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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的条件及待遇
篇一:黑人发2007,53
病退的条件及待遇
根据《工资福利业务培训教材》整理
一、病退条件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职条件
不符合上述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能力的,应该退职。
三、退休待遇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加发退休生活补贴5%。按省规定,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在原15元退休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工资5%的退休生活补贴。教师、护士提高的工资的10%可作为计发增加5%退休生活费的基数。
3.计划生育加发5%。《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4.黑人发[2007]53号文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退休时退休费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退休标准基础上
提高5%。
按照以上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
四、退职待遇
1.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费;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计划生育加发5%。《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五、工人身份聘任到管理、专技岗位的
对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合同制工人退休
以工龄满10年为计发起点,以基本工资的40%为计发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发基数0.5%的退休费,单位和个人每缴纳一年养老保险金,增发基数0.5%的退休费。
黑人函【2007】49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黑人发2007,53
黑人函【2007】49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
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 加入时间:2007-11-29 11:20:33 来源: 访问量:2881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函【2007】49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黑人发2007,53。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止“一刀切”和形式主义。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津政发(2007)53号
篇三:黑人发2007,53
津政发〔2007〕53号
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
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综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小锅炉并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是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主体,供热工程建设费的筹集由市供热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
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由市供热办集中收取供热工程建设 费, 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地区由市供热办委托所在区、县供热办收取。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执行。
第五条 由市供热办集中收费的, 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供热办委托收费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区、县供热办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条 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集中供热建设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黑人发2007,53。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建设和小锅炉并网工作,由市供热办调剂使用。
第九条 小锅炉并网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 融资贷款和采取供热工程建设费综合调剂使用等方式筹集。
第十条 市供热办根据住宅及公建年度建设计划、 小锅炉并网计划及工程进度,按审定后的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拨付后, 供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供热办对各供热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供热办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篇四:黑人发2007,53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已经2007年第五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投资水平,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2.2 本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引用方法、要点、注意事项。为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1.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局部地区或单项工程已达到本标准要求的,不宜新增相应的工程措施,应保持现状或局部优化改进,项目区其余地区或单项工程按本标准执行。
1.3 基本原则
1.3.1 因地制宜原则
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合理划定工程类型区,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各区域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向和限制性因素,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设目标,确定不同区域内的工程模式、体系和建设等级。
1.3.2 科学性原则
尊重科学,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基础,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规划设计合理、安全适用。
1.3.3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为前提,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使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空间分布与自然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1.3.4 集中成片、综合整治原则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
1.4 术语
1.4.1 工程类型区engineering type area
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在同一工程类型区,其建设条件基本一致,对应工程建设内容基本一致。
1.4.2 工程模式engineering pattern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
1.4.3 工程关键指标engineering key indices
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
1.4.4 冬水田、囤水田Paddy for water storage in winter
我省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农田,由于缺少灌溉水源,每年大春收割前后进行蓄水保水,以备第二年大春作物用水。这种利用秋冬季节降水进行囤蓄大春灌溉水源而不种小春作物的农田,叫冬水田或囤水田。
部分秋冬季囤蓄灌溉水源较深、水量较多的农田,不仅能解决本田的栽插水源,还可以解决其他稻田的栽插水源,叫囤水田。
1.4.5 中低产田地Middle—and—Low—Yielding Fields
由于土壤、地下水等的限制而造成的单产低于一般农田的耕地,如丘陵区的石骨子地、死黄泥田地、平坝区低槽的下湿田和烂泥田等。
1.4.6 石骨子地rock chip
发源于紫色砂页岩母质的耕地,母质较易风化,多为幼龄土,表现为土层浅薄、质地粗,耕地中含有大量岩石碎屑的坡耕地,多分布于山丘地区的中、高台位。
1.4.7 坡改梯Changing Slope Fields into Terrace
通过对坡耕地实施修筑土(石)埂、增厚土层、平整土地、整治坡面水系等工程措施,变坡耕地为水平梯地或缓坡梯地,达到土壤保水、保肥、保土、高产稳产的目的。
1.4.8 田块cultivation plot
田坎(埂)所围成的田块,是田间作业的基本单元,包括田面、田坎(埂)、背沟。
1.4.9 植物护埂Borders Protected by Plants
