力月西(咪达唑仑,咪唑安定)针 、苯巴比妥针 、氯硝安定片 、安定片 、舒乐安定(艾司唑仑)片 、多美康(咪达唑仑,咪唑安定)片 、苯巴比妥片 、思诺思(唑吡坦)片 、硝基安定片 、佳乐定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4、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上的正当需要。

2.必须经本单位批准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才能开麻醉药处方。

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4.医生书写麻醉处方时除按一般要求,还应填写患者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编号、麻醉药品专用卡号、患者住址。

5.医务人员不得给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6.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7.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⑴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⑵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⑶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⑷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⑸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⑹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根据临床治疗需要,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可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到相应药房结算。

8、调配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进行编号并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专册保存三年。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凡存放麻醉及精神药品的地方,要有专人值班,或安装报警装置。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必须是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可存放一定基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加锁,有必要的防盗设施。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使用后,要保留空安叵,定期凭处方和原品种、原批号的空安叵到相关药房换取规定基数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4、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需再次调配时,患者应当将上次发出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空安瓿或着用过的贴剂交回药房,凭处方可再次调配。住院患者需再次使用时,护士应将上次所用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空安叵、贴剂交回药房,凭处方可再次调配。

5、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房专人负责核对批号和数量,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6、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7、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四、手术室及病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1、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医疗需要,手术室、病区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2、手术室、病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要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3、手术室、病区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帐册,记录每日领用情况,并有双人签名。

4、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为一次用量。

5、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结清。凭处方及所用品种的空安叵到相应药房换取。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 概念: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 毒性西药品种:取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

3.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班蝥、青娘子、红娘子、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藤黄、生甘遂、洋金花、闹羊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雪上一枝蒿、轻粉、红粉、白降丹、雄黄。

4. 使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要求:

(1)医生按处方的书写要求准确开毒性药品,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原料。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外用制剂例外)。

(2)药剂人员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

明要求。配方人与复核人双方签字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签字后再行调配。

(3)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配制,应由药师负责配制,另由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查。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经手人均须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必须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同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5)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严格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设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并分别建立详细的原料与成品账,日结日清,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

5. 常用毒性药品制剂的处方限量: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权

威资料,毒性药品的日极量及处方限量。

现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

1. 枸橼酸芬太尼针 0.1mg、0.5mg

2. 盐酸吗啡针 10mg

3. 度冷丁针 50mg

4. 瑞芬太尼针 1mg

5. 强痛定(布桂嗪)针 0.1g

6. 美施康定(硫酸吗啡控释片) 10mg、30mg

7. 奥施康定(羟考酮)片 5mg、10mg、20mg、40mg

8. 强痛定(布桂嗪)片 30mg

9. 磷酸可待因片 30mg

10. 乙基吗啡粉 1.0g/瓶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篇三: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精神药、毒麻药定义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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