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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文秘知识 时间: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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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
篇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
篇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
篇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篇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

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并呈泛滥之势,大街小巷遍布办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广告,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和部分人以伪造、变造、贩卖假证为生,

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经整治却依然猖獗。各地司法

机关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中查获大量

伪造证件及涉案人员,由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所涉及单位

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证难和认定难等诸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在司法认

定中的若干问题做认真研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

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①。我国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印章罪也做出了规定,该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虽然犯罪客体不

同,但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交织在

一起,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一并予以阐述。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

象的认定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

公文和证件均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的符号和标志,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一般也需要在加盖国家机关

印章后方能生效。因此,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在伪造犯罪中利益

所遭侵犯的单位的性质是否为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

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由于刑法

第375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作了特殊规定,在适用

特殊法原则的前提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犯罪中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前面四种机关。只要伪造、变造、买

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侵犯了上述四类机关的正常活动,就应当

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在司法

实践中应当注意,上述四类国家机关的內设机构如对外并无独立权

限,在认定时则应予以排除。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选择性罪

名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为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变造、

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亦持赞成意见。然而

犯罪对象的不同却往往也会影响选择性罪名的确定。举例来说,伪

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往往伴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按

照传统理论,如果将整个伪造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则为想象竞合

犯;如果将伪造印章行为看作单独行为,则构成牵连犯。笔者认为,

此种情形既不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因为国

家机关公文、证件一般情况下在加盖国家机关印章后方能生效,故

伪造印章的行为应视为整个伪造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加盖印

章后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的既遂,应以伪造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从一

重处断。当然,为了体现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行为人在伪造

的空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亦不能简单的认

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未遂,而应当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

章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但总的原

则是行为人实施三种行为侵犯对象之一即构成犯罪,在伪造、变造

的完整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一般不作单独

追究。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特殊情形

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的认定并不像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而且,该犯罪往往与其他

罪交织在一起,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和司法认定

的难度。一般情形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时,应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影印件是否构成犯罪。

则,本文着重分析两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存的认定

该种情形在伪造普通初级、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犯罪中较为常见。

行为人一方面出于对我国教育管理制度的无知,另一方面为骗取社

会公众的信任,往往在伪造的普通初级、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上加盖

各类伪造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以示其证件的“真实性”与

“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伪造最多的便是各地“教育委员会”的

印章,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各级教育委员会已相应的更

名为教育部、教育厅和教育局,不再使用“教育委员会”的名称,

但毕竟该名称曾长期使用,在社会公众中拥有较大的威信,且系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故伪造相应教育委员会印章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

机关印章罪予以定罪处罚,并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

对此,有的观点认为,同一伪造证件上存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两个印章,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特殊性给社会公众对证件属性

带来一定的困惑,故应从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出发,认定为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笔者认为,该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目前

的法律规定出发,应明确适用并罚原则。首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的性质应由其发证机关的性质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②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

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

位证书”。由此可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由经国家认可的学校

来颁发的,其性质由学校的性质来决定。其次,对在伪造的毕业证

书和学位证书上加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

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

原则。此外,“两高”在2001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

应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明知

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

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法律所处罚的并不是伪造学

历、学位证明本身的行为,而是为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

所加盖伪造的颁发单位印章的行为。所以,在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的行为定罪量刑的同时,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

不妥。

不仅如此,在其他伪造证件中,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

本身不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证件,即使犯罪分子在伪造时加

盖了国家机关的印章,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而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特殊国家机关证件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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