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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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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强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加强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撰写理论文章和信息通讯,加强审判理论研究,积极为我院工作决策、审判管理、宣传法院服务,推动学习型法院建设。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调研信息宣传网络

(一)院成立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政治处主任任副组长,各庭室中层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研究室,研究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研究室具体负责编辑信息、工作简报、裕安审判、法院网站等内部载体;定期创办机关宣传橱窗;加强对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调研;负责我院内部网页以及互联网网页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网络宣传工作;指导和协调全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主动与上级相关宣传部门以及相关新闻媒体联系和沟通,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和联络工作。

(三)各单位确定一名同志为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材料的收集、报送、撰写和发稿工作。

(四)全院干警要积极参与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撰写调研文章和宣传稿件,多在媒体发表作品。中层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亲自动手。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调研信息宣传工作,

把院里下达的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平时对本单位同志要出题目、提要求、压担子,要多指导、多支持、多鼓励。

二、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新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做好典型、新型案件的研讨工作;不断总结探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论水平。

(二)加强学术论文研讨工作,推出学术成果,提高学术理论功底。

(三)本规定所称调研文章包括:应用法学论文、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经验材料、司法建议、司法统计分析等,应以书面文字材料进行,文章必须在1500字以上(文章在公开发表或者被上级法院采用过程中被删节的除外)。

(四)对外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1、我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2、我院制定的中长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3、我院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以及司法为民等方面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4、我院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上级法院以及人大的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决定、决议等各项工作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5、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的情况。

6、我院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果。

7、在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

8、各类重大、典型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以及社会反响。

(五)本院各庭室每半个月(法警队、技术室每月)必须为门户网站提供一篇信息(包括法院新闻、审判信息、执行动态或反映法官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论文、散文、诗歌、图片)。撰写要求:1、新闻信息类稿件:具有时效性,应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供稿,可配图片;2、审判信息类稿件:以简要介绍案情为主,可配图片。案例尽量选择有教育意义类或属于社会热点、较受关注类;也可就某一案例所反映的现象、折射的方面以论文的形式来展示对案例的思考与感想;3、执行信息类稿件:侧重于介绍执行过程和社会效应,突出反映执行中的亮点及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和谐执行的理念;4、反映法官生活、学习类稿件:以反映法官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为主,内容不限,可以为书法作品、摄影作品、诗歌、散文、随想、杂谈、游记、读后感、经验交流等。

(六)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区乡镇街,向区各乡镇街抄送工作简报;选择典型案件到发案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

三、有关宣传报道纪律

(一) 宣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主观臆造,严禁失实报道。

(二) 宣传工作要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宣传材料不得出现涉密信息、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的审判秘密、机关内部和党务部门不宜公开的事务等各类信息和数据资料。

(三)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或发布信息。

(四)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对新闻单位记者来院采访的,要热情接待,注意言行举止,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研究室,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由有关人员答访或接受采访。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答访,对可能产生负面报道的,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慎重处理,妥善化解。

四、考核评比

(一)考评内容

宣传调研工作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的要求,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宣传稿件的采用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

(二)评比标准

年中和年末对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排名按照目标任务完成率计算,评出前3名,在全院岗责考核中依次加3分、2分、1分,对全院未完成宣传任务分末两位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院优秀信息员评比标准,按照个人宣传稿件采用的积分额,从高分到低分评选3名。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参评资格。对于新闻价值较大,社会反映较好,对法院工作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启发作用的,择优选择推送至全市法院年度好新闻评选。

(三)稿件计分标准

1、计分的稿件必须是正面宣传法院系统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作品。

2、被国家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采用的稿件,每篇计25分;被其他国家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每篇计20分。

3、被省级主流媒体(安徽日报、安徽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每篇计20分;被《安徽审判》、《今日法苑》、安徽法制报采用的稿件,每篇计15分;被其他省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每篇计10分;

4、被市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每篇计5分。

5、被网络媒体采用的稿件,每篇计1分,为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网络媒体仅限于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安徽法院网、中安在线以及六安新闻网、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六安人大网等媒体,其他网络媒体一律不计分。

