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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行政公文 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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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篇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县

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 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 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 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 集中汇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 分成代收收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 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 委托执收

非税收入
篇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 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分析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 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 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 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 资金 。 非税收入分析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 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 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 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的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后退回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银行留存,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留存,做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财政非税票据中的一种,其适用于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2、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单位、个体户等。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建一个科目账,名称是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1)收到拨款时, 借: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事业经费拨款-基本授权支付(或项目授权支付)

2)给外单位付款时,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或项目支出或根据明细起的支出名字) 贷: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2.纳入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款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2)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上缴财政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贷:银行存款

3)财政返还收到回单后,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篇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臵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臵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

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

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

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6�1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体系调查与研究
篇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返还比例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体系调查与研究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2007年12月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包括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参与分配主体的不同,非税收入可以分为中央非税收入、地方非税收入以及共享非税收入三种类型。非税收入分成是指按照事权和财权对应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明确非税收入分配主体、分配比例(或份额)以及结算方式等分配关系的制度规范。它涉及到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体系,对于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也是实现收入直达国库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的现状与问题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摆在与加强税收征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我省为例,通过出台《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撤销省直单位收入过渡户、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等相关制度和措施,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初见成效。2005-2006年,在取消16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下,省本级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汇缴结算户)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合计319.03亿元,比规范管理前的2003-2004年增收101.22亿元,增长了46.47%。2005-2006年间,全省非税收入共征收824.86亿元,比2003-2004年间增收182.03亿元,增长了28.32%。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效地集中了财政资金,将原来各部门、执收单位的分散型管理转为归口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的财政性属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也在逐步规范。2005年发布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与结算办法》(湘财综[2005]35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分成及结算进行了清理、调整,重新明确了分成项目、比例及结算办法。同年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非税收入分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5]68号),明确规范了分成收入的划解时间、使用票据。2007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分成划解的通知》(湘财综[2007]4号),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各方的责任义务及分成结算的详细流程。目前,我省非税收入分成涉及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及25 个部门,近140个项目,390个明细项目。2006年,省本级应分成的非税收入29.53亿元,占当年非税收入总额174.63亿元的16.91%;2007年省本级应分成的非税收入28.31亿元,预计将占全年非税收入总额的15.30%。省本级非税收入中,尽管分成收入所占比重不足20%,但办理分成结算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分成结算作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矛盾与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成政策不尽合理

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非税收入应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然而现行的分成政策实际上仍是原部门分成政策的沿袭,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尽量扩大自己的分配

份额,导致收入分成过于集中在上级部门,留归地方的分成收入甚至不足以补偿其执收成本。例如公安部门二代身份证的工本费,中央分成比例占到67.5%,省、市、县级的分成比例合计仅占到32.5%,而据湖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的估算,每张二代身份证的20元工本费中,地方需负担的制作成本(包括设备投入、耗材使用、人工费用等)最低也在8元左右,也就是说,按现行的分成比例,每制作一张二代身份证,地方财政必须贴补1.5元左右。

其次,非税收入分成过于复杂。以我省为例,经过多次清理,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目前仍有近140种,参与主体涉及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及多个主管部门,并且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分成、同级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成以及纵向横向交错分成同时存在,例如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收费的分成比例为专用线产权单位40%、铁路部门40%、站(段)区专线办8%、市级财政8%、省级财政4%。分成标准也多种多样,有比例分成、定额分成,也有比例分成与定额分成同时并存,例如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护照工本费,省级财政分成70%,其中又按每本100元上交公安部;市级财政分成30%,其中又拨付给申请办理护照者户口所在县财政20元。

分成政策的不尽合理,一方面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减免、隐瞒收入或者先计提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再进行分成等现象,变相挤占上级分成收入。