为防治水土流失,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产量和产值,增加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稳定性,将适宜的、多年生的草本植物或灌木、矮乔木配置在梯田埂坎上形成的一种植物护埂生态田土坎。
1.4.10 挹灌use spoon small amount to irrigate
一种传统的雨水集蓄型灌溉模式,它是采用水肥混合,人工窝、行浇灌,灌关键水和救命水的一种局部灌溉和非充分灌溉模式,在四川缺水地区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中普遍采用。
1.4.11 山平塘 石河堰pond
山平塘:拦截和贮存地表径流,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设施;石河堰:拦截溪河,抬高溪河水位,修建在溪河岩石地基上的石坝(浆砌条石、砼重力坝或拱坝)。
2 建设目标
2.1 总体建设目标
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 具体建设目标
2.2.1 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田块规则成形、田面平整、耕作土壤深厚、埂坎稳固,耕作方便,经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有提高,符合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的标准要求。
2.2.2 水:农田灌溉水源充足,灌溉保证率达标,灌排设施及坡面水系布局合理、配套完善。采用节水型输配水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工程设计经济、安全。
2.2.3 路: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2.2.4 林: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2.2.5 村:实施农民新村建设,有条件地开展村庄整治,尽可能让居民住宅相对集中,节约住宅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3 建设条件
3.1 项目合法性
3.1.1 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村镇建设、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3.1.2 不得在禁止土地开发整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湿地保护区、天然草场、退耕还林区实施项目,不得毁林毁草和占用行洪河道、围湖造地等。
3.2 现有基础设施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应基本具备下列基础设施,确保项目实施后达到建设目标:
3.2.1 农田水利灌溉设施:项目区农田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输水设施基本完善。
3.2.2 河堤:为保护河流两岸的农田、村镇等,应具备达到相应标准的河堤。
3.2.3 滞洪区及其排水设施:项目区有防洪、排涝、排渍要求时,应具备滞洪区及其排水设施。
3.2.4 道路:具备比较便利的交通条件,项目区路网基本形成,村道以上级别的道路基本建成。
3.2.5 电力设施状况:项目区完成农网改造,有动力电源,具备项目施工用电及项目区农业生
产、农民生活用电条件。
3.2.6 防护林:具备为项目区提供生态保护的防护林网。
3.3 水土资源
项目区能做到水土资源平衡。土壤的土质和肥力满足农业耕作和农产品质量的要求。
3.4 其它黑人发2007,53。
3.4.1 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民主制定,合理可行,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工程建设占地能妥善解决。
3.4.2 当地各级政府、公众支持和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
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模式
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耕地分布的主要地貌类型及灌排条件作为分区的主导因素,结合气候和土壤母质类型,将四川省划分为5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和5个二级工程类型区。
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根据地形地貌、气候和耕作制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空间布局、农业区划等条件,采取归类和叠加的办法,全省划分为5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包括:盆西平原工程类型区、盆地丘陵工程类型区、盆周山地工程类型区、川西南山地工程类型区、川西北高山高原工程类型区,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类型、土壤类型、农业生产特征以及区域特点等详见附录A。
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
在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基础上,根据灌排方式、土地利用存在的限制性因素和工程内容,全省划分为5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包括:自流引水工程类型区、紫色土治理工程类型区、坡面蓄水保土工程类型区、山地蓄保水工程类型区、沟谷治理工程类型区,二级工程类型区的区域范围、土壤类型、地貌特征以及主要工程模式组合等详见附录A、B。
4.1.3 工程模式
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共分5种工程模式,其组合特征见表4.1.2。工程模式对应的基础条件及工程特征详见附录C。
表4.1.2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及工程组合特征
说明:以上各种工程模式取水方式均为自流/提水,排水均为自流。
4.2 项目总体布局
4.2.1 工程布局原则
1.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社会进步的需求。
3. 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4. 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2.2 工程布局内容和要点
项目布局应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突出重点,合理科学规划各单项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工程、农村居民点工程组成。
本省各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要点:
1. 盆西平原工程类型区
以建设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和农村居民点为主要目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科学合理规划耕地、田间道路、灌排渠系、农村居民点、防护林网,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土地权属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经营。
2. 盆地丘陵和盆周山地工程类型区
以建设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修筑梯田,治理沟壑,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兴建坡面蓄排水工程,增加有效灌溉水源,发展节水灌溉,改善道路条件,科学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3. 川西南山地工程类型区
围绕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进行梯田修筑和沟壑治理,在确保能灌、能蓄、能排的基础上,布置灌溉蓄水、输配水和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发展节水灌溉。
4. 川西北高山高原工程类型区
围绕保水、保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在确保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规划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排灌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4.3 单项工程布局
4.3.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布局
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地形条件及土壤状况等自然地理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代化农业建设要求和农业耕作习惯,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平整区域位置、平整田块布局、规格、土地平整形式和耕地质量建设要求。通过土地平整工程规划将零碎的、不规整的、坡度大的、土层薄的、未利用的地块,通过整理,达到地块规整,土层增厚,方便耕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
土地平整工程由田块规划布置、田块修筑、耕作层表土剥离及移土培肥工程等内容组成,应与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工程布局相衔接、协调。
4.3.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布局
根据水源及排水特点、地形条件、基础设施现状、田块形态,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