6、图像、图片报道比照相应媒体单篇文字稿件计分。 在统计稿件篇数时,以单人单篇为单位,稿件采用计分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调研文章被市、省、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分别加6分、12分、30分。

五、奖惩办法

(一)各庭室向门户网站投稿属工作任务,不单独奖励,每少一条信息扣宣传任务分0.5分。

(二)凡是在区级以上媒体发表信息宣传稿件以纸质采用的,按用稿单位级别给予奖励,被网络媒体采用的,按市级纸

邵阳县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二: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各位领导和同仁:

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近几年,我院的调研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在中院领导关心市中院各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相差甚远,连续两年在全市法院中落后,也为我院综合考评拖了后腿。为此,我院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调动调研人员的积极性,尽力开发现有的调研、信息人力资源,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11年较以往有所起色。近几年,兄弟法院调研信息工作搞得比我们好,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所以我的发言不是经验,也没什么经验,而是谈谈个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在这么多调研、写作高手面前职能说一漏万,板门弄斧,不足之处请指教。

体会一:创造良好的氛围,是搞好调研信息工作的前提 调研信息工作取得的成果是领导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也是领导掌握全局、指导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渠道,在审判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一是领导带头挖潜力。近年来,我院领导一直非常重视该项工作,专门成立了调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抓,一名副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文秘人员具体操作实施。院领导亲自抓,带头写,2010年院领导撰写调研论文6篇,院长撰写的《打造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被采用;

2011年院领导撰写调研论文8篇,院长撰写《廉洁文化润法苑》获得“建设法治湖南,人民法院怎么办”征文活动三等奖。但领导重视不等于出成果,在法院重审判轻调研,重案结事了轻总结推广的思想根深蒂固,改变这种观念确实很难,我院从2008年开始,着力发动全体干警搞调研,写材料,三年多了收效甚微,时至今年才有起色。

二是健全机制找突破口。过去,我院的调研信息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其它庭室局队、人民法庭基本不管不问,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使办公室在信息调研工作上孤军作战,整个调研信息工作跟不上,也很被动。从2009年开始,我院针对上级法院对调研信息宣传的要求,改变办公室人员闭门造车、单打独斗的模式,充分发动一线办案人员参与,逐步形成由办公室牵头,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调研和案例报道工作,政工科负责党建、争优创先的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报道工作和新闻媒体联络工作的信息调研工作新格局。在每个科室、局、队、法庭都确定一名文字基础好,业务比较精通、有事业心、责任感的业务骨干作为兼职信息调研员,组成一支遍布审判、执行、司法行政不同岗位的信息调研工作队伍,全面及时的向院办公室提报各类信息调研材料,逐步形成人人参与写的局面,确保了审判信息调研工作的全面性、时效性。09年和10年连续二年我院的调研信息工作落后,主要是办案人员没在形成写调研、写信息的习惯,

有问题不反映,一时改变不了过去哪种“事不关已”的思想,而办公室有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搜集,近几年我们办公室仅有四人,要负责办公大楼修建、财会、档案、保密、车辆、服装等12项管理工作,如此繁重的工作,要靠办公室搞好调研信息工作谈何容易。

三是完善奖惩找着力点。为充分调动基层各单位信息调研工作积极性,我院把信息调研工作作为奖分项目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了单独的《信息调研考核办法》,实行单位和个人成绩挂钩的双重考核办法,规定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上报两篇有价值的审判或者执行工作信息,每季度至少被采用一篇,每半年至少上报一篇调研文章。半年、年终考核时,完成报送和采用指标的,得基本分;完不成报送和采用基本数量的,予以扣减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对各单位报送的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及调研文章,经市中院推荐上报并被上级采用的,根据采用级次,作为特别加分项目在目标管理考核时予以加分奖励。被上级采用的信息、调研文章,还按照采用级次和应得分值,每篇给予100到2000元的经济奖励,从而激发了全院干警职工的信息写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院形成了人人动手写信息、搞调研的浓厚氛围。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单位和干警信息调研工作的积极性,广大干警在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据了解,去年我院