(二)结算体系不够健全

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至今未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目前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其中前二者纳入人民银行国库结算体系管理,后者则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同时,现有的国库分成结算体系也不能完全满足非税收入征管和分成结算的需要。人民银行的国库分成结算体系主要是针对税收的征管流程而设计的,然而与税收收入相比,非税收入在性质、特点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一是非税收入的分成项目远比税收复杂。以我省为例,非税收入涉及近500个收入项目,其中涉及分成的项目近140个,收入项目、分成内容均远远超过税收收入。二是非税收入涉及的分成主体比税收复杂。税收收入的分成主要涉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而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从纵向看涉及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四级财政,从横向看还可能涉及多个同级主管部门。三是非税收入的分成标准也比税收复杂。税收收入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比例分成,且分成比例按税种设定。非税收入的分成标准则包括比例分成、定额分成、超额分成等多种方式,即便是同一项目,也有可能同时涉及上下级分成、同级分成等多种分成方式。四是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比税收复杂。税收收入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而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其中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结算通过人民银行国库办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结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由于非税收入本身的复杂性,其分成结算目前还无法直接照搬税收分成结算的模式。人民银行国库分成结算体系也仅局限于排污费等少数非税收入分成项目,难以全面完成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工作。另外,从现实看,目前税收收入的分成结算体系发展到今日这样较为完善的程度,是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探索、逐步健全的实践过程,而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又是一项比税收分成结算更加复杂的工程。因此,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

(三)制约机制不能到位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颁布后,我省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但目前非税收入分成结算尚未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财政收入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对执收单位的检查,分成收入的制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真空地带。同时,由于分成收入是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执收数和分成比例计算出来的,而目前上下级财政之间实行的是资金和票据的分级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的执收收入和票据使用情况并不清楚,上下级财政间缺乏较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因而上级财政无法掌握分成项目的执收收入是否准确真实、结算是否正确等相关信息。上下级财政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上级财政对分成收入的收取和监管均处于弱势状态。

由于制约机制的缺位,导致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擅自减免、擅自统筹等方式挤占上级分成收入,有的部门和单位通过瞒报收入、随意抵减等方式造成分成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上级分成收入被挤占、挪用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构建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的对策建议

非税收入分成结算的理想模式和最终目标,应该是将非税收入直缴国库,并全部归口人民银行统一分成结算,真正实现“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目标。然而,由于非税收入本身的复杂性,且目前人民银行尚未建立完整健全的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统一核算管理范围。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与非税收入特征相适应的分成结算体系,以尽快完成非税收入向直达国库的过渡。

自2004年9月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创立了非税收入的财政统一分成结算管理方式——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成结算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所有非税收入统一缴入由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财政部门在汇缴结算户中统一分成结算后,再分别上解上级、返还下级,本级非税收入依照所规定的不同管理方式分别划缴本级国库和财政专户。在汇缴结算户征管体系中,每一笔收入的相关信息都在资金缴入的同时被财政部门掌握,严格做到了票款的一一对应,能清晰地反映各个执收单位的征收情况,较好地解决了非税收入征管中财政和执收单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实现了非税收入信息的明细化管理和集中化管理,改变了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征管信息的局面,也改变了多年来非税收入信息零散分布于各个部门的状况,财政部门从此摸清了非税收入的“家底”。几年来,省本级非税收入以年均16%的速度递增,2005年完成140亿元,2006年完成175亿元,2007年预计完成190亿元,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充分说明,通过全面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在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非税收入已逐步足额纳入财政管理。

根据当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体系:

(一)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体系

应明确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非税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其分成的原则应明确向地方倾斜,中央财政不应参与分成,省级财政也应尽可能不分成或少参与分成,所取得的收入主要留归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即便是中央立项的非税收入,在确定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时,也应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同时,建议进一步清理现有的分成项目和分成比例,明确分成原则,简化结算方式,制定简洁、高效、规范的分成结算办法。

(二)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

在人民银行暂时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分成结算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通过撤销单位收入过渡户和推行 “收缴分离”、 “以票管收”,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逐步实现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全口径预算管理;随着人民银行国库分成结算体系和财政专户结算制度的完善,非税收入逐步过渡到全额纳入国库管理;最终实现收入直达国库,达到“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目标。

(三)建立以统一核算办法为基础的统计报告体系

制定科学、统一的非税收入核算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退付等制度,明确分成收入划缴的程序及参与各方的职责,逐步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实现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国库、专户之间,上下级财政之间收入信息的及时报告和及时沟通。

(四)建立以“金财工程”为依托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平台

首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省与市州、县各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之间、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联网,做到非税收入信息共享。其次,统一征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统一项目、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编码、统一接口”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建设目标,上级财政可以随时掌握各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划解信息,实现交叉稽核,从根本上解决各级财政间收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五)建立以上下联动、重点稽查为核心的分成收入监督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督促各级政

府实施与执行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制度,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参照税收稽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稽查的工作制度,将分成结算列入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对非税收入分成结算违规行为的惩治和处罚力度。

(六)建立以奖代补的分成结算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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