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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文秘知识 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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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篇一: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京人干字(1993)第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

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

1993年5月5日

(二)申办人办理夫妻分居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2、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3、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京外一方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4、填写《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计划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检查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与受理,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与批准的意见和依据,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二) 办理夫妻两地分居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3、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

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

[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实市人事局审批。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要求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与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并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篇二: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 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 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

(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

(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 (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 (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 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核要点为: (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总裁办将审核通过后的人员信息及上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副总裁、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 总裁审批通过后,总裁办负责行文草拟《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XXX同志调京工作备案函》、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负责向北京分院申报人员进京材料、后续工作的跟踪及材料的增补。

第十二条 总裁办应于收到人事部批复的两份进京调函后,及时将调函分别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及单位文书档案,同时将复印件交给员工,用于办理进京手续。

第十三条 总裁办应积极配合员工做好其配偶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关材料存档等事宜。各项工作应于调函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工作流程 2. 上报材料清单

附件1:

附件2: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上 报 材 料 清 单

一、上报所需材料

(一)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 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 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内容含岗位类别(干部或员工)、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X X X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再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二)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 (2)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三)报送表格:应由总部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四)附件材料:应由总裁办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人事部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
篇三: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体现了学校对广大教职工的关心,使广大教职工更能安心的致力于本职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两地分居工作,现将有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都可申请解决两地分居:

1.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 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3.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

4. 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程序

申报人需使用“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网络地址为:

1.申请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 (参见附件),并将申请交到人事处备案。

2.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登录时的用户名,密码由人事处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中,申请人首次登录后可自行更改。

3.申请人使用用户名和获得的密码登陆“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按系统提示填写电子版表格,并上传纸质材料的电子版。

4.人事处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及材料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交原件由人事处审核。(所有纸质材料需提交A4纸,如原件不是请粘贴到A4纸上)。

三、上报材料

申请人上报的所有材料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须一致,且信息完整,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准备材料:

(一)京内京外均为干部:

(1) 拟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

(2) 拟调人员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原件);

(3) 拟调人员毕业时的报道证(派遣证)及学位学历复印件或转干(录干)审批材料(复印件);

(4) 双方户口卡及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须复印集体户口首页),双方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栏为“已婚”(复印件)。

(5) 在京一方博(硕)士学位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行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

(6) 结婚证书(复印件);

(7) 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在校学习的需出示在校学习证明(原件);

(二)京内一方为干部,京外一方为工人的,除需准备上述(一)材料之外(除第(3)条),还需附加:京外方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招工审批表。

对于京外一方为工人的人员,上级部门审批后还需准备以下材料报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结婚证书(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

(2)调京人在京接收的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接收函,接收函上须由经办人签字,留联系电话。接收单位是企业的须签订自到该单位报到之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随材料报送。劳动合同须在“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内”内约定:“乙方必须在劳动保障局向甲方开出工人调配介绍信后10日内到甲方报到上班,甲方必须为乙方安排工作”。劳动合同应约定合同期限几年,生效时间暂不填,待乙方报到上班后据实填写。已在京工作的需提供有效劳动合同,注意在京接收企业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在社保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

(3)提供调京人档案。

(三)京内一方为干部,京外一方为农村户口或城镇无业人员,

准备上述(一)材料(除第(1-3)条)。京外一方为城镇无业人员的还需提交由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于上级部门已批人员我们将及时通知本人办理其他手续。

五、取得进京户口批文的申请人请按以下程序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落户手续(请本人自留一份批件复印件以备后用)。

(一)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户口“准迁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部相关批件;

(2)调动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调入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如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但在同一城市的,须将全家户

口合并后方可办理;

(4)随迁子女系独生子女的需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的子女须有居民身份证,在校学生持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待业人员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5)第二胎子女须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二胎以上(包括二胎)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如为原配夫妻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一胎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胎如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残疾证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医院病历复印件;

(6)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须持有离婚判决,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随迁进京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2年以上(更改抚养关系时间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时间为准);

(7)随迁子女均指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亲生子女,不含收养子女;

(8)进京后要将户口落入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即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地址证明信;

(9)进京后户口落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子、母子关系证明等材料;

(10)主调人调京工作其配偶随同调动的,由主调人在京接收单位先行审核主调人及随调人员的调京工作资料,将主调人及随调人员外地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封入信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主调人在京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当事人本人提供给公安机关查验;

(11)主调人调京工作其配偶按照无业申报户口迁京的,由主调人在京接收单位先行审核主调人调京工作资料及其配偶的无业证明,将主调人外地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配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失业证》原件一起封入信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主调人在京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当事人本人提供给公安机关查验;

(12)上述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除单独注明外,均需提供原件和A4纸规格的复印件一份。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

(二)持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部批件复印件。

(2)外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外地调出单位人事部门给北京调入单位开具的(此三项调动人员及随调人员均需开具),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

①行政(干部)介绍信;

②工资转移介绍信;

③档案转递单;

如为无业人员随迁的,须出具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的无业证明原件。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公地点:

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方庄桥东,南三环外,爱家家居南侧)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篇四: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

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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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跨省两地分居干部申请调动摸地工作的通知。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

1995年5月5日

审批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SOO7-1-2002(北京行审A类人事007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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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2、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

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

[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3、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京外一方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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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流程表:《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3、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 4

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

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

〔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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