从事审判和执行的人员有40%以上的在工作之余写信息、搞调研,既促进了工作的开展,又大大提高了全院的信息调研工作水平。

四是建设平台抓保障。搞审判信息调研工作,除了扎实的文字基本功,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还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身心投入的工作热情,只有这样,写出的信息、调研文章才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给信息调研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我院鼓励信息调研人员列席各类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及时传达上级的方针、政策和领导思路、工作动态及工作措施等。并尽力从工作上、生活上、政治上为信息调研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如为信息调研人员每人配备一台台式电脑,开通法院内网和互联网,调配专门办公室,着力为信息调研工作营造栓心留人工作环境,培养信息调研工作业务骨干。

体会二、采取多样化的调研信息工作措施,是搞好调研信息工作的途径

我院办公室根据各个阶段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各部门的要求,定期编写信息调研提报要点,及时布置调研课题,出题目,提要求,指导庭室信息调研员有的放矢的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据统计,去年以来,围绕阶段性工作重点,办公室共编发信息提报要点六期。为提高信息调研文章的写作水平,院办公室调研信息员要经常向上级法院专业人员学

习请教,了解上级信息需求动向和写作技巧知识。对下,通过以会代训、办培训班等形式,定期庭室兼职信息调研员开展培训辅导,并就近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调研工作人员举办专题讲座,促进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写作水平的提高。

审判工作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信息,一篇有价值的信息或调研在帮助领导决策、提高工作水平等方面往往能够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需要在信息调研工作中注意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在信息调研工作中,围绕提高质量,我们重点抓了三点:

一是抓重点。即围绕某一时期法院工作重点,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及时将领导或上级正在抓的主要工作进行搜集整理和提报,促进工作落实。我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不断拓宽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及时撰写《司法绩效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的工作信息,很快在本院工作专题会议上进行了学习。

二是抓热点、难点。即及时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问题,让领导了解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去年以来,为提高结案率,我院就组织了一次调研活动,对审判过程中每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制定对策,年底司法绩效水平始终保持较好水平。

3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篇三: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青年干警调研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调研、宣传和信息工作,充分调动青年干警参与调研、宣传、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干警写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院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的青年干警(具体名单附后)。

未在考核名单内的干警发表调研宣传信息稿件,参照青年干警考核办法进行奖励,成绩突出的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机构

办公室负责对青年干警调研宣传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培训辅导、经验交流、经费管理、年终考核等事务。

三、任务指标

1、调研文章:法学本科及以上青年干警,全年每人在市级以上纸质刊物发表调研文章不少于1篇;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全年在省级以上纸质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鼓励全体干警积极参加法院学术讨论会,报送省级以上各类专业研讨会交流论文,承担省、市级重点调研课题,力争获奖。

2、案例报送:取得审判资格的干警,全年每人向市中院报

送省高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或指导性案例共不少于2篇,业务庭(刑庭、民庭、立案庭)其他干警报送案例不少于1篇。

3、宣传稿件:全年每人在市级以上报刊、电视被采用宣传稿件不少于2篇,其中工作报道不少于1篇。

4、信息:全年每人在市级以上被采用信息不少于1条。 办公室调研人员全年在市级以上纸质刊物发表调研文章不少于4篇;宣传人员全年在市级以上平面媒体发表工作报道不少于18篇,信息人员全年在市级以上被采用信息不少于6篇。

被考核人员遇特殊情况(如病假、产假)请假超过两个月的,按时间扣除相应任务。

四、考核办法

1、调研文章:提供在市级以上纸质刊物发表文章复印件。省级以上期刊文章,1篇可折抵2篇市级刊物文章;国家级文章,1篇可折抵4篇市级刊物文章;网络发表文章,每3篇折抵1篇纸质刊物文章。完成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并上报市中院的,按完成市级任务计;经遴选上报省高院的,按完成省级任务计;获奖的,按完成全年任务指标计。根据本院或上级法院安排,报送省级以上各类专业研讨会交流论文的,按完成省级任务计。承担并完成省、市级重点调研课题的,分别按完成省级、市级任务计;承担省级以上重点调研课题、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撰写任务的,在时间、资料经费上予以考虑,并折抵案件数,具体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案例报送:成功入选省高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或指导性案例的,按完成全年任务指标计。

3、宣传稿件:鼓励在各主要媒体发表反映法院整体工作的工作报道、通讯稿件,提供复印件。省级媒体刊用稿件1篇可折抵2篇市级稿件,国家级媒体稿件1篇可折抵4篇市级稿件。案例报道每3篇可折抵1篇工作报道,在法院网之外的网络媒体稿件每2篇可折抵1篇工作报道。

4、信息稿件:提供在市级以上刊用信息复印件。省级载体信息稿件,1篇可折抵5篇市级信息;国家级信息,1篇可折抵10篇市级信息。

二人合作稿件,各按0.5篇统计;二人以上合作稿件,第一作者和执笔人各按0.5篇统计。市级以上重点调研课题组成员为多人的,各按0.5篇统计。同一稿件被多级载体采用或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计算,不重复统计奖励。

五、奖惩办法

1、凡完成全年任务指标的,凭票报销600元图书资料费。

2、发表文章(指列入考核载体)每篇奖励,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按照原稿酬的1倍、2倍、3倍奖励;无稿酬的,奖励标准为:调研稿件,市级200元,省级400元,国家级800元;案例分析减半奖励。宣传稿件(500字以下工作报道)每篇奖励,市级100元,省级200元,国家级400元;宣传稿件(长篇通讯报道)每篇奖励,市级200元,省级400元,国家

级800元;案件报道减半奖励。信息稿件每篇奖励,市级100元,省级500元,国家级1000元。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报送中院、经遴选上报省院,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在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在最高法院学术讨论会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在全国获三等奖以上的,当年评为先进或报请记功。完成省、市级重点调研课题,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3、案例入选省高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或指导性案例,每篇分别奖励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和5000元,入选省院公报、最高院公报或指导性案例的,作者当年度评为先进或报请记功。

4、凡未完成全年指标任务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工作成绩突出的,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中优先考虑。

5、鼓励未列入考核人员积极投稿,一经采用,按文章采用的级别与标准同等奖励。

6、考核办法未尽事宜,由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考核对象(41人)

戴雪兰、陈向瑾、史洋、徐国莲、陈冠余、李鹏、薛曼、龚政、马晓康、唐沁园、张坤、徐海艳、何豪、邱敏、桑亚娟、纪石平、高晓文、邵爱静、张大鹏、谢国春、包小琴、王喆、王娅婕、赵凤凤、齐晓静、满冬青、魏勇、王琳、赵艳芳、石银夏、徐科洋、蔡红芹、朱瑾、张基兰、周丰、伏健、潘鹏、范家祥、杨阳、姚哲、杨四万。

附件2:

考核的主要载体

1、调研:

市级:《淮安审判》等;

省级:《审判研究》、《法官之友》、《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扬子晚报》、《江苏商报》及其他省级公开发表期刊;

国家级:《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及其他核心期刊。

2、案例: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级:省院《公报案例》等;

国家级:《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等。

2、宣传:

市级:《淮海晚报》、《淮安日报》、《淮安电视台》、《淮安广播电视报》、《淮安法院网》等;

省级:《新华日报》、《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现代快报》、《江苏经济报》、《江南时报》、《江苏法院网》等;

国家级:《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法院网》等;

3、信息:

市级:市中院《法院工作简报》、市委政法委简报、市委办、市政府办《信息》等;

省级:省高院《江苏法院简报》、《新常态调研通报》、省委办、省政府办《信息》等;

国家级:最高院所有信息载体。

被上述主要载体之外刊登的稿件,由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共同界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篇四: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要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既要考虑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复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集中通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对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

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在法院信息调研宣传达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是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毒品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和毒品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和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会议认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同时,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与会代表对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就下列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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